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边上的思考》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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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方针脱胎于中央对台政策已人所共知,但它与中央解决西藏问题的内在关联却少有人注意。事实上,毛泽东在一九四八年阐述对中国的地缘政治思考时,就把西藏与港、澳、台问题放在一起来思考(参见“香江边上的思考之四”)。一九五一年签署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直到一九五九年西藏叛乱之前,一直是中央治理西藏的基本法。但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十七条协议”与中央对台政策“叶九条”以及中央对港方针“十二条政策”,就会发现后来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但基本框架却来源于“十七条协议”。这三份文件贯穿了一些共同的政治原则。
其一,维护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治权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维护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授权与被授权的政治关系,由此国家主权必须统一归中央人民政府。“十七条协议”明确要求“驱逐英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第一条),因为英美势力一直在策动西藏独立,并把藏传佛教看做在中亚和大南亚反对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是西方世界“遏制共产主义的屏障”。而“叶九条”“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是“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第一条)。至于中央对港“十二条基本政策”的第一条就明确宣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第二,西藏、台湾和香港作为“独特”的地方政府,虽然直辖于中央政府之下,但拥有高度自治的权力。按照这个原则,对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做出具体划分。其中,作为主权象征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等权力,必须归中央人民政府,而特别行政权的具体治理事务由地方政府自己管理。西藏当时虽然有藏军,拥有很大的自治空间,但中央决定对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将“西藏部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第八条)。中央对台政策上,容许台湾拥有自己的军队。但在香港驻军问题上,曾经引发一场风波。当时港人盛传外交部长黄华表态中央不在香港驻军,被邓小平斥之为“胡说八道”。小平明确指出,中央要在香港驻军。这不仅是为了宣示主权,更主要的是防止西方势力把香港变成颠覆大陆的基地,由此引发大乱。
其三,西藏、台湾和香港作为“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的权力,因此拥有不同于中央政府和内地其他地方政府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比如“十七条协议”肯定西藏保留班禅喇嘛和达赖喇嘛作为政教合一的最高领袖的地位不变,其宗教信仰及制度不变,甚至西藏的农奴制也暂时不变。而对香港和台湾则保证两地的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其四,这些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区域的一部分,通过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这两个机构参与国家管理,同时中央也可以委任这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出任中央政府的领导职务。在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中,一直都有西藏、台湾和香港的代表。“叶九条”还明确提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第五条)。
当时有人说是国家副主席职务。“十七条协议”和“十二条基本政策”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内容,但事实上做出了这样的安排。比如达赖喇嘛签署了协议之后,于一九五四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即被选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喇嘛被选为人大常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特首董建华卸任之后,被安排为全国政协副主席。
其五,中央人民政府不需要这些地方政府或居民承担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比如服兵役、纳税等等,相反中央在这些地方政府遇到困难时,有责任和义务予以支持。比如“十七条协议”规定,“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即入藏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第十六条)。“十二条基本政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第八条),且“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第十二条)。至于中央对西藏和香港经济援助政策,已经被人们看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近年来中央推出的一系列对台商和农民的政策,也被看做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有效思路。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共同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思想实际上来源于毛泽东提出的和平解放西藏的思路,具体就源于“十七条协议”。然而,如果我们再深入考察“十七条协议”的精神,就会发现这套治理边疆的政治思路实际上发端于大清帝国。
中华帝国兴起秦汉,繁盛于唐宋,发达于元明清。大清帝国运用一套成熟的、灵活弹性的政教制度解决,将中华帝国治理边疆政制发展到极致,有效解决了唐宋以来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的边疆问题。这套政制的核心就在于在捍卫帝国主权的中央集权制度下,采取因地制宜的个别统治的政策:“以八旗制度统治满洲,以盟旗制度辖蒙族,以行省制度治汉人,以伯克制度治回疆,以政教制度驭藏番,以土司制度或部落制度辖西南苗夷,以及以宗主制度对番邦。”(转引自萧金松:《清代驻藏大臣》,6—7页)在此基础上,又在边疆各地派驻中央机构加以监督、控制和指挥边疆地方。比如设立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伊犁将军、察哈尔将军、热河将军、绥远将军、定边左副将军、库伦办事大臣、西宁办事大臣及驻藏大臣等衙门。制度井然、治绩可观,“边疆三万里,相安二百年,为历代所不及”(同上,7页)。在这些制度中,尤其以对西藏的治理最为典型,因为地缘上西藏北挟新疆、南临苗夷,是巩固帝国西南和西北边疆的中枢之地,而且在文化上、教化上由于藏传佛教对于整个蒙满地区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
大清帝国的开国君主治理西藏始终着眼于边疆领土,但却从宗教问题入手。通过宗教问题来解决边疆领土,无疑是极富想象力的政治技艺。在西方历史上,我们看到罗马教皇给世俗君主加冕,可在大清帝国,我们看到的是世俗君主给宗教领袖册封,达赖和班禅作为藏传佛教的最高领袖地位实际上来源于世俗君主的加冕,这一传统起源于元朝。在这个册封的背后,大清帝国也认可了藏传佛教类似国教的政治地位。从此皇城根下就有了雍和宫,慈禧太后也就顺理成章成了“老佛爷”。正是依靠宗教羁縻这种富有想象力的政治构想,大清帝国轻而易举地解决了满蒙问题,奠定了对满蒙地区行使主权的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清政府于雍正五年(一七二七)设立了驻藏大臣衙门来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统治。
关于驻藏大臣的设置,清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宪制性文件或宪制惯例加以规制,如《钦定理藩部则例》、《清会典事例》就明确驻藏大臣的职称、官员甚至任期、随员等,而驻藏大臣钟方的《驻藏须知》详细记录了驻藏大臣从上任到离任的工作细节,成为驻藏大臣的办事细则。而乾隆十六年(一七五一)的《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乾隆五十四年(一七八九)的《收复巴勒布侵占藏地设站定界事宜》(十九条)、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的《藏中各事宜》(十条)、乾隆五十八年(一七九三)的《藏内善后章程》和道光二十四年(一八四四)的《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等一系列宪制性文件不仅规定了驻藏大臣的权限,也规定了中央与西藏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其要旨是帝国中央对西藏的治理主要着眼于主权的控制,而具体地方治理由西藏地方政府按照政教合一的体制进行。
在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上,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对达赖、班禅的册封制度,确立了中央与西藏的基本政治关系:即西藏承认中央政府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威。但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确认了黄教的正宗地位以及达赖、班禅作为最高宗教领袖的地位,也确认了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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