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22章


,这一手续被废止,两个选举在同一天举行。
部落集会是罗马人民真正的议会。它们只有保民官才能召集,在会中,保民官被选举出来并接受群众的决议政令。不仅元老院在其中没有任何级别,就是元老也没有参加集会的权利;被迫服从他们自己不能表决的法律,从此一角度上,对元老们来说,他们的自由比不上一个最卑贱的公民。这一不公的规定完全是不怀好意的,自己本身就足以让那些产生于不让全体公民参与的政令无效。如果所有的贵族都凭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参加这些集会,他们不过是普通的个人,从而对做出的决定几无什么影响,因为,表决是以个人为单位,元老们的人头数和最低下的无产者是等价的。
从此可以看到,除了由庞大的人民集会各种集票系统所决定的次序外,其中产生的形式本身也不是不重要的,因为每一种形式都有某些效果,取决于它们被选定出来的目的。
不必进一步阐明细节,我们可以从前面的解释中得出结论,部落集会对民主政府更有利,百人团集会对贵族制有利。至于罗马市居民占多数的区集会,它们只适宜于推行暴政和邪恶的设计,因而落于骚乱;就是那些试图煽动叛乱的人也不使用它,因为他们不得不被迫把自己的计划过分暴露出来。可以肯定地说,罗马人民的尊严只能在百人团集会中找到。它们是唯一完整的公民集会,因为乡村部落不参加区集会,而元老院和贵族不参加部落集会。
用于早期罗马的表决方法和他们的道德和习俗一样简单,尽管比斯巴达要稍微复杂。每个人大声宣告自己的选票,由职员记录。每个部落内部的投票多数决定部落的选票,在部落间的多数票决定人民的公决,区和百人团的表决与此相同。这一实行方法只有当诚实主导公民时才有效,每个人都耻于在公开场合投票支持不公的措施或不合格的候选人。但是,当人民开始堕落选票可以买卖时,秘密计票应被采用,以使收买选票的人受限于猜疑而出卖选票的人有机会成为恶棍而不是叛徒。
我知道西塞罗(Cicero)谴责这一改变,认为它要部分地为罗马共和制的衰亡负责。但是,我虽知道西塞罗的权威份量,我不能同意他的观点。相反,我相信国家的灭亡因这一变化太稀有而加快。正如健康人的饮食不适宜于病人,适宜于正直人们的法律也不能用于治理堕落了的人民。对此最好的证据是威尼斯共和国的长治久安,它还保持着表面上的存在,仅仅因为它的法律只适用于邪恶的人。
每个罗马人都分得一方蜡板,以此形式他们写下自己的选择而不必让他人知道。收集蜡板、计票、比较数字等等事务也都有了新的手续。这并没有使负责这些职能【原注4】的官员免除常常做弊的怀疑。最后,还有一些用来防止阴谋买入选票的法令;这些法令的数目繁多显示了它们的无效。
到罗马共和制的后期,常常需要诉诸于非常性的权宜之计来弥补法律的缺陷。有时,神迹被宣示出来,尽管公民能够相信这个神迹,但统治他们的人可不相信;有时,为避免候选人有时间收买选票,集会会突然召开;有时,当发现人民已被说服并且即将做出不好的决定,整个会期会为谈话占用。但是最后,野心还是战胜了试图制衡它的一切;所有这些中最不可置信的事实是,尽管这种种滥权,众多的人民还是借助了古老的规则,继续选举他们的官员、通过法律、处理公私事务,其表现出的才智就是元老院自己也鲜有超过。-------【原注1】“罗马”(Rome)一字,据说得自罗慕洛(Romulus),是希腊文力量的意思。“弩玛”(Numa)一名也是希腊文,意思是“法律”。这个城市最初两个国王的名字竟事先清楚地反映了他们后来的做为,这可能性有多大?【原注2】我说“去CampusMartius”是因为这是百人团集会的地点;在其他两种形式下,公民集会在论坛或其他地方,其时,capitecensi和最显贵的公民平起平坐,有着一样的影响力和权威。【原注3】如此由抽签选出的百人团被称为praerogativa,因为它是第一个被要求表决的,这是prerogative(特权)一词的来历。【原注4】Custodes,Diribitores,Rogatoressuffragiorum。【译注1】lictor-权杖卫士,是古罗马手持法西斯在公共场合走在高官之前的小官。罗马城有三十个区划,故有三十个权杖。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五章
