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证言 作者:秦明》第36章


房东做出一副恶心状,说:“不知道啊,我来的时候,房门大开。不知道是不是那些小痞子发现了就跑了,没人报警吧。”
“尸僵已经缓解,说明死者死亡48小时以上了。”赵伟说,“今天是12日,那么他是10号早晨之前就死亡了。”
“确实。”王小美说,“都死了两天多了,按理说应该有人发现了呀。除非这是个犯罪团伙,其他成员看见有人死了,作鸟兽散,没人报警罢了。”
“那幸亏我今天来一下,不然等人都臭了就完蛋了。”房东说,“真倒霉,麻烦你们赶紧把尸体弄走吧。”
王小美没有搭话,指着地上的尸体说:“尸体处于一种强制状态。虽然现在已经尸僵缓解了,但是因为尸体没有被触动的关系,一直保持着尸僵前形成的姿态。这个姿态是一种角弓反张的姿态,很不正常,就像是抽搐着死亡一样。”
“一桌酒菜啊。”杨光指了指一张小方桌上几个盘子里已经变色的食物,说,“这个人生活条件还真不错啊。”
“会不会是心源性猝死啊?”赵伟说,“很多心源性猝死的人,生前都会有挣扎,有抽搐,所以被发现时候的姿态也是这样。”
“可是,心源性猝死,不会呕吐啊。”王小美蹲下来,扭转了一下尸体的脑袋,看见嘴角有清晰可见的呕吐物的流注痕迹。尸体的脑后也有一摊呕吐物。
“是啊,抽搐和呕吐并存,会是什么死因呢?”赵伟说,“从尸表看,还有窒息征象呢!”
“中毒。”王小美说,“法医毒理学的理论,毒鼠强中毒,就会出现严重的抽搐和呕吐。而抽搐会导致死者的呼吸功能迅速衰竭,从而死亡。”
“明白了。”杨光说,“桌子上就一个酒杯、一双筷子、一个碗,说明他一个人在吃东西。吃得这么丰盛,从行为分析学角度看,他应该是在给自己送行吧。自杀的可能性大吧?”
王小美没吱声,在现场走了一圈,又去厨房打开了碗橱,对碗碟进行逐一查看。
“你们拿几个物证袋来,把这几个碗碟、酒杯送去DNA实验室。”王小美说。
“为什么啊?”赵伟想了一会,不解,于是跟在王小美身后问道。
王小美此时正在初步检查尸体的衣着,并且从死者裤兜里拿出一个钱包,钱包里有死者的身份证。“呀!他有身份证啊!那他就是骗子!他有身份证还不给我!”房东叫道。
王小美没有回答房东,因为她正死死地盯着身份证,身边的法医和技术员们也都是一样的表情。
身份证上印着:赵壮。
第二十讲 法医毒理学
说到法医工作环境的艰苦时,有一个例子:无论现场多血腥或者尸体有多臭,法医都不能戴口罩来遮挡异味,因为法医要从尸体散发出的气味中,分辨死者是否死于中毒。
之前老秦说过,中毒作为常见死因之一,举足轻重。除了可以作为死因以外,某些毒物导致的中毒也可以提示案件性质。比如一个死者死于缢死,尸体全身并没有发现约束伤和抵抗伤,那么他是否就是自己上吊导致死亡,而不是别人强行将其挂在绳索上缢死的呢?这就需要法医进行一个常规的毒物排除,防止是凶手给死者下了安眠药,待其昏睡之际,将其吊死。可见,排除死者是否中毒的情况的鉴定在一起案件的侦查,以及案件的定性中,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很多种毒物化验的方法,也拥有很多可以检出毒物的先进仪器。所以现在的法医,已经告别了“狗鼻子”的时代,不用再去靠嗅觉判断死者是否死于中毒了。化验部门虽能检出毒物,但必须要有个检测方向。世间有千万种毒物,死者究竟死于哪一种,要检测出来没那么简单。为了给化验部门提供检测方向,法医必须要能够通过尸检来初步判断死者是否死于中毒,以及可能是属于哪种毒物中毒。
主要研究以自杀、他杀为目的和意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就叫做法医毒理学。研究的内容是常见毒物的性状、中毒原因、中毒途径、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中毒量和致死量,中毒所致的组织病理学变化等。每一种毒物,上述方面的问题不尽相同。
毒物种类繁多,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分类方法。法医在实战中,常常遇见的毒物主要有:腐蚀性毒物、金属毒物、脑脊髓功能障碍性毒物、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农药、杀鼠剂、有毒动植物和细菌、真菌性毒素。
