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的挣扎》第75章


就也满布着痛苦的,尤其对艺术家而言更是如此,因为他对美丽与和谐、对痛苦与不和谐具有着超凡的敏感性,而且又具有“感受情感”的高度能力。
此外,此一争论还包含了另一个特殊论点:心理症的冲突可以形成创造力。所以赞成这一论点的理由,乃由我们作梦的经验而来。我们知道,在梦中,我们那种潜意识的幻觉能创造出内在冲突的解决法,此种冲突常会暂时烦扰了我们。因为梦中出现的影像非常精简、切题而且也概括地表达了精髓所在,所以这方面很象是艺术创作的结晶。因此,同样的情况下,一位有天赋的艺术家,在他的环境里会应用他自己的表达方式,而能将此表现于作品之中,然而在相同的处境下,他为什么就不应该会创作诗歌、绘画,或乐曲呢?我个人当然比较相信此种可能性。
然而,藉以下的讨论,我们仍须对此一假定做些润饰或限制。在梦中,个人或许能得到各种不同的解决法,他们可能是具有建设性的或是心理症的,其间的可能范围极广。但这事实与艺术创作的价值并不相干。我们可以说,纵使一位艺术家只具有特殊的心理症解决法,他依旧会寻得那种有力的共鸣的,因为还有许多人同样是倾向于此种解决法。但我极欲知道,譬如像达利的画与沙特的小说所表达的一般正确性,姑且不谈其崇高的艺术才华及心理学方面的领悟力,是否会因此而缩减呢?为避免误解:我的意思并非说戏剧或小说都不应呈现出心理症的问题。相反的,有时当大多数人因心理症问题而感痛苦时,艺术的表现(提到心理症问题)却反能帮助许多人警觉到心理症问题的存在与意义,而能由衷地对他们有所了解。当然我并不是说讨论到心理症问题的戏剧或小说都应有快乐的结局。譬如,《店员之死》这个小说就没快乐的结局,但它并没令我们心烦意乱,或带给我们困惑。它除了是一部社会的控告书及生活方式的表白外,还澈底地陈述一个深陷于想像中(带有自恋欲的解决法的意味)而未曾面对或解决自己问题的人,所必定会遭遇到的下场。如果我们不了解作者的立场何在,或者如果作者陈述或提倡某一“心理症的解决法”乃是唯一的解决之道时,则一件艺术作品将会带给我们困惑与烦乱。
也许刚刚的讨论可用以回答另一涉及到的问题。因为心理症的冲突或冲突的解决法,会麻痹或损害了艺术的创作力,所以我们一定不能轻率地说,心理症的冲突与解决法同时可诱惑创作力。这些冲突或解决法,可能多数对艺术家的工作会具有不幸的影响,那些能促进创作力的冲突,以及那些能抑制并缩减他能力的冲突,或是那些足以损害他工作成果的价值的冲突,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从中画出一条明显的界限呢?此种界限只是由“量”的因素而决定吗?我们势必无法断言艺术家所拥有的冲突愈多,则对他的工作将会愈有所助益。会不会是若单只具有一些冲突便会有益,具备太多了反而就有害呢?果真如此,那“一些”与“过多”间的界限又何在呢?
