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情色变》第19章


言都对他不利,法官奇怪一个堂堂的副局长,竟如此地没人缘,结果判他败诉。究其根源,他败在他嘴馋,偷吃了众人惦记的招牌菜,他被落井下石,死得不冤。
经历风波后,宋嫂恢复了过去走路的习惯,迈着碎步的她依然风情万种,雍荣华贵。人们对宋嫂依然钟爱不减。依然津津乐道地吃她所做的风味菜。
过了几年,宋嫂向伙食处提出退休的要求。处长压着她的辞职报告不上报,竭尽所能挽留宋嫂。情急之下,宋嫂做了一道看家菜。宋嫂鱼羹。处长终于被色香味堵住口,批准她的辞呈。不过,他俩私底下有个心照不宣的备忘录。
宋嫂走了,食堂少了道王牌菜,就餐者大都觉得食之无味,纷纷要求返聘宋嫂,不然,局长、处长得引咎辞职。
宋嫂得知后、顾及民意、半推半就答应去食堂偶尔客座掂几下勺,消息传出、大家的胃口被吊起来,又食欲大开,这一切、真应了孔夫子所云:食色、性也。
回 头 草
亲爱的,我最亲爱的丈夫,请允许我最后一次这样称呼您。当你看到这封信时,我已离开你,决定和你当朋友。望你不要感到唐突与不安,你是我在这个世界上最亲近的异性朋友,结婚之前是,婚后是,离婚后也将是。
过去你一直深切地、真诚地、无私地爱我,把我当作高傲的小公主来仰慕,说实在的,我被你宠坏了,我对你所做的一切,铭记在心,心存感激。你知道,我为什么同你结婚吗?是心存感激之情,感谢你,在我是个黄毛丫头,发育不成熟遭人戏谑时,是你采集一大把野花送给我,为我打开美丽之门;感谢你,在我学习上气馁时,是你为我鼓气加油;感谢你,在我出落成一位大姑娘时,你默默无闻地甘做绿叶,充当护花使者;感谢你,在我情感遭受挫折时,你又无私地呵护我;所以,我嫁给你。但我对你不是出于爱情,只是友谊升华的友情,但又永远停留在友情上。我能一辈子和一个没有爱情的男人过一辈子吗?这个难题,让我从婚后老虑到今天,足足两个月了。我矛盾、冲突、彷徨、自责了两个月,特别在和你缠绵,厮磨时,我却想着另一个男人,我真是个不贞的女人,下贱的女人,在这点上,永远内疚。我伤害了你的尊严,望你能够原谅,我想你能够原谅,因你是世上最好的男人。
一个星期之前,前任男朋友打电话给我,他检讨他对我的莽撞与猜疑,望能给他一次机会,他痛不欲生地宣布,他的生命里不能没有我,他所说的,让我震颤。因我同样觉得,我不能没有他,他在我心目中就像钻石一样,恒久永远地迷人,而你在我心中,就像璞玉一般,温良谦和,朴实无华。照理说,你该是一位模范丈夫,嫁给你有终生依靠,可是我又是一个生###漫的女人。因我的星座是双子座,一个好浪漫情愁,内心矛盾的女人。你知道,此刻我的心似在刀口浪尖上划过,撕心裂肺,钻心痛楚,亲爱的,你会不会若干年后,指责我无情无义呢?你的下任妻子会不会说我是个放荡的女人?我又在疑虑,因我本身就是一位水性的女人,我不配做你的妻子。
记得婚前,你为求我们天长地久白头偕老,上观里请了一道符,还念了几十遍咒。当时,我笑,笑你天真,你说心诚则灵。现在想来,可能灵验,我们已共同生活了六十多天,只可惜是天。你是信命的,那一切就听从命运的安排吧!“天涯何处无芳草,天下无人不识君”又何必独恋我这枝水性狐仙草呢!我走了,空空如也地走了。撇下一块丝帕赠送与你,倘若你恨我,用它揩泪。思念我时,用它吸泪。我走了去完成今世注定的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我想我有可能被爱烧为灰烬的。那时,你若念夫妻旧情,清用这块手帕包裹我一半骨灰,在你百年之后,与你合葬。
亲爱的,送给你一个吻,吻别了!离婚手续,我已咨询律师,律师讲我可以不出面,须出具离婚意见书和住院证明。你起诉我,由你当原告,你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你必须提,那怕是象征性的,不然,我会坐卧不安的……
阅罢此信,丈夫百感交集,肝肠寸断。他觉得他是一团泥,已被水性的她彻底融化,他到蜡烛成灰泪始干的份,他不恨她,因为没有理由,一个没有爱情的婚姻,不叫婚姻,他只自责,错误地娶,错误地令她初痛,耽误了花季女郎,错在自己不会风流。女人是水,没有风,怎能养住她,又哪来的浪漫呢?又错在他自以为懂女人。
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
法律专家讲,这起婚姻可以走无效婚姻程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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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漏洞
引言
同居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同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的综合体现。同居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同居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调整的主要课题。同居权是男权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孜孜追求的,同居权是独身主义的法定庇护所。同居权又是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论题。同居能使爱情保鲜,使婚姻这一爱情坟墓终结。但同居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眼下,大学生同居,未婚同居,夫妻名义的同居,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夜情的同居,老年同居,合法同居、非法同居等等,表明同居权严重被滥用。同居权的乱用会导致一个种族的道德沦丧,过早的同居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同居权的歧解,会为性自由打开方便之门。同居的泛滥蔓延会凌驾于一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上。所以说作为法律产物的同居权若不加以调控,那么延续数千年的婚姻家庭制度将会全面崩溃,鉴于此,调控、约束、引导将是法律、道德、伦理所共同解决的迫切、敏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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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对于同居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614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614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61491;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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