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知识》第113章


失效。其中一个方式是我们不需假定所有性质都属于他所设定的这类群;如
果有一个有限部分做到这点就够了。如果有某个可以下定义的性质集合,这
些性质都属于凯恩斯群,那么只给某些虽然不是全部归纳找出合理根据就可
以了。我们大体能够把一个种类所特有的性质与随着个体而有所不同的另外
性质区别开来。举例说,在动物身上颜色被认为是变化很大的,因而“天鹅
都是白的”这个习见的错误归纳永远没有,比方说,“天鹅都有长脖子”那
样可靠。当一种特性为某一种类的所有分子所共有时,我们可以把这种特性
叫作“种类的”特性,因为一个种类是由于不明的原因而在一起的具有许多
共同性质的类别。一般认为时空位置永远不是一个属于种类的性质。野生状
态的有袋类动物固然只出现在澳大利亚,但是把它们带到其它地方的动物园
后并不能改变它们是有袋类动物。
确定一个已知特性是或者不是属于“种类”的特性可能需要使用归纳法;
但是如果我们假定属于种类的性质是所有性质中的一个有限部分,那么归纳
法的这种应用就是有合理根据的。
在许多问题上,我们只要能够确定大多数A 都是B,那就可以满足要求;
因此我们可以把凯恩斯的公设变得温和一些,假定它说某些特性通常是连在
一起的。如果一个“自然种类”是由A1,A2。。An等性质(不知它们之间互
相依赖)来下定义的话,那么我们为了某些目的就可以认为一个具有只差一
个就是全部这些性质的个体仍然可以作为该类的一个分子。例如无尾猫尽管
没有尾巴,仍然不失为猫。另外许许多多可以作为标记的特性可能发生延续
不断的变化,所以存在着不能肯定说某种已知特性是否出现的边缘情况。自
然种类正像拓扑学中所说的邻域,但这是内包的而不是外延的邻域。举例来
说,猫类似一群星簇:它们并不是都在一个内包的地点,但是它们大多数却
围绕着一个内包中心而聚集在一起。假定演化是对的,一定存在着远离中心
的分子,它们的变异达到使我们几乎无法确定它们是否属于这一簇的程度。
对于自然种类的这种看法有一个优点,那就是说在先进科学容纳这种看法之
前,它无需做出任何改变。
可是这些想法却提示我们把凯恩斯的公设转化为比他所陈述的那个原则
更加富有弹性,更少让人想到逻辑教科书那样的东西。看来一定存在着使得
某些种类的结合比另外一些种类的结合更加稳定的定律,这些定律要求当一
种特性发生变化时,另一种特性也将受到相关的微小变化。这个过程引导出
相关的函数律,人们把它当作比自然类别大概更为基本的东西。
上面这种思路看来在生物学中是适合的,但是近代原子学说提供了一种
多少有些不同的想法。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人们发现,被观察的物质的极大
多样性可以通过认为它们都是由九十二种元素(有些尚未发现)组成而得到
解释。直到本世纪,人们认为每种元素都具有由于某种尚未了解的原因而共
存的许多性质。原子量、溶点、外形等使一种元素成为一个自然种类,正象
演化论出现以前生物学中的情况一样。可是最后却发现不同元素之间的不同
乃是结构上的不同,是同样适用于一切元素的一些定律产生的结果。仍然存
在着自然种类——在目前是电子、正子、中子和质子——但是人们希望这些
并不是最后的不能再分的东西,有可能归结为结构上的不同。在量子论中,
它们的存在就已经显得有些不明显和不实在了。这一点向人们提示:在物理
学中,正象在达尔文以后的生物学中一样,自然种类的学说最后可能证明只
是一种暂时的现象。
我的结论是:自然种类的学说,尽管在建立象“狗吠”“猫叫”这类先
于科学的归纳上是有用的,却只是在通向另外一种性质不同的基本定律的道
路上的一种近似的和过渡性质的假定。由于这个原因,也由于它的人为的偶
然性,我不能把它当作科学推理的一个公设。
第四章超越经验的知识
某些近代的经验主义者(特别是大多数逻辑实证主义者),照我看来,
误解了知识对于经验的关系。如果我没有看错,这种误解是从两种错误产生
的:第一是对于“经验”这个概念的分析不够充分,第二是关于认为某种特
