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证言 作者:秦明》第37章


褡永锶〕隼吹摹K勒哒煞蚩隙ú恢来娣排┮┑墓褡铀冢又┮┢可现挥兴勒叩暮奂N镏ぃ得髡馐且黄鹱陨卑讣?br /> 说到这里,就有读者要问:法医如何确认死者是自己服农药自杀的,还是被别人灌服的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要让一个清醒的人喝下毒药,那么必须要对其进行约束,防止其抵抗,这样就会在尸体上留下抵抗伤和约束伤。如果强行把毒药灌进死者的嘴里,死者的口腔黏膜势必会因为反抗而出现损伤。药物进入口腔后,不会顺畅地进入消化道,而会有部分灌入呼吸道,这样就会引起死者的剧烈呛咳,而在气管、口鼻腔里形成大量泡沫。如果是让一个昏迷的人喝下毒药就更难了,失去了意识的人,很难有吞咽动作,同样也会引起剧烈的呛咳。而且,让一个人昏迷,必须要用到另一种致昏迷的毒药(也可以检验出来),或者打击其头部(可以发现损伤)。
但如果骗服无色无味的毒药杀人的话,法医则不能在尸体检验方面予以区分了,必须结合现场勘查以及对死者生前状况的调查来进行判断。
法医在常规尸检的过程中,都会常规采取尸体的心血、胃内容和部分肝脏,为的就是对死者有无中毒进行常规排查,所以法医毒理学所涉及的内容是法医学分析的一个必须考虑的内容,十分重要。
第十一章 最后的真相
◎刑侦实录
————————————————————
“专案组都在等待我们的检验结果,所以我们要尽快给他们答复。”王小美说,“赵壮的死亡原因究竟是什么,死亡方式又是什么?”
王小美一边说,一边熟练地打开了赵壮尸体的胸腹腔。为了工作能够统筹开展,王小美先取了部分胃组织和肝脏,让丁全民快马加鞭地送往市局毒物化验实验室,进行毒物确认。
“死者全身未见明显机械性损伤,”王小美说,“就连四肢部都没有抵抗伤和约束伤。头部也是好的,没有任何损伤。虽有窒息征象,但这是一种内窒息,而不是外部窒息。因为他的口鼻腔和颈部都没有任何损伤。”
“排除了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赵伟说,“那就只剩下中毒或疾病死亡了。”
“是的。”王小美说,“通过尸检,我们没有发现死因,死者的肝脏有囊肿,但是不能致死。现在就寄希望于毒化了。如果毒物化验没有检出毒物,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心脏病猝死了。”
在侦查破案中,排除法经常会被应用。排除法是不朽的方法,连福尔摩斯也热衷于这种办法。他曾说过,排除了一切可能,剩下的那个,即便再不可思议,也是真相。本案中,如果中毒也被排除,就会是疾病死亡。当然,法医也有办法确证死者是否存在潜在性的疾病,这个办法就是法医组织病理学,通过这一特殊检查,可以清楚地查明死者是否患有疾病,有没有可能因为疾病发生猝死。
王小美仔细地进行完常规解剖,又把尸体的四肢和后背进行了解剖,没有发现一丝损伤。这具尸体就和现场一样,非常平静。
“这个案子好复杂。”杨光打了个哈哈,“但看透了也简单。你看,除去那个丈夫杀妻子的案子不说。就从石倩倩的案子开始,毛俊抢劫石倩倩,导致了石倩倩死亡,然后赵壮不知道什么原因打伤了毛俊,但他以为打死了毛俊,所以他就畏罪自杀了。哈哈,破案。”
赵伟说:“看起来好像是这样,但是你说的这3个案子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啊。”
杨光说:“不一定有关系啊,为什么不能是孤立的案件呢?”赵伟说:“王姐说了,我们说话得有依据。”
王小美点点头,说:“杨光的分析也许是对的,但也许不对。因为最关键的赵壮的死亡方式还没有明确,你们谁也不能排除是他杀。”
杨光说:“你看,死者是吃饭的时候中毒死亡的,没有任何打斗的痕迹,也没有灌服的痕迹,怎么会是他杀呢?即便是中毒,自杀的可能性也大得很啊!”
