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第100章


其后果是明显的。由人们不同的德性,产生不同种类的城邦,建立若干相异的政体。
由各种不同的途径,
①就会餐团体来说,粮食为众人共同的东西。就土地尚未私有以前的农业社会来说,土地为众人共同之东西(参看卷二章五)。
就城邦而言,这一事物为大家“所可达到的最优良生活”
(下文,36行)
,也就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幸福”
(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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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各种不同的手段追求各自的幸福,于是不同的人民便创立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不同的政治制度①。
现在我们就该列举“城邦所赖以存在的诸职能(条件)”
,在列举这些职能时,组成城邦的“诸部分”也就一并加以说明。要开列这种清单,我们应当先考虑一个城邦所必需的事物和业务。依据这些考虑,我们可列举: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
其次为工艺,因为人类的日常生活不能没有许多用具。
第三为武备:为了镇压叛乱,维持境内秩序,同时为了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一邦的诸分子必须各备武装。第四为财产(库藏)
,这应有相当丰富的储存,以供平时和战争的需要。
第五——就其品德而言,应该放在第一位——为诸神执役的职事,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即议事和司法职能]。每一城邦所必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就是这些。
城邦不是人们偶然的集合。
这个团体,我们曾经说明②,必须在生活上达到自给自足,上述这些事物和业务要是丧失了任何一项,那就不能自给自足了。因此,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才能遂行所有
①《巴克尔英译本》300页章末长注,认为—这一节颇为可疑,依上节的论旨,一个城邦内的某些人们,例如只作为有生命的财产看待的奴隶们,或仅仅赖以供应日用必需品的工匠们,只能算是达成城邦生活的一些手段,都不参加城邦本身的“部分”
(目的)。下节似应对此义作较详细或较明确的说明。但这一节的结论却说不同的人们各各创立了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这样,各类不同的人们就各各成为他们所建政体的一个“部分”。
就本卷的总题为“理想政体”
而言,这一节旁涉各种不同政体,亦属离题。
②见卷二、卷三、卷五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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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职能(要务)。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部分)
;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①。
章九 确定了这些职能以后,还有一点尚待说明。全邦诸分子应该一律参加所有的业务(职能)?——人们同时都从事农作,又从事工艺并及于议事和司法活动也是可能的——抑或上述各种不同的业务应分别由若干人担任?或某些业务应由全体参加而另一些则应分配给不同的各组?于此,每一政体不必作出同样的安排,恰如我们刚才所说②,这尽可能有不同的体系:全体人们参加所有一切业务(职能)
,或不同的人们各任不同的业务(职能)。
政体的所以有别就在于这些相异的安排:在平民政体中,所有的人都参加了一切业务(职能)
,而寡头政体就采取相反的措置。这里,我们所讲的本题为“最优良的(理想)政体”。理想政体应该是城邦凭以实现最大幸福的政体③,这种政体,我们前面曾经说明④,要是没有善行和善业,就不能存在。依据这些原则,组成最优良政体的城邦诸分子便应是绝对正义的人们而不是仅和某些标准
①关于城邦的业务和机能以及与之相符的人民各级类,此节所述理想城邦中的清单,不同于卷四章四所举平民城邦中的类别和次序;和卷四章三所列者亦异。
②依纽曼,这是指上文24—28行,所以译“恰如我们刚才所说”。如果依巴克尔,则认为是指卷四章四一节,可译“有如我们所曾陈说”。
③见本卷章二。
④见本卷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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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①,就自称为正义的人们;这样的城邦就显然不能以从事贱业为生而行动有碍善德的工匠和商贩为公民②。忙于田畴的人们也不能作为理想城邦的公民;[因为他们没有闲暇,而]培育善德从事政治活动,却必须有充分的闲暇③。
另一方面,一个武装部队和一个审议公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两者都关系重大,显然应该是城邦的主要“部分”。现在试问,两者应由各别的人分任?
抑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
这个问题显然可有以下两种看法,可作两种答复,其一有如
①“正义”
,含有礼法的意思;寡头政体或平民政体各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形成不同的礼法。亚氏认为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正义标准都低于理想(模范)政体的正义标准。
②欲达到理想城邦的最大幸福必须公民都具备四种善德;亚氏的意思是说工商和农业劳动者都不能具备四德,所以理想城邦不宜许他们为公民。柏拉图:《法律篇》卷八846,说工匠没有闲暇从政修德,卷十一919,说商贩牟利,多违四德,两都不得入籍于他所拟的次级理想国。
③从政须有“闲暇”
,参看卷二章九、章十一等节。农民所缺少的善德只有“智慧”这一德;其余三德农民未必有逊色。智慧得之于教导和学习,须有闲暇,农民少闲暇,不能免于愚昧。
《形上》卷一章一,说埃及僧侣阶级特多闲暇,所以擅长几何学。
《传道书》(Eclesiasticus)
章二十八24—25,说文士的富于智慧,都是由于闲暇;如终日执犁,则常常和牲畜相对语,怎能有智慧。
“文士”
(scribe)
为犹太宗法吏,和埃及僧侣阶级相近。
《传道书》作于公元前200年间,显见有希腊思想的影响(参看博克斯:《希腊化时代的犹太教》[G。
H。
Box,Judaismin
the
Gr。
Period]162页)
;希腊思想则显见有埃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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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说,另一则如前说。两种职能需要两种不同的才龄①:议事有赖于成熟的智慧(明哲)
,战争却需要青壮的体力;这样,两者就应由各别的人分任。
从另一方面看来,凡能攻能守、力能胜任战斗的人们,总不能使他们长期自安于从属的地位;因此[武装部队就必须参预议事团体,而]两者应由相同的一些人兼任。我们还须想到执掌着武力的人们也执掌着一个政体的命运。那么,惟一可行的办法就只有把这个理想城邦的军事和议事权力付托给包括两种年龄相同的人们——但两种职能应当挨次地一一付托,不能同时一并地付托。自然挨次给予青壮年以实力,而给予老人以智虑;遵照自然的顺序,把城邦这两种权力分配给年龄高低的两组的人们,最为合宜②。
这既属合宜,也是义所当然:把职权作这样的分配,恰好符合于凭照各人的功能或勋绩而赋予各种权利的原则。
执掌这些权力的人们也应该是有财产的人们。我们这个城邦中的公民[为了要获得修养善德和从事政务的闲暇,]必须家有财产,这个城邦只有他们(有产阶级)才能成为公民。
工匠阶级以及其它不能“制造(生产)”善行(善德)的阶级
①(acme“顶点”)
,对人生而论,是“壮盛期”
;这里亚氏兼作生理和心理分析,所以译为“才龄”。
《修辞》卷二章二十二至二十四,依年龄分人生为稚年、中年、老年三期,性情才力因年龄而变迁。中年期内三十至二十五岁为人生体力最强的岁月,适于战争,四十九岁前后为老年期中智力最旺的岁月。中年期兼有青春和迟暮的长处而免于两者的缺憾,是最属有为的时期。
本书本卷章十六32—35说,人生智力旺于五十岁。柏拉图(《理想国》460E)认为人生“智力和体力的才龄(旺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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