很显然地,当我们思索“量”的问题时,我们必定会摸不着边际。有关建设性的或心理症的解决法之讨论,以及讨论中的涵义在此让我们换个方向讨论吧!无论艺术的冲突性质为何,他绝不可以迷失在那些冲突之中。他必须具有足够的建设性能力或事物,以影响并带给他愿望,使他能挣脱出冲突或设防以抵抗之。也就是说,不管他的冲突如何,他的真我必须相当活跃地作用才行。
由这些讨论我可知,一般人之常肯定心理症对艺术创作的价值,乃是无稽之谈,唯一确切的可能性,乃是艺术家的心理症冲突会增进他创作的动机或激力,同时,他的冲突以及为求逃避冲突的方法,可能就是创作的主题。譬如,就像有位画家欲表达他个人对山景的感受,他就会将他个人内心的挣扎的感受表现出来一样。但仍只当他的真我活着──这样才能赋予他个人的深刻感受,以及自发的欲望与一切表达的能力──时,他才能创作。然而,在心理症中,这种能力则因“脱离自我”而濒临险境。
于是我们会发觉到,“心理症的冲突乃是艺术家所不可或缺的动力”这一论点的错误所在了。充其量,他们也许会动员暂时性的动机,但创作的激发力本身以及创作力,只能源自于他对真我的渴求,以及为求真我而花费的精力之中。如果这些精力从单纯且直接的生活体验,被转移到必须证实某事──即证明他是什么而不是什么──时,他的创作力就必定会遭到损伤。反之,一个艺术家在分析中得以重获为求“实现自我”的欲望与驱力时,他将会再恢复往日的创作力。同时,当此种驱力早就被认出时,有关心理症对于艺术家价值的争论也绝不会再发生了。事实上,艺术家并非因心理症始能创作,创作与心理症之间根本毫不相干。“艺术的自发性……乃是个人的创作,乃是自我之表现”【参考约翰·马克慕雷所著《理性与情感》】
第十四章 精神分析治疗
精神分析疗法在于协助病人寻回自我,而能将建设性的精力贯注于“实现自我”,以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使病人认识自己的实况与有限性,因而体认出“了解自己”乃是生活过程的重心……。
虽然心理症会产生急性的障碍,或者有时可能会看来依旧相当的平静,但是它的性质既非是急性的也不是静止的情况。它是一种凭藉本身的动力以发展的过程,也是一种凭着自己那种残酷的逻辑,以渐次侵犯整个人格构造的过程。它是一种产生冲突的过程,也是一种为求解决冲突的需要。然而,个人所找寻的解决法只是人为的解决法而已,所以势必又会产生新的冲突,接着又需要找寻能让他生活得相当顺利的新解决法。因此,它也是一种区策他更远离真我且危害及他人格发展的过程。
我们必须洞悉卷入心理症后的严重性,以避免那种不该有的乐观,而迅即加以预防,以期容易治愈。事实上,“治愈”只是指症状的减除,就像恐惧、失眠(原因很多)的除去。然而我们并不能“治愈”个人发展所采取的错误过程。此地我们无法讨论精神分析的“目标”的各种方法。无疑地,对任一位分析者而言,各种目标乃是依据他个人的信念,研究过心理症的重点后所演化而来的。譬如,只要我们相信人际关系上的障碍是心理症的主因,在治疗中就可将我们的目标置于帮助病人与别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之上。了解心灵内过程的性质与重要性后,我们现在就可更概括地将此种“目标”作有系统地陈述。我们希望帮助病人找到他自己,经由这种可能性朝往“实现自我”而努力。虽然建立良好人性关系的能力是实现自我的核心,但它也包含了他的创作天赋与自我负责。分析家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的会议里,都须紧记着他分析工作的目标,因为此一目标决定了该做的工作,以及工作进行时的心境。
为了能约略地估计治疗过程中所将遇到的困难有多大,我们必须考虑病人此种估计所涉及到的一切。简言之,他必须克服一切足以阻碍他人格发展的需要、驱力或态度;除非他开始放弃对自己的错觉以及他幻想的目标,他才有机会发觉出自己的真正潜能,进而发展它们。只当他舍弃错误的自责时,他才能发觉他的真实情感、愿望、信仰与理想;只当他能面对既存的冲突时,他的人格才有机会达到“真正的统合”。
虽然这种说法乃是绝对正确的,而且分析者也甚明了,但病人并不这么觉得。他确信他的生活方式──他的解决法──是正确的,而且只要循这种方式,他就能找到和平与满足。他的自负带给他内心的坚忍与价值,若无他的“应该”,他的生活将变得杂乱无章等等。客观的第三者将会很容易地指出这些价值实在都是虑伪的,但只要病人觉得这些价值乃是他唯一所拥有的,他就势必要依附他们。
此外,病人必定会紧握住他的主观价值,因为如不这么做,必将会危害他的整个精神生活。他为求解决内在冲突的方法,简言之,其特征为“征服或胜利”,“爱”或“自由”;对他们而言这些不只是正确的、聪明的与良好的方法,而且是唯一安全的方法。它们带给他“统一感”;而对冲突将会带给他一种被分割的可怕景像。他的自负不只带给他价值与意义的感觉,而且得以保卫他抵抗被诱陷于自恨与自卑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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