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忍细看》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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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京官到衙署时,皂隶要在门口迎接侍候。如是堂官,则有四名皂隶在前面扬声喝导而进;如是司郎官,则有一名皂隶导引,只作遏声。清前因居士咏此官派云:“京官体统亦尊荣,舆从临衙皂隶迎。分引诸司惟有遏,堂官对导共扬声。”
三、住宅要讲官派,表现之一是讲求宅第宏敞气派。如李慈铭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愿出高价租赁宏敞的大宅。同治十三年(1874年)起,他租居位于北京保安寺街的故闽浙总督季文昌的旧邸,其邸有屋二十余楹,有轩有圃,花木葱郁,气派阔绰。当时他的年收入是一百二十三两银子,而房租就达四十八两。表现之二是在宅门上贴上可以显示官派官威的“封条”。北京宣南一带官宅多贴有标有官衔和禁人“喧哗”字样的“封条”,以壮观瞻,以示荣耀,以警行人。有两首竹枝词是咏封条上标有官衔的:“陆海官居各表之,衔条比户贴参差。长班领客无须问,但到门前便得知。”(《日下新讴》)注云:“京城内外有职者,于所居临街大门之上,各贴官衔封条。”“居官流寓仕京朝,门示头衔壁上标。待得春秋亲校士,红笺添并两封条。”(《燕京杂咏》)注云:“官宅禁示闲人。”红条书主考官姓名、职务,“贴大门以示荣”。又有两首竹枝词咏贴封条禁人喧哗。其一:“封条处处禁喧哗,小小门楼也宦家。为问何人曾入仕?舍亲始祖作官衙。”(《草珠一串》)其二:“每做京员势必添,两条四块甚威严。喧哗禁止偏难止,多半门前壮仰瞻。”(《增补都门杂咏》)关于禁喧哗的字样和所谓“两条四块”,《官场现形记》描写道:京官吴赞善家的“大门之外,一双裹脚条,四块包脚布,高高贴起,上面写着甚么‘詹事府示:不准喧哗,如违送究’等话头”。
四、吃饭讲排场,讲派头。一些官员食必方丈,根本吃不了。待客时,客已停箸,菜肴却仍在上桌。知县大老爷吃饭的仪节是:一个神气活现的家丁快步跑到签押房门口,把门帘高高打起,大喊一声:“请大老爷吃饭啦!”喊完再撑着门帘恭敬地肃立在那里侍候。
五、摆官谱、讲官派对于官瘾十足的人来说,成为不可缺少的东西。有的求官者官位还没到手,就摆起了官谱;有的官却在已经失掉官职后,仍在摆官谱。《官场现形记》里有个黄某,祖上办盐,“到他手里,官兴发作,一心一意的只想做官。没有事在家里,朝着几个家人还要‘来啊来’的闹官派”。某都统被革职回到家乡,但官习不改。每天起床后吸鼻烟时,便有仆人持官衔手本数十份,立在旁边,依次呼手本上的姓名:“某大人拜会——”,“某老爷禀见——”,然后躬身待命。都统吸完烟,便挥手令仆人出去。仆人走至中门,再大声呼曰:“道乏——”(拒见客人的客气话,意谓你辛苦了一趟)。如此程式,就像演戏一样。每日行之,都统便觉得心神舒泰,否则便寝食不安,如患心病一样。
六、许多官僚自己摆谱还不够,家人婚丧做寿也要大讲排场。晚清上海知县叶廷眷上任三年,其母做寿的排场一年比一年大。以寿筵为例,同治十一年(1872年)为烧烤二席、鱼翅十三席、次等鱼翅十二席;十二年变为烧烤二席、燕菜二席、鱼翅十四席、次等鱼翅十席;十三年又变为烧烤三席、燕菜十席、鱼翅二十一席,另送同乡三十席(中等鱼翅五席、次等鱼翅十三席、海参十二席)。对本衙和外衙随官前来贺寿的差役仆人也请吃寿面、给赏钱,连县狱里的犯人也赏面赏肉。有一年请吃寿面的数目竟达二千零五十碗。
探寻中国古代的命价
吴 思
命价问题
清朝咸丰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
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命价”一词。并且得知准确价格:30洋元(西班牙银元)。19世纪50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和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龄、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四十二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命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二百两。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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