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86章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在法院对这个刑事大案做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用被删剪的电视画面对警察预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审判前就已认定涉案警察罪大恶极、罪责难逃,为审判后出现的暴乱事件埋下了定时炸弹,最终酿成了一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城市暴乱。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新闻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即然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要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呢?
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一言半语恐怕很难说清。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在新闻报导过程中,每一家媒体都会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新闻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所谓“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道应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导,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严重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道,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号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惟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私的新闻报道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绝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的重点监督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份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导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自然要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导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所以,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力。
经删剪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导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证明媒体的报导出于“真正的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所以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导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年夏天,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 J.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坦率地回答说,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别无它法。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导,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导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外来的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录音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所以,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活动进行报导时,所配画面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经电视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非常罕见的例外。此外,为了防止媒体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Clark,1949—1967任职)1966年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 v.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的煽动能力和将有倾向性的新闻报导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不利于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来,也是本法官应根据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审判活动被公开报导而可能有失公正,应令重新审判。”
依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联邦和州各级法院有责任确保新闻媒体不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新闻报导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惟一根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时间,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Wentura County),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2%。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诉陪审团,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他声称,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却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猜测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另外,金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不仅一人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万伏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警察的责任。被告律师指出,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失去控制的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呢?被告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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