护民官制
当国家的组成部门间没能建立精确的比例关系,或者当它们的关系因不可控的原因而不断变化,可以建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政府机构来恢复每一元素的正常关系,并成为一个中介,联接统治者和人民,或者统治者和主权者,如果需要,同时拥有上述两项功能。
这一实体,我称之为护民官制(tribunate),它是法律和立法权的保卫者。它有时反对政府来维护主权者,比如古罗马的保民官(tribune),有时它支持政府而反对人民,如现在的威尼斯十人委员会,有时它维持双方的平衡,如斯巴达的五人监察院(ephors)。
护民官制不是共和制的组成部分,不应享有任何立法和行政权力,但也正因为这一点它自身的权力比两者都大,因为,它虽然不能做任何事情,但是它可以阻止一切的进行。作为法律的保护者,它比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和制定法律的主权者都更为神圣而为人尊崇。这在罗马是显而易见的,总是鄙视整个人民的傲慢的贵族,被迫屈从于一个既非赞助人又非司法官的普通官员。
明智的不温不火的护民官制是对良好宪政的最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如果它的权力有一丝多于它应有的范围,它就会扰乱整个国家。在另一方面,软弱并不是它的本性,只要它还存在,它的状况就永远不会劣于其应有的状况。
当护民官员篡夺了它本应只是约束的行政权力,或是试图制定它本应只是保护的法律,护民官制堕落成暴政。五人监察院的巨大权力,在斯巴达还保持着它的道德时并没有什么危险,一旦其道德开始堕落,它加速了腐化的进行。这些篡位暴君谋杀阿吉斯(Agis)的血债,为他的继承人讨还。这两桩罪行和对五人监察院的惩罚,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在克里欧弥奈(Cleomenes)之后,斯巴达就不值一提了。罗马以同样的方式走向灭亡:保民官逐渐篡夺了过分的权力,最后在为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协助下,成为帝国制消灭自由的的卫士。至于威尼斯的十人委员会,它是血腥的裁判所,为贵族平民同样地憎恨;它远不是崇高地保护法律而是把法律贬低,它只不过是没人敢承认的卑鄙的打击手段。
如同政府一样,护民官制随人数增加而变得软弱。当罗马人民的保民官试图把人数加倍,由原来的两人增加到后来的五人时,元老院予以支持,自信可以利用其中一些人去控制另一些人,不幸后来这都如其所愿地发生了。
尽管政府还没有发现,为防止如此可怕的机构篡权,最好方法是只让它周期性的存在,限定一定的间隔,其间机构解散。这些间隔不能隔开太长,以免滥权得以生根,它可以由法律固定下来,使其在需要的时候通过特殊命令将任期缩短。
据我看来,这样的安排没有什么不利,因为我已说过,护民官制不是宪政的一部分,可以将之暂停而不至于产生破坏。我看好象这样的安排也会卓有成效,因为新上任的官员不曾继承前任的权力,而只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译注1】tribunate,原是保民官制度的意思,在此翻成仲裁机构好象更切合原文,而且又能为现代人理解。这里的护民官制,不是美国三权分立的那种司法监督。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六章
独裁官制
法律的缺乏弹性,使它对具体事件难有圆通,在某些情形下这会极具危险,甚至在危机的时候导致国家的灭亡。法律手续的次序和考量需要时间,而这些时间并不总是为条件所允许。现实会出现无数情形而立法者不曾写明条文;懂得他们不可能预见一切,这本身就是预见性的重要一部分。
因此不应该试图使政府机构太过强大,它们的运作应该可以暂时停止。就是斯巴达有时也停止过其法律的实施。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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