定的性质属于某个(未确定的)主体这种信念到底包含什么内容而产生的错
误。于是出现了两个特别的问题:一个问题关系到意义,另一个问题关系到
叫作“存在命题的知识,即具有“某种事物具有这种性质”这种形式的命题。
人们一方面主张,一个陈述除非有某种已知的证实它的方法,它就没有任何
“意义”;另一方面却又主张,除非我们能说出一个具有这种性质的主体,
我们就不能知道“某种事物有这种性质”。我想在本章内提出反驳这两种意
见的理由。
在从抽象逻辑方面研究这两个问题之前,让我们暂且先从常识的观点看
看这两个问题。
先从证实开始:有一些人主张,如果不防止原子战争,这就可能导致这
个星球上生命的灭绝。我要谈的并不是认为这个意见正确,而只是认为它有
意义。然而这却是一个不能证实的意见,因为如果生命灭绝的话,谁还会留
下来证实它呢?也许只留下贝克莱的上帝,而我相信逻辑实证主义者是不愿
祈求他的。如果我们往后回顾而不是往前瞻望,我们都相信在地球上还没有
生命之前还有过一段时期。那些认为意义需要可证实性才能存在的人并无意
446 否认这类可能性,但是为了承认它们,他们就不得不把“可证实性”的
定义放宽一些。有时一个命题被认为是“可证实的”,如果存在着任何一件
对它有利的经验界的证据的话。这就是说,“凡A 都是B”是“可以证实的”,
如果我们知道有一个是B 的A,并且不知道有一个不是B 的A 的话。然而这
种看法却引导出逻辑上的谬论。假定我们不知道A 的任何一个分子是否为一
个B,但是我们却知道有一个不是A 的分子的X 物体是一个B。设A′为A
类与X 物体共同组成的类。那么“凡A′都是B”由于这个定义就成了可以
证实的。因为这蕴涵着“凡A 都是B”,所以“凡A 都是B”是可证实的。结
果每个具有“凡A 都是B”形式的概括性命题都是可证实的,只要不管什么
地方出现一件已知为B 的物体。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另外一类概括性命题,例如我们在谈到自然种类说时
所想做出的那类概括性命题。我心中想到的概括性命题是那些具有这种形式
的概括性命题:“所有A 类的谓语对于B 物体来说都是真的”。如果A 类的
谓语中有些或至少有一个在经验上已知对于B 为真,那么应用同一个“可证
实性”的定义,这就是“可以证实”的。如果情况不是这样,让我们设P 为
对于B 为真的某个谓语,并且设A'为由A 类与P 共同组成的类。那么“所
有A′类的谓语对于B 都是真的”就是可证实的,因而“所有A 类的谓语对
于B 都是真的”也是可以证实的。
从这两种过程可以得出,如果已知任何事物具有谓语的话,那么所有的
概括性命题就都是“可证实的”。这个结果并不是人们原来的意图,它证明
上面那种较宽的“可证实性”的定义没有什么用处。但是除非我们承认某种
这类较宽的定义,我们就无法避开悖论。
让我们再看一下包含“有些”或者它的同义词的命题;例如,“有些人
是黑人”或者“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一般来说,这类命题都是通过实
例才被人认识的。如果有人问我:“你怎么知道有些四足动物没有尾巴?”,
我可能回答说:“因为我养过一只无尾猫,它没有尾巴”。我打算反驳的那
种看法却认为这是认识这类命题的唯一方法。在数学中布劳威尔主张这种看
法;关于经验界的物体,其他一些哲学家也持有同样的看法。
从这种意见所产生的悻论和从上面那种关于可证实性的学说447 所产生
的悻论非常相似。举一个“雨有时降在没人看见的地方”这样的命题。没有
一个神智健全的人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指出一个从来没被人看到的雨滴却是
不可能的。否认我们认识有些未被人观察到的现象是违反常识的;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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