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法典》第63章


和谐将是社会集体力量的基础,是社会的共同一致的理性的基础。人人平等,有如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里,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因为那时社会关系已是自然规律的真实的反映。那里已不需要“司法的力量”。调节经济生活的法律将只具有组织和指导的性质。德萨米的这个启示还带有相当温和的性质,颇似圣西门所说的,在未来社会中(未来社会的目的是使大多数人幸福),对人的管理制度、统治制度将由对物的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来代替。①但是,德萨米并没有受这个提法的约束。在《公有杂志》中我们发现有这样的说法,在将来的社会里,法律、规章都再不是必要的了,它们将完全为习惯和原则所代替。在《公有法典》中德萨米宣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生活和活动的一切基本问题上,命令将让位于聘请。所有的人都将乐于遵循领导人的意见,因为这些意见符合每个人的天生爱好和每个人的意志。
①《圣西门选集》,1859年巴黎版,第3卷,第277—296页。
因此在组织正常的社会里,镇压式的制裁,照德萨米看来,将会不再需要了。自由将成为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最高保证。
如我们所看到的,虽然德萨米否定法律的强制力量,但他仍然承认指导性的、建议性的社会组织的必要性。不过这种社会组织的性质将使社会上不可能出现独裁与专横。执行政治职能的期限会是很短的,而且这种职能也被认为是次要的。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受双重的约束:即服从根本大法和服从有教养的人民的社会理性。德萨米承认,政治制度可以影响社会制度趋于完善。虽然有时他也流露出这样一种思想,即认为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中,即使在严格遵守社会的根本法——平等法和公有法的条件下,也可能有各种管理形式,①然而他认为最好的形式是民主制,这一点显然是无可争辩的。将来的民主制是以共同劳动和共同富裕为基础,以知识普及和社会教育为基础,德萨米认为,这决不会象古代的民主制。在这种民主制下根本不会有不安分的少数人压迫或奴役任何人的问题。在建立起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充分和谐的条件下,照德萨米看来,也不可能有专政,如果不谈自然、理性和科学的专政的话。德萨米说,反对公有制的人责备共产主义制度是专制和暴政。对于一个以引导人们无限自由地走向幸福为自己唯一目的的制度提出这样的指责,是荒谬的。②
①《公有法典》,第205页。
②同上书,第214—215页。
德萨米认为人民自主的原则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除自然规律以外不可能再有任何绝对的东西。但是在公有制条件下,每个人的智慧、情感和利益,乃至于共同的意志必然都将归之于自然,因此也就成为绝对的东西。在公有制确立以后,由于进步规律起作用,统一的社会组织很快就会完善起来,到那时,在现存制度下不可能实现的“纯粹民主制”自然就会确立起来。在德萨米看来,从科学上证明一条法律符合共同的利益,要比多数人对法律表示赞同更有意义。人民的决定和共同的意志不是一回事,这一点,德萨米表示同意卢梭的意见。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议会”中将有各门科学、各种艺术和一切工业部门的代表。妇女与男子平等,在议会中也有代表。“议会”将同时执行政治机构的职能以及研究院和学校的职能。“议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将以表扬和发表对社会有意义的一切成就与发明作为自己的任务。社会管理机关(它与“议会”的关系,德萨米谈得不十分明确)一方面在所有的人之间分配社会产品,另一方面,则号召所有的好心人参加这种或别种工作。每个公社都有自己的政治会议,会议的使命是指导公社的活动。每个国家都有负责指导本国活动的会议——国民代表大会。最后,还将召开伟大的全人类代表大会,指导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行动。代表大会不是代议机关,它不是由各公社选派代表。代表大会的职能由若干公社来执行。执行代表大会职能的公社每年由上年执行此种职能的各公社推定。德萨米提出这种独特的论点,其出发点是认为在理想的社会里每个公社的公民都能做出共同的决定,都能制定为一切公社共同遵守的“法律”。凡是一致同意的建议就被认作是法律。政治机器宛如在自行运转着;由于教育的普及,政治真理都将是非分明而无可争辩,也许只有在疯人院里才会找到反对它的人。
