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15章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1913〕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不必在各州按比例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1913〕
〔一〕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本州人民选举,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需具备之资格。
〔二〕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得授权该州行政长官,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三〕对本条修正案的解释不得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1919〕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1920〕
〔一〕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本条未获批准前,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在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20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1月3日正午结束,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应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之前亡故,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时为止。在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到产生一名合乎资格的总统或副总统时为止。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10月15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1933〕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
第二款
在合众国任何州、准州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止。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各州修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1951〕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一届任期结束前的时间里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以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1961〕
第一款
作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数目等于把特区看作一个州时,它在国会中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1964〕
第一款
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1967〕
第一款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他们提交一份内容与此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主官的多数或国会通过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4天之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作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48小时以内集会。如果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21天之内,或者如果国会因适逢休会而按照要求专门为此目的集会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2/3的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则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971〕
第一款
年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附录三
美国司法体系和联邦法院
就司法权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的地位而言,相对于其他西方国家,美国的司法权最重,法官的地位最高,美国的官司多,以打官司为职业的律师也最多。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
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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