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 2013年第9期》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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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立法上构建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这两项重要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环境,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公职律师24小时轮班制度,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用。例如在韩国法院设有预审法官,并有政府专门设置的公职律师24小时值班,用以保证被讯问人的法律援助。注38我国部分地区地处偏远、经济条件落后导致律师奇缺。建立此制度有利于落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也有利于完善律师在场权制度。二是要改革看守所的管理体制。目前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应该分离出来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这样公安机关去提讯时也就只能按规则办事,而不像现在,遇上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就可以上班下班时间不分、搞车轮战。在现有体制暂时变不了的情况下,至少应在犯罪嫌疑人和讯问的警察之间用铁栏杆隔开,这种做法很实用,警察想打人也没机会。三是应废止《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警察的“盘问留置权”,因为这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很容易造成被讯问人在送看守所前已被刑讯逼供的现象。此外,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双指”,也应纳入到刑事强制措施中来。总之,一切讯问均应在看守所中进行,而且必须有律师在场监督。凡看守所外进行的讯问,或虽然是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讯问但没有律师在讯问记录上的签字,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四是要改革公安司法机关的考核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对于办案机关来说,不应当简单追求办案数量和破案率,更应当关注侦查人员在讯问当中有无采取刑讯的手段获取供词。应当等案件判决生效后,确认侦查人员在办案期间确实没有利用刑讯等方式非法获取证据,再对其进行表彰嘉奖。五是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除了在《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增加明示沉默权的内容,还应当明确刑讯逼供的内容——既包括肉体上的刑讯,也包括精神上的刑讯。1984年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条对刑讯的定义是“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对照我国刑事立法,不管是在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或是在刑法中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及立案标准上,我们都看不见有关“精神上刑讯”的内容。这造成许多办案机关经常对被讯问人大搞“车轮战”、“疲劳战”,使被讯问人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折磨。但实践中居然对于此种情形是否属于刑讯逼供产生争议,因此,必须明确“精神上的刑讯”亦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毫不含糊地对精神上的刑讯也加以明令禁止。
注释:详见本刊网站。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洪振快)
海外事
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及其成因
作者:杜永明 字数:11145
在人们的印象中,腐败往往都发生在王朝政权的后期,初建的政权往往志存高远、励精图治、官清法正。但是,在苏维埃政权早期却出现了腐败问题。在苏联存续的绝大部分时间,官方一直没有承认自身存在腐败问题。然而,大量的文献资料证明,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程度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这毕竟是已经过去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事实。今天回顾和反思苏维埃政权腐败和反腐败的历史,还是有其价值意义所在的。这里的价值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地回顾历史,概括地展现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的基本史实,为深一步研究和思考这一时期腐败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事实前提。二是,客观分析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产生发展的条件和原因,总结苏维埃政权早期反腐败经验教训,找出其中的共性和特殊性因素,可以使对腐败问题的分析进入更加具体的层面。
一、国内战争时期也存在大量的腐败
从1917年底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到1929年,苏维埃政权经历了前后两个不同的时期:前一时期为国内战争时间(1918…1920年),后一时期为新经济政策时期(1921…1929年)。腐败在国内战争时期和新经济政策时期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把苏维埃早期的腐败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还是很有必要。这主要是因为,腐败在前后两个时期所依存的社会经济背景有着重大差别,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腐败产生条件和表现形式都存在着差别,这为思考腐败问题提供了新的比较视角。
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秘密档案陆续解密,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问题始见明朗。俄罗斯学者发表了大量的有关苏维埃政权早期腐败问题的研究文献。国内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关注苏维埃政权早期的腐败问题,陆续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整体上不是很多。这些不多的成果关注的又几乎都是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特权和腐败问题,有关国内战争时期腐败问题的专门研究成果几乎见不到。有的学者认为国内战争时期不存在腐败,因为这一时期不具备腐败的条件。注1新经济政策时期确实是腐败泛滥的时期,但是,国内战争时期腐败的程度也不轻。
1。设置反腐机构、颁布反腐法令不是无的放矢
“契卡”是人们熟知的机构,这不仅因为它的领导人捷尔任斯基在苏维埃政权早期以严厉手段制裁反革命著称,还因为它是克格勃的前身。这个机构的全称是“全俄肃清反革命及怠工非常委员会”,简称“全俄肃反委员会”,“契卡”是俄文“非常委员会”的缩写音译。我们也知道,这个机构的功能主要是镇压反革命,为刚刚取得政权的布尔什维克维稳。但人们很少知道的是,它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反腐败。从它的名称上的确看不出它与反腐败有什么联系。但是在契卡内设的12个分支机构中,有一个“打击职务犯罪局”,它是一个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可以设想,布尔什维克政权公职人员中若没有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在粮食极度短缺、财政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是不会白白养一伙闲人的。契卡设立的时间是1917年12月22日,也就是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后刚刚一个多月。这个时候,只有十分迫切的大事情才能摆上布尔什维克高层的议事日程。设立反腐败机关本身说明,解决公职人员腐败问题在布尔什维克刚一取得政权就成为保住政权大计中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顺便说一下,就是在国内战争时期,契卡这个负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本身发生了严重的腐败,下文还将详述。1922年2月,契卡机构撤销,成立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简称“格勃乌”(ГПУ),其中设经济局,继续施行反侵占和贿赂职能。
国内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还发布了几项惩治腐败的法令。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以来的第一个惩办贿赂的法令。这项法令的颁布与莫斯科的一起受贿案审判有关。
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了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工作人员受贿和敲诈勒索一案,判处他们6个月监禁。列宁知道后,于5月4日给中央委员会的信中说,“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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