《卖桔者言》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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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总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随意加减的,而是依消费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价而表达出来。当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资源使用的例子——权利谁属是会影响财富的分配,而分配不同可能对资源的使用有间接的效果。但单就在运用资源为社会作出最大收益的问题上,高斯定律是无懈可击的。
在高斯的“社会耗费问题”一文内,高斯定律只不过是一个小贡献。远为重要的贡献就是高斯将该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费用(非生产费用)的情况上,而从这引伸的演变,更能令我们明白计划经济和国有制的经济困难。要将交易费用的演变在报章上向读者解释,是极其不易,因为这题目实在是湛深。但我仍可用些较浅的例子来让读者稍知大概。
假若在有清楚私产界定的情况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讨价还价上发生了问题,或者在牛群吃麦多少的量度上发生了纠纷,那么以市价买卖的普通合约就难以达成协议。但既然资源运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们双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费用较低而生产效率也较差的合约方式成交,例如,他们可以商议租用麦地的面积而不计麦的数量损失;或者他们也可以合股经营,以分账的方法处理。
又假如比起麦地所受的损失,建筑栏杆的费用过高,管制牛吃麦的费用就不合算。但在私产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将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来或买下来。有了这个安排,两块地可能全部种麦,或全部养牛,两者的选择就会由那一种用途的生产总净值为高而定。当然,因为交易或非生产费用而引起的各种安排,两块地所生产的总净值是一定会比没有交易费用的低。但在私产制度下,选择的结果必定是基于尽量减少交易费用,争取在这些费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的最大收益。
现在让我们假设政府将以上提及的两块地收归国有,用专家作决策,情况又会怎样呢?第一、没有市价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麦的损失多少用甚么标准来决定呢?专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麦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筑栏杆,位置从何而定?专家选错了位置会受到甚么责罚?而有甚么准则可以断定栏杆的位置是对了或是错了的?第三、若建造栏杆的费用高,专家要用甚么准则来衡量这费用是过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劳力要用甚么方法奖励?用牛?用麦?抑或用其他非物质的方法?奖励的多少又由谁来作决定?第五、专家的劳力又要怎样计算才能保障生产的增加?我们又要用甚么方法去分别“专家”与“非专家”?
在这篇文章里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牛群是会走动,不容易控制。这一个特征加强了界定及保障私有产权的困难,也增加了讨价还价及议定合约的费用。我故意采用一个在私产下交易(非生产)费用较大的例子,去强调私产的弱点或困难。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样,不会走动,交易费用将会较少,私产较易施行,但决定资源的使用及财富分配的经济问题仍是驱之不去的。
在国有制下,这些经济问题同样存在,但因为制度不同,解决的方法有异。经济进展的快慢,就是在乎那一种方法可以在生产上取得较高的总净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产费用的问题上,这总净值当然也要除净这些费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个私产不易施行的例子——我们也可见到国有制下要提高总净值的困难,是要比私产的困难大得多。这是因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非生产)费用虽然性质不同,但这些费用在生产价值上的比重,共产是要比私产的高得多。
高斯定律最大的贡献,是提醒我们在实践上分析经济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那些可观的交易或非生产的费用。我们20多年来的研究,实证资料堆积如山,所得到一个主要结果,就是只有在私产制度下,人类才会为自利的原故设法将这些费用的比重尽量减低。这是从高斯的理论所演变出来的对国有制的最大贡献。
1983年1月27日 个人行为对社会的贡献自私对社会有利也有害,但却不是利害参半。要是害大于利,人类早已灭亡。
经济学是以自私作假设来解释人类行为的科学,究竟自私是否人类的本性,是生物学上的问题,与经济学无关——虽然几年前“生物经济学”曾流行过一阵子。在科学上,任何能有效地帮助解释现象的假设都是有用的;只要这个“自私假设”能有效地解释人类行为,用之也就无伤大雅。
几年前生物学界出过几本重要的书,用了很多推理及实证,指出自私是由因子遗传,是所有动物的天生本性,是改不了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因素。另一方面,唯物辩证法一向认为人的本性是可在后天改造。但假若自私能带来的利是大于害的话,又为什么要改呢,就算人是真的可以被任意改造,那个“理想模型”不恐怖?
假如我说自私是对社会有益的,很多读者可能会不同意。假如我说美国的发明家爱迪生对人类有莫大的贡献,绝大部分的读者是会同意的。殊不知在现有纪录中爱迪生是个极其自私的人。
1974-77年间,我从事研究有关发明专利权的经济问题,搜集了很多资料。有关爱迪生的我比较留意,因为自小老师就告诉我爱迪生的伟大、无私地为社会作出贡献。“伟大”是对的,但“无私”却是谎话。爱迪生的自私、世间少有。他从不捐钱,对工人苛刻之极。他对自己认为无利可图的发明,一概不理;但认为有商业价值的、就大量投资,日夜催促下属工作。他对发明后专利权的重视,也是少见。
每次觉得外人可能是偷用了他的发明,他就诉之于法。所以爱迪生的发明虽然有些是价值连城,但他死时并不富有;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打官司打得太多。有人作过估计,认为爱迪生所花的律师费是超过了他发明专利权所得的收入。一个典型的自私的人,对社会竟有那么大的贡献!
经济学鼻祖亚当?史密斯于1776年所发表的“原富”(又译“国富论”,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论调,就是指出人以自私为出发点所能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要改善社会的人的贡献大。我们在市场能买到所需的货品,可不是因为供应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为他们为赚钱自利的缘故。200多年后的今天,理论与实证不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论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中,我们可体会到自私图利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实在是要比史密斯所想像的大得多。
我坐在书桌前,环顾四周找证据,欣赏一下自己的“财富资源”,不需几秒钟,好的证据就数之不尽。原子笔一枝,市价港币2元、石英表一个,港币百多元;小型电子计算机一个,港币40元;用原油做成的免烫裤一条,港币35元,假皮带一条,港币8元……,这些商品,在香港是任何人都能全部买得起。若这些东西每样都要自己发明、自己制造,那么就算你是绝顶天才,刻苦耐劳,穷终生之力,也不可能造出其中任何一件。一个天才的终生劳力自我生产,不能得到一个普通工人半小时薪酬所能买到的,不是奇迹是甚么?爱迪生死而有知,恐怕也难以相信在手表上可以看电视这一回事。
解释这些奇迹的基本原理,在香港选读经济学的中学生都是知道的。这就是李嘉图所创的“比较优胜定律”(the law of parative advantage)。这定律的主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天赋或才干各有不同;就算是最庸碌的人,一无所长,也必定有较为可取或成本较低的本能。为了赚钱的缘故,每个人就会实行专业,选取自己能以成本较低生产的工作,然后在市场上与其他专业者换取自己所需。中学的同学们可能想不到他们学得的定律,竟然有上文所述的惊人效果。
当然,经济学老师是不会告诉中学生这效果是人类自私而达致的——“自私”
一词实在是不好听。这些老师会跟着传统,采用了一个较深奥而又较有学术性的字眼来代替,叫作个人利益“极大化”(maximization)。
在中学里,甚至是很多大学的经济学课程内,老师们往往忽略了要收到“比较优胜定律”的效能的最重要条件。这就是私有产权是必定要存在的。一般经济学课本都含义着私产的存在,但却没有明显地提及产权问题的重要。我们可以肯定的,就是若没有私产,就不可能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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