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1344章


(六)领导直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直属院校教学保障工作; 
(八)领导直属院校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专业院校和其他院校相关专业的规划、建设、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军队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审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六条 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与院(校)长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校)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院校训练(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学科专业建设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编审教材; 
(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评审,组织开展教学改革; 
(三)负责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工作; 
(四)负责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五)参与教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教学保障工作、教学经费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七)负责外事和外军留学生培训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和士官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研究生的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编有科学研究部门的训练(司令)部,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编有教育技术中心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教育技术、教育训练园区网的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八 条院校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负责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负责教员、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任工作; 
(四)指导政治理论课教学; 
(五)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 
(六)参与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院校院(校)务(后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完成后勤各项保障任务; 
(三)负责管理职员和职工;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士官学员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参与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院校科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科学技术开发和专利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和评奖;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指导科技情报工作; 
(四)承办院(校)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科研部,并负责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系、基础(教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直属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实施情况,组织完成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组织实施教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五)参与实施教学和科学研究设施、设备的建设; 
(六)领导管理直属单位的各项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学员队的系,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员旅、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负责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二)指导学员改进学习方法,完成学习任务,培养良好学风; 
(三)组织军事基础训练; 
(四)督促检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及毕业鉴定工作; 
(五)做好学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员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工作制度,对科学研究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科学研究工作秩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院校应当设立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科学研究工作予以学术指导并提供咨询。 
院校应当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或者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院校应当组织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其他学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开办学术刊物,鼓励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员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 
第六十五条 院校在完成军队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地方的科学研究项目。 
院校应当组织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并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第六十六条 院校应当贯彻国家和军队的科技奖励政策,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院校应当加强相互之间、与部队以及军队科学研究机构之间、与地方院校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院校可以与其他院校、科学研究机构、部队等有关单位联合或者协作培养研究生。 
第六十九条 院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直接为部队和领导机关提供知识、技术与信息服务。 
第七十条 军队院校协作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协作区内院校、部队和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之间的教育和训练协作。 
第七十一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加强对院校与部队合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合力育人机制和合作科研机制;组织、指导部队建设好教学实习基地;为学员、教员和管理干部代职、实习、当兵锻炼和参观见学等创造条件。 
第七十二条 院校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可以派遣人员出国留学、进修、考察,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或者任教;邀请境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参与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十三条 院校涉外人员与涉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外事纪律,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聘请的境外专家的管理。 
第九章 政治工作 
第七十四条 院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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