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奥·萨马兰奇》第28章


“萨马兰奇不是我们的理事,而是我们的朋友。”
也许是对商业和体育之间的关系的共同见解使他们情趣相投,而他们的友谊又是商业与体育结合的明证和典范。
霍斯特·达斯勒总是在萨马兰奇最需要帮助的时刻伸出友谊之手。萨马兰奇担任驻苏大使期间,霍斯特·达斯勒积极活动,为萨马兰奇竞选国际奥委会主席争得了非洲和欧洲国家委员的支持。由于70年代奥运会连连受挫,80年代初奥运会影响降低,国际奥委会面临经济危机。霍斯特·达斯勒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提出与国际奥委会签定“奥林匹克计划”,定期向国际奥委会提供资助,真可谓是雪中送炭。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神圣的运动,因此她历来反对商业化的做法。布伦戴奇多次宣称他坚决反对体育商业化。
对于商业化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一切有悖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将运动或运动员滥用于商业目的的做法,都在被反对之列。但实际上对于商业还应当有另一种理解,即体育必须和商业结合起来,在体育运动中要有经济价值观念。对于非营利性质而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商业活动,不仅不应该摒弃,而且应该争取。在商品社会里,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完全脱离了商业活动,他就不可能生存下去。
奥林匹克运动也是一样。顾拜旦倡导的“纯粹的”、完全没有“铜臭味”的奥林匹克理想,其实只能存在于纸墨之中。现代奥运会中,即便是无偿的资助,要百分之百地排除营利也是不现实的。
资助不同于广告,可以短期内收到效益,它的作用是在被资助者心中和社会上树立自己的地位和形象,从长远的观点看,仍是有利可图的。从这个角度讲,它又具有了商业化的性质。但它不是赤裸裸地买卖,而且于被资助者有利,有时甚至能挽救和发展被资助者。
当然,国际奥委会的财源是多渠道的。除了阿迪达斯公司的定期资助外,国际奥委会主要从奥运会举办期间的电视转播权、广告费和资助中提成,其中收入最多的是电视转播权提成。自1980年以来,国际奥委会规定每届奥运会的电视转播费的三分之二留给奥运会组委会,三分之一交给国际奥委会,仅此一项几乎占国际奥委会全部收入的一半。
随着电视的普及和各电视巨头的激烈竞争,奥运会电视转播费也水涨船高。对于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来说,这诚然是好事,但国际奥委会最关心的是自己能够收入多少。为此,国际奥委会决定从第24届奥运会开始,直接参与电视转播费的谈判。
作为奥运会组委会,当然希望转播费越高越好,但国际奥委会却另有打算。转播费高固然好,但得让电视巨头掏得心甘情愿。奥运会组委会反正是一锤子买卖,但国际奥委会每4年还要同他们打一次交道,不能一刀宰了会下金蛋的鸡。
汉城奥运会电视转播费谈判顺利。巴塞罗那奥运会转播费谈判小有周折。巴塞罗那奥运会组委会成员、巴塞罗那副市长阿瓦德拒绝了国际奥委会以低于汉城奥运会3。09亿美元的价格向世界头号大亨美国出售转播权,一举报价3.6亿美元。
美国三家电视广播公司在竞争,但报价普遍与组委会一方持平。组委会不急不温,继续拍卖转播权。谈判自从1986年4月巴塞罗那获得主办权后不久便开始了。国际奥委会代表迪克·庞德在第一轮谈判里就准备接受美方的价格,可是阿瓦德坚持要再等一轮谈判,以便把价格继续抬高。
谈判断断续续持续了近两年。直到1988年底在纽约的谈判中,阿瓦德仍然准备继续抬价。参加谈判的国际奥委会执委、韩国人金云龙只好把庞德和阿瓦德叫出谈判厅,要他们接受美国广播公司的报价。这样双方才达成协议:美国广播公司以4.01亿美元,再加上1千万美元的广告费购买巴塞罗那奥运会转播权,创下了电视转播费之最。而美国广播公司买断1960年的奥运会转播费仅用了5万美元。
当然,觊觎电视转播费的还有他人,例如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主席内比奥罗。
