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第350章


这种不可动摇、不可否认的自由意识,不受实验或论证支配,为所有思想家所承认,毫不例外地为每个人所觉察,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任何关于人的观念的自由的意识,这构成问题的另一面。
人是全能、全善、全知的上帝的造物。由人类的自由的意识中产生的罪恶是什么呢?这是神学的问题。
人的行动属于用统计学表示的普遍的不变法则这一范畴。人类对社会的责任(这一概念也是从自由的意识中产生的)是什么呢?这是法学的问题。
人的行动是从他的先天性格和影响他的动机中产生的。良心是什么,从自由的意识中产生出来的行为的善恶认识是什么?这是伦理学的问题。
联系人类的全部生活来看,人是服从那决定这种生活的法则的。但是,不从这种联系来看,一个人他似乎是自由的。应当怎样看待各民族和人类的过去生活呢——作为人们自由行动的产物呢,还是作为人们不自由行动的产物呢?这是历史的问题。
只有在我们知识普及、具有自信的时代,因为有对付愚昧的最有力的工具——印刷品的传播,才把意志自由的问题提到这个问题本身不能存在的地位。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所谓先进人物,也就是一群不学无术的人,从事博物学家的工作,研究问题的一个方面,以求得全部问题的解答。
灵魂和自由不存在,因为人的生活是筋肉运动的表现,而筋肉运动受制于神经的活动;灵魂和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因为在远古时代我们是由猿猴变来的,他们就是这样说、写、印成书刊,一点也不怀疑,他们现在那么卖力用生理学和比较动物学来证明的那个必然性的法则,早在几千年前,不仅被所有宗教和所有思想家所承认,而且从未被人否认。他们不知道,在这个问题上,自然科学只能解释问题一个方面。因为,从观察的观点来看,理性和意志不过是脑筋的分泌物(secrétion),根据一般的法则,人可能是在那无人知道的时代从低级动物发展起来的,这事实不过从一个新的方面说明了几千年前所有宗教和哲学理论都承认了的真理,从理性的观点来看,人从属于必然性的一系列法则,但是它一点也没有促进这个问题的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建立在自由意识上的相反的另一方面。
假如人是在无人知道的时代从猿猴变来的,这与说他是在某个时期用一把土做成的,是同样可以理解的(前者的未知数是时间,后者的未知数是起源),而人的自由意识怎样与他所服从的必然性法则相结合的问题,是不能用比较生理学和动物学来解决的,因为从青蛙、兔子和猿猴身上,我们只能观察到肌肉和神经活动,但是从人身上,我们既能观察到肌肉活动和神经活动,也能观察到意识。
那些自以为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博物学家和他们的信徒,正如这样一些灰泥匠:本来指定他们粉刷教堂的一面墙壁,可是他们趁着总监工不在,一时热情冲动,粉刷了窗子、神像、脚手架,还未加扶壁的墙壁,他们心里很高兴,从他们作灰泥匠的观点来看,一切都弄得又平又光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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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问题上,历史比其他知识部门有一个优点:而这个问题对历史来说,不牵涉人类自由意志的实质,只牵涉这种意志在过去和一定条件下的表现。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历史与其他科学的关系,就像实验科学与抽象科学的关系一样。
作为历史研究对象的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我们关于它的观念。
因此,历史不像神学、伦理学和哲学,它不存在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相结合的无法解决的奥秘。历史考察人对生活的观念,这两种矛盾的结合已经在人对生活的观念中实现了。
每一历史事件,每一人类活动,在实际生活中都被了解得十分清楚、十分明确,没有任何矛盾的感觉,尽管每一事件都表现出一部分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必然的。
