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第23章


列,也是为了所有的民族。就像上帝与以色列的结合为以色列人互相之间的法的共同体提供了根据一样,上帝对结合的忠诚、上帝的正义性也将通过以色列人和所有的人在爱的影响下建立共同体而得到实现。对于以色列来说,上帝与以色列的结合、关于上帝对未来启示的应许为对人的完善的共同体的期待提供了根据。其他各民族也向往这种共同体,尽管没有这样可靠的根据。与其他各民族类似,古以色列也曾经期望人们之间完善的共同体,并把它看作是在大卫(David)
家族的某个国王统治下的尘世的黄金时代——当时的世界将直接地过渡到这个黄金时代。 在巴比伦流亡之后,这种期望弥赛亚的形式依然存在。 但是,另一种对未来的期望排挤了它,不久之后就占据了中心地位。 这种期望更多地具有探询单个的信徒如何分享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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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101
救的色彩。 对于由关于世界末日的观念出发散布开来的关于一种新天新地的期望来说,只有与死者复活和世界审判相联系,人们在上帝的统治下彼此之间结成完善的共同体才显得是可能的。真正人性的时代不是产生自当今世界的连续延展,而是通过一种断裂在对生者和死者的神圣审判的紧要关头的彼岸产生的。迄今为止,在这个世界上罪与恶的力量占据着统治地位。当然,犹太教以及关于世界末日的观念通常更多地是在其他人那里、在不信上帝的人那里看到罪恶。它不可能足够深刻地认识到,在这个世界上之所以无法在人们彼此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共同体,乃是由于所有的人,包括上帝的信徒们,都被吸引在罪和恶之中。只有基督教的信仰才懂得。唯有通过死亡,通过与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之死的结合,才能分享拯救。因此,尽管人们现在就可以有所准备,但是,上帝在尘世的王国只有在死者复活的未来生活中才能完全成为现实,这种认识完全是严肃的。谁对此感到不满足,谁想用暴力把上帝的王国接到尘世间——谁对人的行为提出实现黄金时代的苛求,他就只会低估可以达到的东西,使人的现实性为自己的理想作出牺牲,用暴力来造成上帝的王国在其效果上是敌视人类的。 人类使命的目标在完善的社会形式这方面依然是希望的事情,是与死者的复活紧密相连的。 但是,在对拿撒勒人耶稣的信仰中,基督徒现在已经对将来分有他的复活生活深信不疑。 在这个世界上,他们已经就生活在人的未来的,最终的共同体在上帝的爱里的反光中,成为新的以色列,并且由此为所有的人提供一个即将到来的爱的社会的范例,以至爱的创造法的那种冲动由它出发进入一切人的共同体,这就是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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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人是什么
独特的本质。
注 释① 参见阿隆(RagmondAron)
在《当代德国社会学》一书中(1953年版,第23页)
对膝尼斯(Toenies)
所做的批判。 把共同体与社会对立起来,可以追溯到滕尼斯。 莫尔特曼(J。
Moltman)
在神学意义上批判滕尼斯、弗赖耶尔(HansFrey-er,“基督教社会伦理学中对历史的感知)
,载于《新教神学》,卷二十,1960年版,第263—287页,尤其是第271页以下)。贝格(PeterL。Berger)
和鲁克曼(ThomasLuckman)
在他们的《现实的社会建构》(纽约1966年版,第50页以下,尤其是第53页以下)
一书中从个人的相互作用中,即从对习惯化的行为方式的相互典型化中(第51页)
,推导出社会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持久的、“制度化的”
形式,形成了对角色的固定期待。 按照帕森斯(TalcotParsons)
在《社会体系》(1951年版)
一书中的观点,共同的价值取向是角色期待和认可的持久交互关系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制度的行为来说,这种交互关系是根本性的(第38—39页)。
在贝格和鲁克曼那里,只是表面上缺少这种价值观点,因为他们把关于对行为来说重要的东西(重要的结构:第74页,请比较第42—43页)
的判断的共同性——这又回到了人的行为的暂时性——解释为行为制度化的前提(第74页)。
毫无疑问,应该注意到这样的重要性并不是作为价值自为地存在的,而是只有在个人互相作用的过程中才形成的。在此,评价或者对行为方式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总是已经包含着对社会的整体意义的预先把握。在这种整体意义的影响下,事件和行动方式的重要性才显示出特色(参见哈贝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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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301
[JurgenHabermas],“论社会科学的逻辑”
,载《哲学评论》副刊第5期,1967年版,第166页以下)。
在贝格和鲁克曼那里,这种宗教社会学的主题处理,只有在讨论一个社会中制度化的行为方式的一体化时才付诸语言(同上,第61页,并请比较第71页)。从对这样一种整体意义的——尽管通常是不明确的——理解中,恰恰还总是已经产生出认可和立法的行动。② 爱不仅像路德已经强调的那样,以基督徒参与法的生活的任务为主题(海克尔[J。
Heckel],《仁爱与法》1953年版)
,而且是法的形式本身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施拉特尔(AdolfSchlater)
在他的《基督教伦理学》中看到了这一点。 请参见巴因特克(BeinAtker)
的《施拉特尔论基督教信仰与法》,1957年版,第30页以下。最近,沃尔夫(ErikWolf)
的《他人的法》(1958年版)
从在基督身上表现出来的上帝的爱出发论证了法。 不过,这样一种论证不能从爱的戒律特征出发,而是必须根据它的现实的、历史的效用,就像施拉特尔所做的那样。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就不是一种好像是法的论证的自然法体系,而恰恰是在实证法的变革历史性中对实证法的理解。③ 参见麦霍弗尔(WernerMaihofer)
的《法与存在》,1954年版。④ 与此相反,像魏舍德尔(WilhelmWeischedel)
在《法与伦理学》(1959年第2版,第4页)
一书中假定为不言而喻的那样,试图在伦理学中论证法,则只有就实证法来说,就立法过程来说才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这里,正如魏舍德尔所指出的那样,也绝不是涉及到一种纯粹规范性思维的永恒标准,而是涉及到一种传统的联系。⑤ 这种爱的行为的理由并不在于自然法,而是仅仅产生自它自己的创造性特征。因此,爱也可能超越自然法的定律(这总是取决于它们的根据与效用)
,例如超越有比例的正义,即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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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quc(给每个人以他应有之物)
的基本定律。 在葡萄园工人的比喻中(《马太福音》第20章)
,庄园主付给最后招募来的工人与一开始就有那里工作的工人以同样的报酬。后者把这看作是——这是可以理解的——违犯了sumcuiquc的原则。 他们得到的答复是很有特色的,这就是那个反问:“我做好人,你妒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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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过程
人们的关系和他们与事物世界的交往是彼此紧密相连的。 几乎没有一种人的共同体的形态不与一定的现实利益相联结。但是,也几乎没有一种对现实世界的征服不至少在基础上就已经受到社会的制约。 一方面是对自然世界的征服和总是需要重新改造的文化世界的互相交织,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的互相交织,它们都是作为一种不断推出人的生活形态新阶段的社会过程实现自身的。 我把与自然的关系愈益被卷入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这种进程称为社会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人们不仅彼此一致起来。而且通过共同地征服自然,也和自然一致起来。让我们衡量一下,社会过程对于人的使命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就像我们前边所看到的那样,人的使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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