汉城奥运会上,田径决赛按照习惯原定在下午举行。但是由于时差问题,美国人就只能在深夜或凌晨看比赛了。本来田径比赛比其它项目更加紧张激烈,所以收视率比较高,但是深夜转播就会降低收视率,美国电视巨头也必然会压低转播费价格,国际奥委会和汉城奥运会组委会的收入也要随之降低。汉城方面因此想把田径比赛时间提前到上午,但这必须得到内比奥罗的同意。
内比奥罗一贯以自负固执闻名。他拒绝了这个请求,理由是这会影响到运动员的竞技状态。
萨马兰奇听说此事后,于1984年秋与内比奥罗商量是否可以考虑到奥运会的利益,同意汉城方面的请求。这次内比奥罗倒是同意了,不过提出了个附加条件,就是把国际奥委会转让给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的电视转播收入的比例提高。萨马兰奇断然拒绝了内比奥罗的要求。
1985年5月,萨马兰奇宣布“汉城奥运会的竞赛时间表必须在奥运会组委会和各国际联合会之间进行磋商”,这等于给内比奥罗发出了警告。于是内比奥罗同汉城方面在罗马举行了几次会谈,最后汉城以2千万美元电视转播费的代价换取了内比奥罗对改变田径竞赛时间的同意。国际奥委会少收入了2千万美元,而内比奥罗用这笔钱在摩纳哥建立了国际田径基金会,内比奥罗自己担任了该基金会的主席。
赞助是仅次于电视转播费的滚滚财源。以巴塞罗那奥运会为例,12家主要赞助商的赞助金额达2亿多美元,其中可口可乐3千万美元,MAS巧克力公司2.5千万美元,VISA信用卡2.2千万美元,3M公司2千万美元,菲利浦公司2千万美元,尼康相机公司2千万美元,三井公司1.8千万美元,博士伦公司1.5千万美元等等。显然资助不是白给的,街头巷尾,这些公司的标记到处可见。
现代奥运会,不仅是运动员的竞技场,而且也成了商业竞争的战场,明争暗斗,不亦乐乎。
没有人向厂商发金牌,但是人们对于某个厂家在竞争中占了上风,仍然津津乐道,赞不绝口,有意无意地给他们排了座次。体育的发展离不开商业的支持,商业的发展又需要体育的帮助。巨额奖金吸引着运动员去拼搏,名扬全球诱惑着各大公司纷纷解囊赞助。赞助主要用于修建比赛场馆和其他配套设施,但国际奥委会也提取少量资金作为自己的活动经费。
除了电视转播费和企业赞助,广告是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的另一个重要收入来源。
萨马兰奇曾于1988年8月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的方法改变了,这并不是因为我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已经改变,企图重蹈旧辙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仍然尊重那些有利于发扬奥林匹克精神的观点。正是出于这一点,我才说,只要我当一年国际奥委会主席,在奥运会比赛场馆就不会有广告牌。这个规则最好能维持到亚特兰大奥运会,以后的事就属于我的继任者了。”
赛场没有广告牌不等于没有广告。君不见,比赛场内的柯达或富士胶卷难道不是广告吗?这两大公司从来都是把奥运会当成提高自己声望、打击对方的重要战场。有时两家竟公然在赛场内摆起了擂台:双方各放一张桌子,摆着自己的胶卷,任记者免费取用。记者拍摄完后,免费为你冲印,然后请你继续取用自己的胶卷。
其实他们并不亏。记者再多,取用的胶卷再多,对他们来说,也不过是九牛一毛。更何况这些记者的宣传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赛场内有些赞助的饮料难道不算广告吗?而且很多名运动员只要比赛时穿着某个牌子的运动服或运动鞋就可以得到几百万、几千万美元的收入,难道他们不是在为厂家做广告吗?国际奥委会有权力对运动员身着何种牌子的运动服做出限制吗?
1936年,美国选手欧文斯在柏林奥运会上连破四项世界纪录。由于欧文斯使用了阿迪达斯产品,阿迪达斯也从此成了名牌。后起之秀耐克鞋也因为许多优秀运动员穿着它在奥运会取得了好成绩而“誉满全球”。
通过与阿迪达斯公司签定的“奥林匹克计划”以及电视转播、赞助、广告的提成,国际奥委会的“金库”日益充实。1980年萨马兰奇当选主席后,国际奥委会的全部资金为200万美元。1990年1月1日,国际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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