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第121章


,便应一切权利都相等。寡头主义者认为人们财富不等,便应一切权利都不相等。城邦的目的不仅求人类的生存,而且要实现共同的优良生活,必须是对这种目的有所贡献,依照所贡献的轻重,分配给相应的权利。血统(出身)或财富虽都是城邦生存所需要,总不能单独取其一端来实现全邦的优良生活,要是各各作为正义的唯一依据,实属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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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十 城邦的最高治权究应寄托于平民群众或少数富室或少数贵族或最优胜的一人或僭主,殊难确定。如果说最高治权不应寄托于任何人或若干人而只应寄托于法律,这也难以作为定论。
章十一 有人说才德有高卑,政事应该付托给少数俊才硕德或唯一卓异的人物,不宜寄托于平常的众人。但群众就各别而论虽多属寻常,就集体而论,判断能力便不弱于专家,其财产也当不减于富室,使群众参预议事和司法机构获益尤多,所以多数之治是可取的。但无论哪一种型式的统治都当遵循法律,凡掌握治权的人们,只应对法律所未及的事项,运用个人的智虑。
章十二 政治道德特重正义。正义依“公平”原则,把等量事物分配于相等的人们。政治权利的分配标准当以对于该团体的实际贡献(功绩)
为衡:每一公民尽多少义务就取得多少权利。
章十三 财富、出身、才德和集体多数四者并存于城邦之中,各自按其对于城邦的贡献而争取作为享受政治权利的标准。如果依据平民主义,则理应骗除才德优胜的人们,以维护多数统治,“放逐律”可视为一种适当的政策。如果依据才德标准,即国内有出类拔萃的圣贤,就该奉为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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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章十四至十八:君主政体(王制)各品种
章十四 王制有五种:(1)斯巴达式,(2)野蛮民族的酋王,(3)民选总裁,(4)史诗时代的王制,(5)全权君主。
章十五 深究王制的末一种,这里存在“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两者各有所胜:人治能随机应付世事的万变而法治可免于人情的偏徇。但一般政体总该遵循法律,就君主而论也应有宪法作为规范,全权君主不是良策。说法律是固定的条文,必不可能概括万机,为政须由人智熟筹法律所未周详的事件;但由一人独断也未必优于由多数人共虑。
王制行于古代较简朴的社会,到了今世这已经是不合适的了。
章十六 有人说专精的技艺可成就较高的作品,君王专精治道,可以造福人民。
这样的譬喻未必切当;全权君主以一人总理万机,既难免没有失误,而其人执政终身,使一国自由的众人终身处于臣属地位,总非相宜。且世袭的后王往往无能或失德,这就不免于为害全邦。
章十七 如果世上某处竟然出生绝伦的超人,这才可付以君主的全权,让他终身在位。
章十八 进一步当研究如何可以构成一个良好的政体。
造就一个善人同构成一个良好政体的方法应属相同;两者的宗旨都在优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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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现实政体的类别(壹) 章一至二:绪论
章 一 政治学应研究理想政体,兼及现实问题,例如:在现实条件下什么是可以做到的最优良政体;什么是大多数城邦可能施行的最优良政体;怎样保全现实各政体;各政体中较重要的如平民和寡头两类型又有哪些类别。
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
章 二 除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而外,我们当继续论列正宗的共和政体和变态的平民、寡头、僭主四类型,说明其种类并分析怎样的公民团体适宜于怎样的形式,以及各种形式怎样可以构成和怎样而归堕毁,又怎样可以保全。
(贰) 章三至十:平民、寡头和共和政体的各种类
章 三 各政体的类别起因于组成城邦的各部分,例如平民群众和贵要部分的差异。城邦各种政治职司可作若干不同的安排,也就可以有若干不同的政体。
有人说各政体只有平民和寡头两类型,其余都是两类型的间体,这个说法虽很概括而实不确当。
章 四 平民政体为多数穷人的统治,寡头政体为少数富有者的统治。动物依各种器官的差异及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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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方式的分析而为之类别,我们也当研究各该城邦的社会组成以及各该政体的统治结构和各项职司的安排而说明两类政体的所有各种形式。由这样的分析,显见平民政体有五种,挨次而至末一种极端平民政体,群众意志凌驾于一切职司和法律之上,这就逾越宪政常规,而类似僭政了。
章 五 相似地,寡头政体也有四种,最恶劣的末一种是“门阀政治”
,执政党派既极狭隘,名位竟由世袭,而且权力超越法律,它也类似僭政。
章 六 依社会情况的某一方面——例如国内公民的从政闲暇——而论,平民政体可另行分析为“农业”性质的一种和其它三种。寡头政体,如果以各种职司所要求的财产资格而论,也可另行分析为四个品种。
章 七 贵族政体的纯种应该是以才德为主的政体;其余三种混有其它要素,都迹近于共和政体。
章 八 共和政体本来是平民和寡头两者的混合。一般人往往以混合政体的倾向于平民主义者为“共和”
,而以其倾向于寡头者为“贵族”政体。由是共和与贵族两词往往相混淆。为使两词名实分明,我们以包容自由出身的平民、富室和才德之士三者而重视才德的混合政体为“贵族”
,而以仅须兼顾自由出身和财富两要素的混合政体为“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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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九 混合平民和富室因素以建立共和政体可以有三种不同方式。(1)合并平民和寡头两个体系,(2)两者的折衷,(3)在两政体中各取某些性质而加以混合。凡混合而能使人分辨不出其为平民或为寡头者可算是成功的共和,斯巴达混合政体是一个例子。
章 十 在僭主政体三种中,其施行于非希腊民族的君主政体(王制)
和施行于希腊古代的民选总裁,这两者曾作为王制的两种,分别说明于前(卷三章十四)。
其第三种为僭主政体本式:僭主专断全邦而万事完全以一己私利为依归。
(叁) 章十一至十三:适宜于一般城邦的政体以及各种公民团体所可采择的各种政体
章十一 为政应尚中庸,以中产者为主的共和政体介于贫富之间,可以协调两阶级的争端,较为稳定而适宜于一般城邦。但自古以来,中产者既为数不多,又不奔竞于政治权力,而斯巴达和雅典两大邦却分别鼓励其邻国使各趋平民和寡头两个极端,于是共和之治在希腊就少见到了。
章十二 混合政体须求质量间的平衡。要是国内尚数的平民已强于尚质的富室,则势必树立平民政体,反之即势必树立寡头政体。倘使中产阶级的势力超过贫民和富室、即数和质的联合势力,或者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树立共和政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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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寡头政府的立法家如能在其所建质数偏胜、即阶级偏向的政体中,重视中产者的作用,一定有裨于实际。伪善徒然引致祸害,少数人为治的政体,使人民受到虚文的欺骗而无实权,这是不足取的。
章十二 寡头政体欺骗贫民群众的方法有五。平民政体也有相应的欺骗富室的方法。
但欺骗不如诚实,偏胜不如协调。一国公民团体的编组相符于武装部队的编组。
期骗方法总不能使人为国宣劳、献身效命。顺便述及古来军队成分的变迁对于希腊政体发展的影响。
(肆) 章十四至十六:各种政体对议事、行政、审判三机能应该各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
章十四 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审判(司法)三机能。
构成议事机能的方式,(1)全体公民合议一切事情,(2)部分公民合议一切事情,(3)全体公民合议部分事情而部分公民合议另一些事情,相应地成为,(一)平民,(二)寡头和贵族,(三)共和方式。在实施时,三方式又可以各有若干不同安排以适应各类型政体的各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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