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基督与神话学》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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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必须指出:神话的非神话意指根本不再有意指的顺序问题;由于有了信仰,就不再有任何东西可想可说。 我们过去不想为神话所利用而去牺牲理智,如今为了信仰而予以利用了。此外,如果宣讲福音不能触发思想,不能深化对信仰的理解,那它就不再是解神话的来源。如果它不能同时是事件及意义,那它便是在上帝的话的另一个通用意义上,而不是在消除神话性象征的这个意义上成为“客观化的”。这样,它怎么能是解神话的来源呢?
这一问题处于后布尔特曼解释学的中心。 来自狄尔泰的解释同理解之间的对立,以及来自海德格尔的有过分人类学倾向的客观化与解读的生存论之间的对立,在问题的第一阶段是非常有用的。 然而,意图一旦是整体上掌握信仰的理解问题及同它相适应的语言问题,那么,这些对立就证明是具有毁灭性的。毫无疑问,今天有必要对理解重视得少一些——因为它单一地集中在生存论的决断上;也有必要全面地考虑语言问题和解释问题。我论述这些问题并非为了同布尔特曼作对,而是旨在更充分地考虑布尔特曼未曾考虑过的问题。 我这样做有两个原因。首先,布尔特曼的思考作为新约全书的阐释,他的解释学哲学的基础尚不充分。虽说布尔特曼在法国还鲜为人知,但他毕竟是这两部大著——内容丰富、基础雄厚的《新约神学》以及令人敬佩的《约翰福音注疏》的作者(把布氏的实际注释同他的理论著作中对注释的陈述予以比照,仍然是我们的任务)。
照我看来,在他的注疏中同狄尔泰相对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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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布尔特曼321
比他的解释学还要多。 他的注疏在基本点上彻底同狄尔泰决裂了。 解释学的任务一旦应用于具体“本文”
,按照施莱尔马赫著作中的一段名言,即不是要“比本文的作者更理解他自己”。实际上,其任务是把自己托付给“本文”所讲的内容,托付给“本文”意欲表达的内容,托付给“本文”所包含的意义。 但是“本文”的这一独立性、充足性以及客观性预先规定了意义的概念——意义概念借助于胡塞尔的成分比借助于狄尔泰的成分更多。 最后,“本文”实现其意义,即使确确实实在个人的体验中,在“历史性”的决断中(在这一点上我与布尔特曼的看法相同,而反对无主体的论述的时髦哲学)。
这种个体体认只是最后的阶段,只是先予清除而又插入到另一个意义之中的理解的最后门槛。 注疏的要素并不是生存论决断的要素,而是意义的要素。 正如弗雷格和胡塞尔所说,意义的要素是客观的甚至是“观念的”要素(在此意义上的“观念的东西”
,在事实中,甚至在心灵的事实中都毫无立足之处)。这样,必须分别理解的两个门槛是:一、意义的门槛——这一点我刚刚描述过;二、意指的门槛——它是读者掌握意义时的要素,是意义在生存中现实化后的要素。 整个理解的路线是从意义的理念性开始到生存论的意指结束。一种阐释理论如果一开始就径直趋达决断的要素,那难免有些匆促。它跨越过意义的要素——而这一要素是客观的阶段,是“客观”
的非现世意义。倘若没有意义的承载者(媒介)
——它属于“本文”
,而不属于“本文”作者——那么也就没有注疏可言。对神话和宣讲福音之间的对立过分单一的借重之时,就会相随出现客观性与生存论之间的对立。 必须指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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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非如此,“本文”的意义把这两个要素紧紧聚拢在一起。“本文”
