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日记》第173章


耍勖巧峡稳グ桑杪瓒颊夷阋桓鲂瞧诹恕彼低旰窟罂蓿强奚盒牧逊危钊送葱募彩住?br /> 天下所有母亲的跪拜,都是伟大的,但那位慈母的跪拜,我认为却是人类最大的悲哀。由此可见,“网游”不是一个“玩”字了得,它所负载的社会责任实在太沉重了。
来了你就跑不掉——“网游”的沉溺与控制
“网游”是一柄双刃剑,可以生产健康、欢乐,培养玩家团结协作的精神,但在“网游”世界,我们看到的是大量的传播暴力、**、邪魔等有害文化。我认为,网络游戏能使青少年上瘾的关键,在于制造“网络成瘾”的现代传染病,即沉溺性。网络沉溺指的是,上网者由于长时间和习惯性地沉浸在网络中,对电脑、电脑游戏、互联网以及整个网络世界的一切都产生了强烈的倚赖,甚至达到痴迷的程度而难以摆脱的行为状态和心理状态。网络沉溺的实质就在于,作为网络行为主体的人,丧失了行为活动的自主性,蜕变成为互联网的“奴仆”。网络游戏的沉溺性使青少年在行为上和心理上产生依赖感、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基本丧失、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出现紊乱。
网络游戏为青少年创造了一个非常宽松的虚拟世界,在游戏中可随意杀人、放火,恋爱、结婚等,而不需承担任何后果。现实世界中,青少年的学习和谋生等压力越来越重,网络游戏成为宣泄压抑的地方。另一方面,这也暴露了当下教育的枯燥乏味,青少年厌学和反感,因而选择逃避现实,投奔虚幻。因为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下,只有在游戏中没有人强迫你去做功课,这个环境对青少年很有吸引力。另外,青少年在网络游戏里能体验到许多极限感受,如可以目击血雨腥风的杀戮场景,发泄不快心理;可以过关斩将,感受崇拜者的眼光;可以和上千人同时边打边聊,交上一些天南地北的朋友。然而,这种极限式的脱离现实主流文化的制约,在产生极大的心理满足之后,倘面对现实的时候,则极有可能以极端的手段去满足自己的心理,从而造成悲剧。
网络游戏的特征是为玩家设计曲折的故事、精彩的画面、及时的聊天。之所以能引起青少年浓厚的兴趣,重要的是网络游戏没有结尾,玩家需要一个级别一个级别地劈杀下去,而级别的高与低、装备的好与坏都让他们产生强烈的攀比和虚荣心理。为了达到更高的级别就需要长时间地玩游戏,需要花大钱去买装备。网络游戏经营商实质上就是给青少年销售沉溺,让他们无法自拔,而自己却财源滚滚来。这种近似鸦片效果的游戏对青少年学生具有极大的诱惑性。我走过全国各地的240家网吧,在我所到过的网吧里,真正上网浏览信息的人很少,绝大多数年轻人都在玩各种充满杀戮、格斗情节的网络游戏。一位网吧老板直言不讳地对我说:“网吧不靠游戏支撑,根本活不下去。”上海一家游戏公司的设计人员曾经告诉我:“不能让人上瘾的游戏就不是好游戏,游戏商就要追逐最大的经济效益,目标自然是让更多的人一玩上便欲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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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209)
我在前些写过“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陈同海和李培英两个贪官的不同命运,反映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极端后果是,为了换取“从宽”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必须放弃所有的合法抵抗。
李培英,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因贪污8250万元,被判处死缓;受贿2661万元,被判处死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李氏已于8月7日在山东济南被执行死刑。陈同海,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受贿19573亿元,7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培英和陈同海均曾是权倾一方的央企大鳄,都被金钱放翻,但最后的结局,却是一个被执行死刑,一个要在大墙内聊度“生比死好”的残生。
陈同海的死缓判决再次引发了由来已久的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的争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死刑,但这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条款,即便是在经济非常落后的地方,在今天贪污受贿10万元也不会被判处死刑;相反,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涉案金额在理论上够得上死刑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是受贿罪死刑刑罚起点的将近2000倍,何以判处死缓呢?相关法院事后对新华社记者解释说:“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陈“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所检举的其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再看李培英一案。其贪污罪涉及8000多万元,因为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被法院认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缓。但受贿的2000多万元却未能逃过死罪,是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但关键的问题是认罪态度。济南中院认为:“李培英归案后虽曾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在审理过程中,李培英又推翻供述,所以对李培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解不予采纳。”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陈同海和李培英两个贪官的不同命运,反映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极端后果是,为了换取“从宽”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必须放弃所有的合法抵抗,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照单全收,退还全部赃款,包括在法庭上涕泪滂沱地忏悔,直到控审双方满意为止。
但是,由于中国的司法没有认罪协商或者诉辩交易制度,被告人无法从容不迫地与控方谈好条件,然后全盘招认,从而为自己在所有可能的结果中选择一种最不坏的。既如此,被告人在法庭上供与不供,就是个问题——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即使全部供认不讳,也可能功不抵过,最后落得死罪不饶、财产没收一空的结局;而如果要对被指控的行为进行辩解,甚至否认,有可能辩解未被法院采纳,反而因“抗拒”导致罪加一等,李培英就属此类。
同时,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死刑起点规定了10万元的底线,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上限数额达到多少一定要判处死刑,而且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受贿20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受贿将近两亿元却被判处死缓,这样的制度和司法实践,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性、随意性太强。被告人为了应对这种司法环境,只能像赌博一样,在供与不供之间权衡利弊。
进一步地说,因为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受贿两亿元可以免除一死,而这个数额与死刑的起点刑罚10万元相比,简直可以死上2000次!那么,受贿10亿元或者更多呢?如果被告人全部满足了控方和审判机关的要求,是否也属于刑法第48条规定的不立即处决的情形?反过来说,受贿10万元以下,也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但并不适用死刑。如此一来,贪官职务犯罪的数额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变成了一个符号。这个符号又可以由法官在所谓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内,以“坦白从宽”的名义任意图解。
近年来,部分学界人士主张废除死刑,至少从现在开始,大量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可以考虑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但是,无论我们对死刑问题如何争论,只要死刑制度现实存在,它对每一个犯罪的人所带来的预期后果就应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司法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恒久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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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210)
美国版的《越狱》在世界各地上演了。在网上网友的评论也不少,我就写个中国版的《越狱》呵呵……在看守所里想逃出来的人不在少数,但真正有胆子创造条件越狱的不多,有些重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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