应当指出,关于公有制条件下的政治结构,在《法典》中是阐述得不很清楚的。①
德萨米确信,公有制的确立将引起家庭关系方面的巨大变化。他严厉地批评卡贝在“伊加利亚”中把宗法家庭及其所持有的家长制、父权、妇女的从属地位等加以美化。德萨米说,卡贝在伊加利亚里还保留着“小经济的烂摊子”,大手大脚地不仅让各家有个人的饭厅和客厅,而且还让各家有个人的谷仓和作坊。②德萨米认为,所有这些都是多余的,有害的,因为在共产主义条件下家庭不应当有任何经济职能。另一方面,德萨米也反对自柏拉图那里传下来的那种为了有益于社会和人类而限定两性关系的传统。他说,这种做法会破坏“甜蜜的爱情”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上,在德萨米看来,重要的不是立法,而是教育、知识和榜样。德萨米认为“公妻”的说法是不能容忍的。“公有”一词,只能用之于物,决不能用之于人。德萨米虽然十分敬仰傅立叶,但显然认为傅立叶所说的那种婚姻形式没有多大价值。
①1843年《公有文集》,第37—46页中刊载的纳维尔所写《法典》摘要一文中,关于未来社会的政治制度写得比德萨米本人还要清楚一些。
②《公有法典》,第167—168页。
德萨米的理想是,男女自由结合,两性完全平等,离婚自由。他引证莱喀古士、莫尔、康帕内拉、摩莱里、卢梭、爱尔维修等权威的话,强调离婚自由的必要。①在现代社会中使爱情变得丑恶不堪的原因,是私有制和强制。在这方面,财产公有和自由正是对症下药。所有的人都愿意成为幸福的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在利害共同时,谁还愿意去违背符合于人的需要和欲望的公共道德呢?谁还愿意干扰别人的欢乐呢?如果一旦有违反常规的现象发生,文化和劳动会帮助社会来与这种现象作斗争。但是,对家庭观念的主要打击还是“统一的社会生活单位”。在现存制度下,家庭这个生活单位作为友谊和爱情的唯一中心还有着一定的作用。但只有很少的家庭合乎这个宗旨。在公有制条件下,随着细小的家庭单位的消失,与此相联系的稳固的一夫一妻制也必将消失。②
家长制的家庭单位不能保证儿童受到全面教育。要知道,教育乃是整个社会大厦的一块基石。我们在《公有杂志》中读到,教育应当以社会科学原理为基础,教育应当是和社会科学一样包罗万象的,应把人的一切都包括无遗。德萨米重复爱尔维修的话说,善行,信仰,风俗,习惯,一切都来自教育。良好的教育是与私有制不相容的:社会制度会在教育方面留下它的烙印。一切杰出的思想家都主张实行社会的、平等的免费教育。在人人平等的共和国内就应当实行这种教育,而且它将是巩固共和国的可靠的手段。德萨米着重指出,巴贝夫主义者对教育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德萨米说,巴贝夫主义者认为祖国应当从每一个人一出生就开始教化他,而且一直到他死都不抛弃他。③
①《公有法典》,第113—115页。
②同上书,第120—121页。
③同上书,第125—129页。
在公有制条件下的教育组织,所述大都与傅立叶的教育学说相同。社会教育是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劳动的和综合技术的教育。在公社中没有学者等级,理论家同时也是某个体力劳动部门的实际工作者。相应地,社会在施教期间,不仅要注意未来公民的智力发展,也将注意其职业教育。设有重点不同但都与某种职业相联系的各种学校。因为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当掌握几种专业,所以在学习期间,学生都要学完一个专业再学另一个专业。教育系统没有强制性。从一个教育阶段升入另一个较高的教育阶段,是由学生的能力和才智来决定的。教育是直观的;这种教育大部分在作坊、果园、厨房、马厩等处进行。教育已组织得能使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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