的客观性——人们把它理解为内容——是意义的承载者和对意义的需求。 恰恰是这一“客观性”开启了个体体认的生存论运动。 倘若没有这样一个意义的概念——意义的客观性和构想性概念,也就不可能有本文性的批评了。 解释学关涉公平地对待意义的客观性和个人决定的历史性。 因此在解释学中,语义要素即客观意义的要素必须位于生存论要素,即个人决断的要素之前。 在这一方面,布尔特曼所提的问题恰恰是当代结构主义理论所提问题的背面。 结构主义理论站在“语言”的一面,而布尔特曼站在“话语”的一面。 然而,为了理解语言与话语之间的连接关系,我们目前需要一种思想工具——把系统转变成事件。 注疏比任何别的探讨“符号”的学科更需要这样一种思想工具。 倘若没有客观性的意义,“本文”就不再会讲得出任何内容;倘若没有生存论的个体体认,“本文”确实所讲的内容就不再是活的语言。 阐释理论的任务就是把这两个理解要素结合到一个单一过程之中。第一个主题把我们引到第二个主题上去。 布尔特曼不仅作为注疏者,也作为神学家要求:当“本文”的意义为一方,生存论的决断为一方时,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更加充分地构思和陈述。 就效果而论,只有“本文”的“观念意义”即文本的非肉体的、非心理的意义,才能成为上帝的话向我们转达时的传达工具。 用布尔特曼自己的话表述,也就是“耶稣基督中的上帝的决定性行为”亲临我们时的方式。 我不这样讲:上帝的行为、上帝的话语这二者在意义的客观性中找到它们充足的条件。 而我要这样讲:这二者在那里找到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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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布尔特曼521
必要的条件!上帝的行为所具有的它的第一个超验性是处在它为我们宣告的意义客观性之中。如果我可以这样讲的话,宣告、传言、福音宣讲的意念本身预先规定了意义方面的能动性,预先规定了意义向我们的逼近——这使得话语成为生存论决断的一种伙伴或相关者。 如果“本文”还没有面对读者,那它所宣告的上帝行为又怎能不还原为灵魂更新的一种简单象征——从旧人向新人转向的一种简单象征呢?需要肯定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对布尔特曼来,上帝是本真的别称,就不能不说是合理合法的。 布尔特曼著作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任何种类的基督教无神论有机可乘,在基督教无神论中基督会成为为别人献身的存在的象征。 布尔特曼同路德一样认为,因信称义不来自自身,而来自他者,即来自这样的人:他给了我支配我的权柄。 否则,真实性将再次成为我决定自己生存的“作品”。
“对我提出要求的”是走向人,而不是出自于人。但是,布尔特曼的意图如果不是含糊不清,那么这一意图是否具备对这种另一来源进行思考的方法?这整个的事业会不会因为缺少靠面向我的方式宣告别的来源的那一意义的支持,从而有转向唯信论之虞吗?在这一问题上,胡塞尔的有关意义的理论是不充分的。 如果必须思考上帝的话向我们的生存所提出的要求,那么,它预先规定了的内容就不仅仅是,“本文”的意义由我的生存的观念相关者来构成,而且它还预先规定了,上帝的话本身也属于把他自己引导到我生存之中的存在。 对上帝的话和上帝的话向生存提出的要求的全部沉思,因此也包括对语言的全部本体论的沉思。 这一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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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重要,其条件是“上帝的话”这一措辞必须富有意义;或者用布尔特曼的话来讲,这一说法必须有非神话的意指才行。但是,在布尔特曼的著作中,这一点仍需考虑。在这方面,他从海德格尔那里寻求的帮助并非完全令人满意。 布尔特曼从海德格尔那里所要求的内容基本上是:在着手解释《圣经》和用人的生存术语解释《圣经》的宇宙哲学和神话表达时,能够提供“恰当的概念构架”的哲学人类学。 求助于海德格尔以及他所提出的前理解,原则上似乎不该受到责备。 布尔特曼有关不需预先规定就进行阐释的可能性的论点令我信服,但我要责备他没有完全按海德格尔的“路”去走。 为了利用海德格尔的“生存现象”
,他走了条捷径,没有去绕存在问题那条漫长的弯路。 如果舍弃这一问题,这些生存现象——在世中的生存、堕落、操心、面向死亡的生存等等——都不过是人生体验及形式化了的生存的抽象概念而已。 不能忘记的是:在海德格尔的著作中,生存论的描述并不关涉人而关涉地点,即存在问题的此在。 这一目标没有突出的人类学、人本主义或位格主义的倾向。 结果,关于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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