为解决自由和必然性怎样结合以及这两个概念的实质为何物的问题,历史哲学也可以、而且应当走一条与别的科学相反的道路。历史不宜先给自由意志和必然性这两个概念本身下定义,然后把生活现象列入那两个定义之中,历史应当以大量历史现象中归纳自由和必然性这两个概念的定义,而那些现象总是与自由和必然有关系的。
我们无论怎样考察关于许多人或者一个人的活动的观念,我们总是把这种活动理解为部分人的自由意志和部分必然性法则的产物。
无论我们所谈的是民族迁徙和野蛮人入侵,或是拿破仑三世的命令,或是某个人一个小时前从几个方向中选出一个散步的方向的这一行动,我们都看不出任何矛盾。对我们来说,指导这些人的行动的自由和必然性的限度是很明确的。
关于自由多寡的概念时常因我们观察现象的观点不同而各异;但是永远有共同的一面,人的每一行动,在我们看来,都是自由和必然性的一定的结合。在我们所考察的每一行动中,我们都看出一定成份的自由和一定成份的必然性。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在任何行动中自由愈多,必然性就愈少;必然性愈多,自由就愈少。
自由与必然性的增减关系,视考察行动时所用的观点而定;但是两者的关系总是成反比的。
一个先足落水的人,抓住另一个人,那人也要淹死了;或者,一个因为哺育婴儿而疲惫不堪的、饥饿的母亲,偷了一些食物;或者,一个养成遵守纪律习惯的人,在服役期间,遵照长官命令,杀掉一个不能自卫的人——在知道那些人所处的条件的人看来,似乎罪过比较小,也就是自由比较小,属于必然性法则的成分比较多;而在不知道那个人自己就要淹死、那个母亲在挨饿、那个士兵在服役等等的人看来,自由就比较多。同样,一个人二十年前杀过人,从那以后就和平无害地生活在社会上,他的罪过似乎比较小;在二十年后来考察他的行为的人看来,他的行为似乎更属于必然性的法则范畴,而在他犯罪第二天来考察他的行动的人看来,他的行为比较自由。同样,一个疯狂的、醉酒的、或高度紧张的人的每一行动,在知道有那种行动的人的精神状态的人看来,似乎自由比较少,必然性比较多;而在不知道的人看来,就似乎自由比较多,必然性比较少。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自由的概念随着考察行动时所持的观点而增减,必然的概念也相应地或增或减。因此,必然性的成分愈多,自由观念的成分就愈少。反之亦然。
宗教、人类常识、法学和历史本身,都同样了解必然性和自由之间的这种关系。
我们关于自由和必然性观念的增减,一无例外地取决于以下三类根据:
一、完成行为的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二、他与时间的关系,
三、他与引起行动的原因的关系。
一、第一类根据是,我们或多或少地认识人类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或多或少地明了每个人在与他同时并存的一切事物的关系中所占的一定的地位。由这类根据可以看出,一个将要淹死的人比一个站在干地上的人更不自由,更多属于必然性;还可以看出,一个在人烟稠密的地区与别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动,一个受家庭、职务、企业束缚的人的行动,比一个离群索居的人的行动,无疑地更不自由,更多地属于必然性。
如果我们只观察一个人,不管他与周围一切的关系,我们就觉得他的每一行动都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我们只要看到他与周围一切的关系,假如我们看到他与不论何种事物的联系——与他说话的人、与他所读的书、与他所从事的劳动,以至与他周围的空气,与照在他周围的东西上的光线的联系,我们就看出,每件东西对他都有影响,至少支配他的行动的某一方面。于是,我们愈多地看到这些影响,关于他的自由的观念就越减弱,关于他受必然性支配的观念就越增强。
二、第二类根据是,人们或多或少地看出人与世界在时间上的关系,或多或少地明了那个人的行动在时间上所占的地位。由这类根据可以看出,使人类产生的那第一个人堕落,显然比现代人的结婚更不自由。由此还可以看出,在几世纪前,在时间上与我们有关联的人们的生活和活动,我觉得不像一个现代人的生活(我还不知道他的生活的后果)那么自由。
在这方面,关于或多或少的自由和必然性的逐步认识,取决于完成那一行动和我们判断它之间所经历的时间的长短。
假如我考察我在一分钟以前与我现在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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