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史》第173章


农村并没有得到大力推行,所以,它对农村家庭生活的基本结构没
有产生深刻影响。农民还像共产党上台之前那样结婚、生育和抚养
孩子。
新婚姻法以“自由选择伴侣……及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
保护”为基础,其主要前提是这样一个原则:婚姻是通过两个平等
个人的自由选择建立一个新的家庭,而不是由双方家庭一手包办,
根据家庭的整体利益安排子女的婚姻。尽管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姻
由男女双方自己作主,但实际上,在订婚时父母的意见仍起着举足
轻重的作用。
有一点可以肯定,与20世纪初相比,子女在选择配偶上逐步获
得了更多的发言权。1949年以前,由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常常是
新郎新娘直到举行婚礼那天才得第一次见面。不过,在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的数十年间,父母对婚姻安排的控制明显地减弱了。现在,
即使有时父母主动为子女安排婚姻,通常也是事先与结婚双方商议
过的。青年男女通过一块儿上学或在同一个生产单位劳动,互相了
解的机会越来越多;他们常常自己向对方表露爱慕之情,尽管随后
的发展仍将受到父母的极大影响。这些变化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这样一个事实,即婚姻基本上是家庭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
结合。①
新的婚姻法也以“两性权利平等”为基础,不像那些使妇女明
显地从属于男人的传统习俗。不过,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地
位仍明显低于男人。婚姻仍是男方的事,女人“嫁进其夫之家”(通
常意味着嫁入其他村子)并有义务为其婆家的幸福做贡献。所以,
儿子仍然比女儿更得宠——生儿子称“大喜”,而生女儿是“小喜”,
因为把女儿养大后,她将为别人家服务。在家里,妻子的地位明显
低于丈夫,实际上也低于公婆。尽管妇女像在传统时代一样,经常
最终设法在家里获得不少的非正式权力,但最后的决定权仍在她丈
夫或许甚至是公公手里。
虽然1949年后的30年,农村妇女的生活确实有了一些改善,
但这些改善并没有产生或导致传统的父系家长制的根本改变。当妇
女在社会主义改造后被迫下田劳动时,她们获得了一些地位。现在,
她们挣得的工分是家庭收入必不可少的部分。随着妇女在经济上变
得更有价值,新郎家付给其未来的媳妇家的聘礼也有所增加。在家
里,男性家长的专断统治似乎有所削弱。然而,妇女去集体农田劳
动得到的工分总是比男人少一些,她们的收入没有分给她们自己,
却给了她们全家,除了做农活外,她们还要做所有的家务活。此外,
农村绝大多数干部是男人。生产队一级唯一的妇女干部通常是妇女
队长。如果丈夫把妻子打得很严重,足以造成严重的伤害,丈夫现
在可能会受到惩处,但丈夫打老婆的事情仍然常常发生。人们认为,
丈夫的性不忠远不如妻子的性不忠那么严重。①
家长制的持久性从根本上在为它的成员、尤其是病人和老者提
供福利方面将发挥极重要的作用。当老夫老妻无法养活自己时,他
们的儿子和儿媳将照顾他们。反过来,当儿子和儿媳工作时,年迈
的父母会照料他们的孩子。因此,大家庭的古老理想又复活了,在
这种家庭中,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家人将共同生活在一个年迈的家
长的权威之下。像过去一样,这种理想在大多数家庭只是部分地实
现了。最常见的模式是:老两口与他们已婚的儿子之一(通常是长
子)住在一起;其余的已婚儿子在离父母的房屋非常近的家中各自
居住。②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在经济状况改善了的今天,与1949年
以前相比,有更多的家庭生活在大家庭的传统理想之外。③
在社会主义农业体制下,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应受到“五保”
的保护:保吃、保穿、保住、保医疗保健和丧葬费用。每个生产队
都应从年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以支付贫困老人的上述费用。不过,这
种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仅几个老人需要五
保,因为绝大多数老人有其子女照料。尽管政府规定他们应受到很
好的照料,但是许多农村老人得不到任何一个已婚儿子的照料,他
们生活在可怜贫穷的境地。①
随着70年代末农业的非集体化,依靠五保的农民的情况甚至变
得更加不稳定。新体制的一些条例规定:应当保证老、弱、鳏、寡
和孤儿的生计。但由于生产队和生产小组失去了对农民家庭的许多
权力,谁能保证这样的社会福利计划最终能有充足的资金呢?
