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08章


府滥用司法权力的警觉态度。但是,当它们移植到中国的语境中就会出现误读的可能性,因为美国的一般读者对自己生活的法治环境有相当多的切身体验,也比较容易理解美国法治的“阴暗面”只是其完备法治的一小部份,但对于没有过在美国生活体验的一般中国读者,这一“阴暗面”可能会被不自觉地放大成为美国宪政和法治的全部,而且,由于作者是美国知名学者,作品又是有影响的著作,因而就增加了这种印象的权威性。中国的批判家就可以振振有辞地说:“有必要强调美国宪政和法治的长处吗?美国人自己都说自己的法治问题成堆!”
这里的确向我们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的学者在挑选译介西方著作时,在突出我们的个人偏好时,一定要照顾到全面;在赞赏另类时,更应该突出主流。在人文学术中,有时新不一定比旧好,有时新可能还不如旧。在其名著“Politics among Nations”(《国际政治》)中,国际政治学权威Hans J。Morgenthau开篇就指出:“在政治理论中,新鲜突兀未必是优点,源远流长也未必是缺点。”不幸的是,中国学界似乎已形成了某种传统,译介近现代西方学术时较多地选择经典和主流,但译介当代作品时似乎更多地注意标新立异的枝干,而非源远流长的传统。在我看来,不同社会间的交往和交流应该跟人与人交往一样,尽量了解、借鉴甚至是学习对方的长处,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过多纠缠于历史的纠葛和偶然的冲突,陷于某种受害者、胜利者或救世主的心态而不能自拔,绝非是一个伟大民族自谦、自信和自强的表现。这绝非无的放矢,看看在过去的几年里中美两国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和学者对相互嘲弄、彼此揭短甚至是攻击谩骂的热衷,就可见一斑。
这一观察确定了我从事美国宪政史探讨的一个原则:作为这一研究领域的一个后来者,我要虚心地学习和阅读其他学者的著述;作为身处一个法制远非健全、人治常常代替法治社会中的观察家,我将努力寻求一个法制相对健全、宪法为其立国之本社会的法治精粹和宪政经验。在具体做法上,利用自己作为历史学者善于叙事、对细节的敏感和对美国历史发展背景熟悉的优势来讲述美国宪政法治发展演变的故事。于是,我打算以“美国伟大的'国会'法律和'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为题分别讲述十大判决和十大法律的故事。
当我向远在美国的王希教授和我的老朋友陈伟提出这一设想时,得到了他们热情的赞扬,并建议我把判决和法律分开来作。由于判决的案例故事如此丰富多彩、惊心动魄,它自然成为了我的首选。更为重要的是,老友陈伟与我不约而同地对判决问题产生了兴趣,并在我之前开始在国内的《读书》、《南风窗》和海外的《世界周刊》以及网上电子刊物《华夏文摘》和《国风》发表他的美国法律纵横谈。他的欣然加盟大大提高了本书的可读性和思想性,缩短了与读者见面的时间。
本书的合作成为我们近20年友谊的小小高潮。我们是东北师范大学(长春)1978级校友,我在历史系,他在政治系。1982年初大学毕业前夕,我报考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他报考了苏联东欧研究所,由此我们开始相识。我于当年如愿以偿,他却在赴京复试后马失前蹄,但我们一直保持了书信联系。1984年他终于如愿以偿,成为苏东所外交与国际关系专业研究生。此后,我们有一段很愉快的交往,包括一起为国务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提供一份美苏关系的咨询报告,一起去采访原国民政府驻印度远征军副总司令郑洞国将军,探讨美援对中美抗日同盟以及中共、国民党、美国、苏联四角战略关系的影响。1990年前后,我们突然对中国参加朝鲜战争的决策过程产生了共同兴趣,从各种零星的材料中吃力地试图弄清楚周恩来1950年10月8日赴苏联与斯大林讨论苏联空军援助和中国参战的行程,弄清楚周恩来此行究竟是带着参战的决定还是没有?为此,陈伟采访了周恩来此行的翻译师哲和机要秘书康一民,经师哲引荐,他还采访了周恩来的军事秘书、原总参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但由于缺少完整的第一手档案资料,除了弄清楚周恩来的行程外,第二个问题还是一锅粥。所以,我们的第一次合作研究除了留下一批认真讨论的信件外,并没有成果发表。这一困扰冷战史学者的“世界性难题”,直到1996年俄罗斯方面档案公开才最终水落石出。
