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说公司的秘密》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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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改革:应该如何进行监管
barth、caprio、levine(2000)收集了一些国家改革银行、加强监管的方案,其中包括:
1。限制银行承销证券
2。 限制银行承销保险
3。 限制银行投资地产
4。 限制银行控制非金融机构
5。 限制非金融机构控制银行
他们想观察一下到底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银行经营效率和金融体系的发展、非金融体系和股票市场的增长及银行危机的影响。
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完全出乎大家的预料。政府加强监管的方案不但没有达到原先提高效率和稳定金融的目的,反而造成了更坏的负面影响。举例而言,限制银行承销证券和投资地产不但不能增加银行的经营效率,反而减少了银行的经营效率;而且不但无助于减缓金融危机,反而增加了金融危机。同时对限制银行投资地产,对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对非金融体系和股票市场的增长都有着不利的影响。
而且政府加强监管的方案基本上是无脉络可循的。根据barth、caprio、levine(2001)的研究发现银行危机并没有导致政府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在全世界63个国家或地区中所发生的250次银行危机中,有141次无论在危机的过程当中还是结束之后,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14次显示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减弱(其中2次与危机有关);只有3次显示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增强;另外的92次缺乏数据。这些研究所得出的数据是令人非常震惊的。因为加强监管的方案不但没达到原先的目的,而且世界各国的政府也几乎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法处理银行危机的问题。
而且不单单是政府不知道如何监管银行,全世界包括学术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几乎没有提出过专门针对银行结构、法规以及监管方面的改革政策。大家也只是提出一些一般性的改革计划,例如增大透明度以及开放金融市场引入国际性金融机构等等。这些一般性的改革方案也是目前国内谈得比较多的。
我所提出的证据给我国的银行改革方案带来了一个极为头痛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指导方案可以参照的,因此,更增大了我国银行改革的难度。
表4 一些银行改革、加强监管方案的弊端
银行经
营效率
金融体系
的发展
对非金融体系
和股市的增长
银行
危机
限制银行承销证券
无效率
增加危机
限制银行承销保险
限制银行投资地产
无效率
不利
不利
增加危机
限制银行控制非金融机构
无效率
增加危机
限制非金融机构控制银行
结论
我们可以将上述探讨有关小股民权益的问题,总结成表5的内容。
表5 小股民权益问题的总结
政府
强力
监管
信托
责任
激励合同
(包括期权,
公司兼并
与收购)
股权
结构
倾向于
社会主
义式的
制度
个人主
义式的
民主
制度
对股民
保护
(1最好,
3最差)
美国
v
v
v
分散
v
1
英国
v
v
分散
v
2
欧洲大陆
国家和加
拿大
v
集中
v
2
亚洲(日
本除外)
集中
3
日本
v
集中(但由银行共同持股)
v
2
美国对于,小股民的保护可表述为:政府强力监管+信托责任+激励合同。而由于历史原因,英国政府却没有如同美国政府一样介入股票市场。至于欧洲大陆、加拿大与日本对股民的保护也主要依靠“信托责任”,但这个“信托责任”倾向于保护劳工,而不是股民,这与英、美两国大相径庭。至于亚洲其他各国则根本没有所谓的保护股民的机制,有的只是大股东对小股民无限制的剥削。因此,在亚洲各国很难建立起一个真正健康的股票市场。
最后,我想探讨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将所谓“信托责任”带到亚洲来呢?
根据我们前面的探讨,“信托责任”是一个历史的传承,而且是学不会的。我们亚洲各国既无英国1533年“信托责任”传统的动力,又无政府的大力推行,因此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托责任”。而政府强力监管和激励合同则是比较可以依赖的。这也是我为什么每每高呼,诚信与良心是靠严刑峻法而来,也就是通过政府强力监管,让股票市场参与人不欺没有诚信。而对于公司经理人则可以利用激励合同使其经营目标与股民的利益相结合。
至于中国香港地区是否以保护劳工利益为前提,那就是一个值得大家探讨的问题了。但若我们强调劳工利益,那么我们的股票市场就不太可能像美国一样蓬勃发展,而且股权集中必会形成未来股票市场的主导。
我个人从来不认为我们一定需要一个繁荣的股票市场,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寓富于民的社会。在目前股票市场中,既无“信托责任”,又无有效监管,且无激励合同的情况下,只会与“藏富于民”的理想背道而驰。
我们将上述探讨有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也总结如表6。
债权人的形态在英美两国仍以公司债债权人、独立银行和银行团为主。根据研究显示,银行的债务增加不但可以刺激经理人使其加倍地努力工作之外,而且也可以减少坏公司的过度投资。因此,债务对于股民而言是有利的。另外英、美两国法制体系对于债权的保护也是比较到位的,这也对lbo的推行有着正面的帮助。
但是欧洲大陆(以德国为主)和日本的情况又不太一样了,银行通常居于控股的位置。以德国和日本为例,有限的学术研究指出德、日两国的银行对其客户公司还是有着相当程度的限制,例如日本银行会多收利息,日本的企业也较喜欢发行公司债券集资,而不是通过集团内的银行进行融资。另外,德国的银行对于客户公司的监管不太在意,也有可能干涉客户公司的兼并意图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欧洲大陆和加拿大的法制体系对于保护债权虽不如英、美两国,但和亚洲国家相比还是比较到位的。但由于这些国家基本上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对于有利于经理人的lbo是不太可能支持的。至于其他国家的研究就非常的缺乏,因此,我们也无法谈得太多。
表6 债权人权益问题总结
债权人
的形态
银行债务和
股东的关系
有没有条件
实施lbo
法制体系
对债权人保护
(1最好,3最差)
美国
公司债债权人独立的银行银行团
银行债务有利于股东
有条件
1
英国
公司债债权人独立的银行银行团
银行债务有利于股东
有条件
1
欧洲大陆加拿大
控股银行
银行债务比较不利股东
没有条件
2
亚洲(日本除外)
关联银行
银行债务被大股东剥削
债权人
会被剥削
3
日本
控股银行
银行债务比较不利股东
没有条件
2
亚洲国家的银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家族控股的关联银行,因此,也造成了严重的大股东剥削银行的现象。由于亚洲国家的法制体系对于债权的保护非常的不到位,而且也由于是家族银行,因此,法制化的作用也不大。总而言之,亚洲国家没有实施条件lbo的条件。
按照我前面的分析看来,由于欧美等国法制保护债权人比较到位,因此,债权人是不需要公司治理的保护的。而且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比较清楚的,不论是独立银行也好,还是控股银行也好,虽然有着这样那样的小问题,但终究小疵不掩大瑜,欧美各国的银行和债权人总体来说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但亚洲完全不同,亚洲的银行基本上是家族的关联银行,因此,如何建立一套保护亚洲债权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刻不容缓的。但目前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指导方案可以用作参照的,因此,更增大了我国银行改革治理结构的难度。
目前,我已隐隐约约地感到现在国内正在推行的国有银行协议转让的浪潮正把我们推向如同亚洲其他国家家族控股关联银行的陷阱,我担心以往国有企业剥削银行的局面不但不会因为协议转让而改善,反而又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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