在这种背景下,农民极为关注维护传统家长制家庭的完整,这
是很有道理的。然而,正当经济和政治自由的新阶段似乎正给农村
带来繁荣兴旺之时,政府开始通过强有力的行动打破这种完整,这
就是每家只能生一个孩子。
计划生育运动在农村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到60年代中期,政
府开始做出巨大的努力以限制农村地区家庭的规模(计划生育运动
于50年代中期在城市开始,但在大跃进中被人口越多越好的教条所
中断)。有一些迹象表明:许多农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农民赞成限
制生育。良好的卫生条件降低了婴儿死亡率。要求妇女下地干活更
增加了她们照料大量孩子的负担。由于跳出农村的机会受到限制,
由于用于集体生产的土地不会有什么增加,生许多孩子将给家庭带
来经济负担。但限制家庭规模的一些倾向被生儿子的重要性所抵消。
大多数家庭宁愿有两个儿子,以便能至少保住一个,与他们一起生
活、共同工作并在晚年照顾他们。但起码至少要有一个儿子。②
在70年代初期,由于促进计划生育的政治和技术手段变得相当
发达——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基层干部(大部分
是男性)施加压力,干部有权对生三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行物质制
裁;避孕方法更加有效,并且形成了由当地卫生所发放避孕用具的
更完善的网络——农村的出生率明显下降。官方有关家庭规模的口
号是:“一好,二足,三多,四超”。不论是出于遵守政府的政策,
还是(更可能是)出于对经济收入的考虑,大多数家庭至少部分地
遵循了这个口号,不超过三个孩子,在许多情况下只有两个孩子,
特别是如果这两个都是儿子时。但是如果一对有三四个女儿而无儿
子的夫妇继续生育直到有一个儿子时,农民、甚至当地干部中也很
少有人反对。
不过,到70年代后期,鉴于众多的人口给中国现代化造成的潜
在困难,中央政府迅速实施了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严厉政策。
在许多地区,政府全力对付那些违反新政策的人。事实上还有这样
的报道。怀孕达八个月之久的妇女被强迫去做人工流产。也有迹象
表明:由于父母担心出现年迈时没有一个成家的儿子在身旁照料的
悲惨结局,溺杀女婴的事件开始急剧增加,尽管这个关于家庭规模
的残酷政策在整个80年代中期一直实行,但有一些迹象表明,它是
采用一种更灵活的方式来执行的。①
邓小平政权的改革大大拓宽了农村经济和政治自由的范围。除
了允许更多地利用当地市场因素外,这个政权还放松了许多毛时代
非常苛刻的政治约束。大多数地主和富农“摘了帽子”;也就是说,
为他们消除了阶级成分的政治污点并允许他们作为全权公民参加当
地活动。②在日益武断的阶级斗争概念下进行强暴的政治改造的时代
已经结束,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一去不复返了。知识青年上山
下乡的计划也结束了,从而去掉了压在农村和城市人民肩上的一大
负担。但是,在农民生活的有争议的最重要方面,即家庭生活的性
质中,政治力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
① 于尔根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笔记(1976—1981)”,《亚洲研
究杂 志》第41卷第2期(1982年2月),第264页。
① 詹、马德森和昂格尔:《陈村》,第272—273页。
② 同上,第276—279页。
① 多姆斯:“公社的新政策”,第264—265页。
② 有关照顾老人的安排的详细研究,见德博拉戴维斯—弗里德曼:《长寿:中国的老人
与共 产党革命》。
③ 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5月1日颁布的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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