王小美摇摇头,说:“如果真的是中毒死亡,那么很有可能是毒鼠强中毒。毒鼠强无色无味,少量即可致死。所以,不能排除是别人趁其不备投毒。而且,作为法医,我们不要随便下结论是其一,在现场和尸检中要明察秋毫是其二!我有发现,但现在还不是说出来的时候。”
“尸检已经结束了,我们该做些什么呢?”赵伟说。
王小美说:“回专案指挥部,静静等待实验室检查的结果。”
第二一讲 法医组织病理学
在前文中,我们说过,法医病理学还有一门分支,叫“法医组织病理学”。那么,相对于我们花了大篇幅介绍的法医病理学,什么才是法医组织病理学呢?法医病理学是运用临床病理学的技术方法,对死者的组织器官进行镜下检验。主要运用于死因不明、伤病关系分析的案件中。有的时候也会利用法医组织病理学对一些尸体现象、生前死后伤的诊断等发挥作用。
我们在介绍死因的时候,说过什么是直接死因,什么是间接死因,什么是联合死因,什么是诱因。其实这些概念的意思,就是要研究伤与伤、病与病或者伤与病,究竟哪一个才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的因素。
在很多案件中,死者并没有机械性窒息的征象,也没有致命性的机械性损伤,那么这种死亡,通常是内因(疾病)引起的。但是死者的家属可不这样认为,一般猝死的人,所患的疾病都是潜在性的。也就是说,在死者生前,并不一定表现出来,体检也可能检不出来,其家属也并不一定知道他患有这种潜在性疾病。那么,法医要证明死者是内在潜在性疾病导致死亡,就一定要拿出证据。这些疾病,通常是不能被肉眼所发现的,那么怎么获取这样的证据呢?法医组织病理学会帮助法医解决了这个问题。
比如,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简单肢体接触后,就有一方突然倒地死亡。显然外伤不足以致死,那么就要通过法医组织病理学对死者的内脏器官进行检验,确定死者的猝死缘于何种疾病,从而界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如果死者是患有潜在性的心脏疾病,那么说明行为人和死者发生纠纷这一行为,诱发了死者潜在的心脏病突然发作,导致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只是死亡的诱因,一般不能按照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那么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或者只负责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法医组织病理学是怎么开展的呢?显然用法医现场勘查箱里的那点儿玩意,是不可能解决这一高科技问题的。
之前,我们介绍过尸检的程序。如果法医在尸体检验的时候,发现外界因素并不能导致死者死亡,并且通过毒物化验,确定死者并不是死于中毒,那么法医就要决定对尸体进行组织病理性检验。这样,法医会通过尸检工作,逐个或者整套取下尸体的全套内脏器官,比如:心、肝、脑、肺、肾、脾、胰腺、甲状腺、肾上腺等等。当然,取下的脏器,如果不妥善处理,不仅会腐败,而且会组织自溶。所以,法医会立即将取下的内脏放置在一个桶里,桶里装着准备好的福尔马林溶液,这样的工序,会把组织固定,防止组织的腐败和自溶。
固定后的组织,会变成灰褐色,质硬。总之,和学校生物实验室里瓶瓶罐罐里泡着的差不多。固定完成后,法医会对器官进行观察,然后在一些常规的部位或者怀疑有问题的部位进行取材。也就是把那些部位切成小块状或者小条状,这一步工序,叫作取材。取材也是比较辛苦的工作之一。因为组织器官经过福尔马林的浸泡,充满了刺眼冲鼻的味道,而在这种工作环境里,法医还需要仔细认真地发现、辨别可能有异常的组织部位进行取材。但取材毕竟只取一小部分,所以如果取不到异常部位,那么所有的后续工作都是白费,最后的观察检测也不可能发现异常。
取材后,为了防止组织器官细胞死亡后引发的水肿而影响镜下的观察,法医要对取下的检材进行“脱水”。这道工序是把组织器官里的水分都去掉,用的仪器设备是脱水机。
脱水完毕后,法医要进行“包埋”的工序。包埋的工具类似于大家冰箱里用于制作冰块的格子盒,法医将这些格子盒里装满加温融化的石蜡,然后将脱水后的检材放进去,等蜡凝固,检材就被石蜡包埋在里面,就像是琥珀一样。做好的蜡块就是一个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