陈兄后来留学美国,就读华盛顿大学并获得电脑信息技术硕士学位,成为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1992年和1994年我两次赴美进修研究,都在华盛顿见到他。但1998…2000年间,我们的联系一度中断。1999年秋-2000年春,我在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作了一个学期的高级访问学者,太太和女儿同行,住在华盛顿远郊。2000年秋,我们恢复联系后,这才发现我们当时近在咫尺,住在同一个社区,我女儿琬洁和他女儿陈晨还在同一个学校上学。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陈晨竟然曾无意中为琬洁当过英语翻译。那时,可怜的琬洁一句英文不懂,作数学作业时像国内一样把答案直接写在书上,老师比划半天她也不明白。老师只好请来高年级的陈晨,用中文向琬洁解释说,不要把答案直接作在书上,因为美国的教科书为学校所有,要传给下届学生。这虽然是戏剧性的巧合,但我宁愿把它看作是一种神秘的力量要我们的友谊延续到两个孩子身上。
陈兄不仅及时完成了他所承担的案例(就这一点,我就要深深地感谢他,因为他是在极其繁忙的工作之余,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完成这些写作的),而且审读了全部文稿,提出了极为宝贵的修订意见,同时他还对大到全书的整体构思、案例的选择,小到书名的确定、脚注的核对都作出了不可缺少的贡献。比如,他对我最初提出的“伟大判决”很不以为然,因为Scott案可以说是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判决之一。这提醒我在案例的选择上不能仅仅着眼于“伟大”,而且要注意到“恶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决非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他们也像凡人一样会犯错误,而且因为特定的地位会犯大错误。
为了书中某个术语的翻译、某个概念的表述、某个段落的安排、某个引文的核对,陈兄在过去一年中给我打来了十几个周末越洋电话,我们常常一谈就是几个小时,直到电话卡用完为止。更不要说相互间的上百份电子邮件,无数次的稿件传送。由于文字处理系统的差异,我们在文稿修订方面费尽心机。他的认真态度实在是难能可贵。
同样,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白雪峰博士也给我友好的帮助。2001年初夏,我参加了白雪峰的博士论文《沃伦法院研究》的答辩。这可能是国内第一篇以宪政史为题的美国史博士论文,写得相当扎实。白雪峰对沃伦法院处理的一些著名的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案件很有研究,在此基础上,他为本书贡献了三个精彩的案例故事。
这样一本小书还得到了两位资深美国宪政史学者的支持。2001年7月,我和国内15位学者一起参加了Hawaii大学东西方中心、北京大学主办的“讲述美国和中国”讨论班。讨论班上,我结识了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旧金山市立学院)社会科学教授、美国宪政史专家Laurene Wu McClain(伍淑明)女士,向她请教了有些不易在书本上获得的美国司法程序和地方法院的知识。作为华裔教授,我很希望她能够为我的项目撰写一篇有关华人的案件,2002年初她寄来《从受害者到胜利者》。接着,我希望她能再写一篇二战中日裔美国人受迫害的案子,她再次欣然同意,不过不是由她亲自来写,而是请她的丈夫、California大学伯克利校区法学院法治史教授Charles J。McClain教授来撰写。Charles教授还是该法学院法学和社会政策项目副主席(Vice Chairman; Jurisprudence and Social Policy Program),研究少数族裔宪法权利的专家。
中华美国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教授忙里偷思阅读了部份书稿,并针对书稿的若干不足提了意见,写出一篇精彩序言。他在文中对美国宪法宗教背景和自然权利观念的精辟分析,对书名中“宪政”一词的题解,使全书大为增色。至于序言中那“不识抬举”的戏言,也体现出作者特有谦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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