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庄里的中国》第8章


值得一提的是,《五四指示》发布不久后,毛泽东曾经考虑以发行土地公债的方式征购地主的土地。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陕甘宁边区,各根据地都没有采纳这种通过赎买进行的“和平土改”方式。而蒋介石退到台湾以后所进行的土改,正是这种方式。 
几乎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在着手土地改革。1946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土地法修正条文》。转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所有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相较于这种和缓的政策,解放区激进的立竿见影的土改政策显然更受民众欢迎。国民党内的一些派系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严重,它已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到一个前进或落后,兴隆或颓败的关头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它,它会解决我们!”(萧铮,《土地改革五十年:萧铮回忆录》)关于这点,后文仍会继续提到。 
不过历史没有给国民政府太多时间。革命的暴力以其摧枯拉朽的效力走在了以立法手段争取不流血的和平土改的前面。而国民政府未能实现的和平土改,也即是后来台湾土改的前奏。只是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为重新开天辟地,也为争取台湾更多民众的支持,须臾未敢拖延。 
昙花一现 
在《重新发现社会》一书中我着重谈到,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发展,暗合了一个重新发现社会的过程,即社会从国家体制中不断走出,复归其自由、自我、自发生长的本性。中国之所以在经济与社会等方面取得今天的成就,即在于此。较之此前,一直回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则是一段国家吞并社会的历史。其时所谓的社会主义,亦可谓“有主义,无社会”。而这一切正是中国农民的土地权与迁徙权这两项重要权利得而复失的时代背景。 
自古以来,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世世代代中国农民的梦想。1949年后,新成立的中国政府即在全国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其代价之大、情状之惨,已非今人所能想象。根据费正清等主编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在这场暴烈的运动中,大批地主,大概有100万到200万被处以死刑,而且,发动起来的群众还经常对地主实施无节制的野蛮暴力,并由此导致一些“额外死亡事件”。 
一个村庄里的中国 文前部分 3。 为什么不是农民拥有土地?(5)
此一阶段,区别于苏联的是:苏联是通过土地国有化消灭了土地私有化,依照工业生产方式建立了集体农庄、实现农业集体化;而中国是将土地直接分给了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也就是说,土地改革使土地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然而,这一切竟又像是水月镜花。如野夫在《尘世·挽歌》中所写的一样: 
土改终于结束。贫雇农尤其是无业游民拿到土地证和别人的浮财时,几乎相信他们真的翻身做了主人,他们一起载歌载舞地走进了新时代。但是乾坤甫定,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上市,刚拿到手上的土地和浮财转眼又被拿走,翻身农民最终是两手空空。迄今为止,我们还在为三农问题疾呼,还在为争取农民的基本国民待遇而求告。 
农民拥有地权很快被证明只是昙花一现。 
从1953年开始,刚刚获得土地的农民迎来了农业合作化浪潮,几年之间又将尚未焐热沤肥的土地悉数交公。这一政策的推行主要分为三步:首先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土地仍归农民私人所有,但是集体统一耕作,按比例分红;然后是“高级社”,农地全部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集体耕作,取消了土地报酬,按照劳动工分分配,农民失去了土改后获得的土地的所有权和耕牛、农具等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只保留了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自留地;最后是在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时期。 
1956年6月,《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为了扩大合作化,国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如在税收、农业贷款等方面,国家对合作社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单干农户因此必须承受比合作社社员更多的压力,渐渐处于一种被国家抛弃的状态。此外,一个决定性的影响就是1953年建立起来的统购统销政策完全切断了农民与自由市场之间的联系。一边是政策倾斜的利诱,一边是统购统销断了出路,再加上仍受着纯朴国家理想的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加入进来。据我在《江西粮食通讯》上读到的一份发言,到1956年2月,小堡村所在的九江市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当合作社最终享有对土地、耕畜等的所有权时,公有制便新屋落成了。就这样,土地“变戏法”式地重新回到国家之手,到1985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人民公社制度解体时,土地最终也没有回到农民手里。 
“高潮”与“绝种” 
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曾经明确指出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五种经济形态和中国稳步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发展前景;包括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个体经济以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到了1955年,毛泽东认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并严厉指责主张积极稳步发展合作社的副总理邓子恢为“小脚女人”,从而加快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邓子恢极力主张的“四大自由”(土地买卖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和“确保私有财产包括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了毛泽东的激烈批判——“什么‘四大自由’,‘四小自由’都不能有。” 
一个村庄里的中国 文前部分 3。 为什么不是农民拥有土地?(6)
为了迅速推进农业合作化,在1955年9月,毛泽东还费心劳力亲自编了一本《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方面要为农业合作化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还要“使那些动不动喜欢‘砍掉’合作社的人们闭口无言”。 
一个月后,作为会议材料,该书若干样本发放到了七届六中全会的与会人员手中。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发表了“让资本主义绝种”的讲话: 
我们现在有两个联盟:一个是同农民的联盟;一个是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我们现在搞一个同资产阶级的联盟,暂时不没收资本主义企业,对它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也就是为了搞到更多的工业品去满足农民的需要,以便改变农民对于粮食甚至一些别的工业原料的惜售行为。这是利用同资产阶级的联盟;来克服农民的惜售。同时;我们依靠同农民的联盟,取得粮食和工业原料去制资产阶级。资本家没有原料,国家有原料,他们要原料,就得把工业品拿出来卖给国家,就得搞国家资本主义。他们不干,我们就不给原料,横直卡死了。这就把资产阶级要搞自由市场,自由取得原料,自由销售工业品这一条资本主义道路制住了,并且在政治上使资产阶级孤立起来…… 
土地改革,使我们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同农民结成了联盟,使农民得到了土地。农民得土地这件事; 是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 它只破坏封建所有制,不破坏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这一次联盟使资产阶级第一次感到了孤立。一九五○年,我在三中全会上说过,不要四面出击。那时,全国大片地方还没有实行土地改革,农民还没有完全到我们这边来,如果就向资产阶级开火,这是不行的。等到实行土地改革之后,农民完全到我们这边来了,我们就有可能和必要来一个“三反”“五反”。农业合作化使我们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基础上,而不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基础上,巩固了同农民的联盟。这就会使资产阶级最后地孤立起来,便于最后地消灭资本主义。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是很没有良心哩!马克思主义是有那么凶哩,良心是不多哩,就是要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在这方面,良心少一点好。我们有些同志太仁慈,不厉害,就是说,不那么马克思主义。使资产阶级,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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