毒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比如经消化道吸收、经呼吸道吸收、经皮肤黏膜吸收或经注射入血液吸收。每种毒物是如何被机体吸收的,要根据具体的现场和尸检情况来判断,有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具体毒物的性质来决定。比如蛇毒,如果人体的消化道内没有溃疡或没有破碎,那么即便是喝入人体,也不会被吸收。这就是电视剧里,为什么能够用嘴去把蛇毒给吸出来的原因。
毒物进入人体之后,根据其性质不同,对人体造成的损害也不同。最常见的损害是细胞损伤。毒物可以作用于全身各种器官和组织,导致细胞代谢的异常或停止,最终细胞坏死,直接导致组织器官功能丧失,从而使机体死亡。其次,还有炎症反应、血液循环障碍因素等。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慢性毒药,可以导致癌症及导致细胞突变和畸形。
那么,究竟要多少毒物才能致人死亡呢?这就是涉及中毒量和致死量的问题了。凡能使机体发生中毒症状的最小剂量叫作中毒量;凡能导致机体死亡的最小剂量叫作致死量。每种毒物的致死量是不同的,因为个体差异的存在,所以致死量的毒物也并不一定能导致机体死亡。比如某种毒物的致死量是1克,那么并不是说明所有的人服用了1克该毒物都会死亡。但是法医检验尸体时,如果可以排除损伤、窒息和疾病,体内毒物已经达到了该毒物的致死量,法医就可以下达死者死于该种毒物中毒的结论。法医在实战工作中,最常遇见的就是服毒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经常遇见投毒杀人的案例。另外,在一些意外、灾害事故中,或者在非法行医、环境污染的个案中,也会遇到中毒的事件。
每一类毒物导致人体死亡,都会出现不尽相同的尸体现象。法医在利用尸体现象初步判断中毒的案件中,首先需要侦查员对死者的死亡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再结合尸检情况,为毒物化验人员指明化验方向。
比如,法医在尸体检验中,发现尸体的瞳孔缩小成针尖状,肺脏有明显水肿,胃内容物可以嗅见有农药味。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身边有呕吐物。同时,侦查部门调查得知,死者在喝了一瓶不明液体后,立即出现了抽搐、昏迷的症状,并且迅速死亡。根据这些,法医应该考虑死者死于有机磷类农药中毒。再比如,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死者指甲青紫,仿佛有窒息征象,血液呈暗褐色流动性,多器官血管扩张,有点状出血。结合调查,死者死亡前,有面部潮红、烦躁不安、头痛、出汗等症状,法医则会分析认为死者系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亚硝酸盐导致的中毒。
当然,法医不能仅靠尸体现象来判断,法医组织病理学也可以帮助法医明确死者内脏器官的损害状况,从而判断死者可能死于何种毒物中毒。
所以,在疑似中毒案件的办理中,要求法医不仅仅要对每一种毒物的特殊病理现象了如指掌,还必须要全面掌握死者死亡前状态的调查情况以及死者死亡过程的调查情况。另外,法医对该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也必须认真细致。
在法医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确认死者是否已经死亡,如果没有死亡,必须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果死者已经死亡,首先应该对尸体的位置、姿态以及衣着进行全面检验。另外,在尸体周围可能存在的药瓶、药水、药粉、呕吐物或排泄物要做到第一时间收集。因为这些物件上可能保存有对案件侦破有关键作用的痕迹物证。另外,如果现场封闭,疑似自杀的案件,要注意在现场收集遗书、信件、日记等物件,并且要对周围可能存在的毒物来源进行查找。
【案例】某女子和丈夫吵架后,在娘家里服农药自杀。死者家属对死因不服,认为是其丈夫将其杀死。法医在现场勘查的时候,发现死者身边有一个农药瓶,从该农药瓶上只提取到了她自己的指纹。另外,在现场发现了一个存放农药的柜子,而这瓶农药就是从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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