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大变局:影响近代中国的十一个关键人物》第91章


国式的总统负责制,而宋教仁则主张法国式的内阁负责制。孙中山认为:“内阁制乃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这一看法有着十分充足的理由,专制政体刚刚推翻,人们已经习惯了几千年高高在上的皇权统治,皇帝垮台,而总统又形同虚设,国家一时间极有可能陷入混乱不堪的境地。其实,宋教仁此前也赞成总统制,包括不久前由他亲自起草、主持制订的《鄂州约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便取美国总统负责制。现在之所以反对总统制,极力主张推行法国式内阁负责制,主要是因人而设,从防范袁世凯的角度出发。南京临时政府就要成立了,孙中山即将当选临时大总统,但这一切都得附加“临时”二字。早在孙中山回国之前,南北和议代表谈判,订立草约五条,其中就有“先推翻清政府者为大总统”;据传黄兴也在一封电文中说“袁能令中国为完全民国,决举为大统领”;而民众渴求和平,以为满清政府推翻,只要战乱平息,汉人中谁当总统都是一样。眼见袁世凯即将坐收渔人之利,对他素无好感的宋教仁决计早为制约之计:“内阁不善而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更易之,如必欲更易之,必致摇动国本。此吾人不取总统制而取内阁制也。”宋教仁的真实意思不便明说,所以提议无人理解响应,因责任内阁制设立总理,宋教仁遭到其他党人反对不说,还被误解为争权夺利,想当总理。
误解也好,反对也罢,宋教仁仍拼全力争取。经过多次反复磋商,他终于说服了孙中山,决定采取内阁制,孙中山就任总统,黄兴出任国务总理。
临时更改政体模式,不得不对取总统制的《鄂州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约法》已成过去,而《大纲》则为即将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蓝本,修改须征得各省代表同意。为此,宋教仁宴请各省代表,发表演说,陈述修改理由,而应者寥寥。加之宋教仁想当总理的谣言愈传愈盛,《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虽作了一定修改,但只承认增加副总统、国务员的位置,责任内阁制并未出现。
1912年1月3日,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共和模式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标志着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华大地的结束,至少是形式上的最后终结。
1月13日,宋教仁被任命为法制院院长,受孙中山委托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宋教仁力主坚持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权公布法律及政令,须经阁员附署,明确限制总统权力。不久,又以《鄂州约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为基础,制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国家政治体制作出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并实行立法(参议院)、行政(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司法(法院)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制约行政,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临时约法》摒弃了孙中山一贯主张的民主共和模式,采取了宋教仁式的自由共和理论框架——责任内阁制,“采法国制,参议院为最高之机关,而国务院为责任之主体。”具体而言,责任内阁制通常设有内阁(中国称国务院),由总理和总长组成;内阁由议会产生,并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组成,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议会可决定内阁去留。总统虽然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但其权力受到严重制约,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员副署才能生效,不同意则可驳回。国务员由参议院任免,因此国务员只需对参议院负责,而不必听命于总统。可见责任内阁制下的总统,是一名不负实际行政责任的国家元首。
平心而论,这种视人立法的随意性手段,置国家大法为政治工具的做法,实在有失西方立法精神的客观与公正原则。此外,就已经施行此种制度的法国而言,内阁制极容易造成政府频繁更替,导致政局动荡不稳,这点也被革命党人有意无意间给忽略了。
表面看来,宋教仁的责任内阁制可以有效地控制他所认为的“其人不学无术,其品更恶劣可鄙”的袁世凯,但其内里隐藏着一个难以克服的误区与罅漏:内阁之权如何得到社会力量的保障?如果手握军权的袁世凯干脆将其一脚踢开,以武力解散内阁,看似设计完美的民主政体,又将走向何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旦确立,革命党人无不以为中国民主建设大功告成。
孙中山表示卸任后将致力于中国的铁路实业建设,黄兴常对人言“难可自我发,功不必自我成”,皆不再汲汲于功名权力之争。1912年9月16日,孙中山、黄兴又与袁世凯协商,就民主共和政体的许多关键性问题,如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国会与政党的地位,军队国家化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了八项《政治纲领》。袁世凯表现出的开明通达,令一直有着防范心理的孙中山与黄兴相当满意。该做的似乎都做了,于是,也就放心落意地将国事完全交给了袁世凯。然后,孙中山成立了一家铁路总公司,准备实现他花十年时间修二十万里铁路的诺言;黄兴则辞去南京留守,交出兵权,解甲归田。
一般而言,从封建专制脱胎而来的人物,难免留下旧社会的痕迹与烙印,而孙中山与黄兴却以一种功成身退的全新风姿,出现在新旧交替的中国近代历史舞台,其高风亮节为中国民主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垂范千秋的表率作用。
同盟会主要领导人物中,唯有宋教仁还在为政治、为国事呼号奔走,以达“巩固共和,实行平民政治”之理想。责任内阁制的核心在议会政治,而议会政治的重心在于政党制衡,因此,宋教仁将组织政党视为民主共和的头等大事。原来的同盟会属秘密武装暴动的革命会党,带有一定的草莽气息。宋教仁决心“毁党造党”,以同盟会为基础,将其改组为一个带有建设性质的议会型政党——从暗处走到阳光之下,“从事于宪法国会之运动,立于代表国民监督政治之地位。”
早在1901年,清廷迫于各种压力,开始推行立宪新政。清末立宪新政虽然出于维护满清统治的目的,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与历史上那些比附于古已有之的“三代遗意”以及“君民共治”的理想境界,以改善王权、美化王权的改革相比,一个最为显著的进步,就是顺应潮流,颁发了一道开放党禁的谕旨,为立宪党人的公开活动提供了政策保证。尔后又大量翻译外国法律、法学著作(清亡前达四百多部),通过一系列仿行宪政、预备立宪的措施,否定了封建专制的无限君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国初年的民主运动奠定了基础。
君主立宪制下的政党,自然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所谓朋党。国人对历史上那些“土生土长”的党派、帮派并无好感,常以“朋比为奸”、“结党营私”一言以蔽之。而对西方民主体制中政党的认识,也是通过与朋党的比较逐渐形成:“政党者,以国家之目的而结合也;朋党也,以个人之目的而结合者也。”
有了清末十年开放党禁的立宪基础,辛亥革命成功后的民国初年,在实现西方民主政治的刺激与促进下,出现了一股组党、建党高潮。一时间政党林立,派系纷呈,活动频繁,正如时人所述:“集会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为数几至近百。”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11年武昌首义至1914年国会解散的四年时间里,全国公开活动的各种会党多达六百八十二个,其中从事政治活动的党派为三百一十二个。除同盟会外,当时主要的议会型政党还有共和党、民主党、统一党、自由党、统一共和党、中华社会党、中华进步党、公民急进党、中华民国工党、中华民国自由党、民社、民国公会、国民协进会、国民共进会、中华共和促进会、共和建设讨论会等等。
面对党派过多,混乱纷立的局面,宋教仁认为并不利于“和平竞争”,只有组成“强大真正之政党”,造成两大党对峙局面,才“合于共和立宪国原则”。其实,党派虽多,但宗旨纲领大同小异,无非以“民主共和”、“利国福民”、“振兴实业”等口号相互标榜。就其政治倾向而言,仅有同盟会派与非同盟会派之别,而有相当影响及号召力的,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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