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一本神经 作者:茅十七》第3章


怕就要数太阳里的金乌和王母的青鸟。但金乌呆在白天的太阳里,进不了月亮,那么此鸟当属青鸟无疑。李商隐诗云:“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青鸟一直是王母的信使,去月亮打探消息属于它的本职工作范畴。 
但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玉帝找到除掉青鸟的办法很容易。因为月亮上只有这一棵树,只要让吴刚在青鸟来的时候不停砍树,青鸟就会一直受惊飞起,又找不到落脚的地方,时间一长肯定体力不支歇菜。三星堆时期桂树上还有青鸟,后来就没有了,估计就是因为不停地在空中飞给累死的。这招后来又被人民大众学去,五十年代“除四害”的时候,全国人民到处敲脸盆放爆竹制造响动,吓得麻雀不敢落脚,活活累死无数。 
说起来这神仙们也挺累,就算贵为玉皇大帝,去找个小蜜也得整天提心吊胆,活得还不如八戒这个猪头痛快。你看,《西游记》第95回,为收服下凡为害的玉兔,嫦娥来到凡间,八戒可不管她是谁的马子,上去就一把抱住:”姐姐,我与你是旧相识,我和你耍子儿去也。”
嫦娥是风流寡妇吗? 附注
1一篇名为《西游记内幕》的网文对本文的研究颇有帮助,堪称填补了神经考古法的一大空白。由于网络反复转贴,此文作者已不可考。出于对作者的敬意,神经考古学会会长茅十七现授予他神经考古学荣誉博士学位,并对转贴不标明作者的行为表示鄙视。 
2神话中还有嫦娥奔月后化为蟾蜍一说。如张衡的《灵宪》:“嫦娥,羿妻也,窃王母不死药服之,奔月。将往,枚占于有黄。……嫦娥遂托身于月,是为蟾蜍。” 据古代农书记载,月亮圆缺和癞蛤蟆夜鸣求偶有密切关系,是古代农时判断的依据之一,因而,把月亮和癞蛤蟆联系起来是很有道理的。 
在古人看来蟾蜍也并不一定是丑陋的象征,如“玉蟾金兔”的说法,“刘海戏金蟾”的传说,都没有丑化蟾蜍的意思。然而在现代人眼里,蟾蜍的丑陋足以使人起鸡皮疙瘩,不太容易接受美女变成癞蛤蟆的事实,茅十七考虑到本文的风月主题,也没有采取这种说法。 
3 根据一些文献的记载,嫦娥背叛后羿并未完全是她的过错,后羿与洛神之间的一段婚外恋很可能就是他们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洛神,又称宓妃,相传为伏羲的女儿,渡洛水覆舟淹死,成为洛水的女神。在传说中,宓妃一直以风流成性的形象出现,成为历代文人意淫的对象。屈原在《离骚》中说“吾令丰隆乘云兮,求宓妃之所在”,曹植在《洛神赋》中形容她的美貌:“翩若惊鸿,婉若游龙,荣曜秋菊,华茂春松。仿佛兮若轻云之蔽日,飘摇兮若流风之回雪。远而望之,皎若太阳升朝霞;追而察之,灼若芙蓉出渌波。”宓妃后来嫁给河伯为妻,然而河伯荒淫无度,虽有宓妃为妻,仍命各地百姓贡献少女。一天,寂寞的宓妃遇到了漫游河边的后羿,两人马上擦出了爱情的火花。河伯得知此事,非常愤怒,化身白龙前来捉奸,却被后羿一箭射瞎了眼睛。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官司一直打到天帝面前。虽然后来因为天帝偏袒后羿而平息,但嫦娥的心无疑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也许就是为此,才决定离开后羿的吧。 
游侠小卢: 
印象里好像给天蓬的惩罚并不包括托生为猪,好像是他急于投胎才进了母猪的肚子的,而且,似乎对他的惩罚并不算太重,沙僧只是打碎了个花瓶之类的东西就跟八戒同样的惩罚。 
茅十七: 
有网友举出沙僧失手打破琉璃盏被贬下凡之事,认为玉帝对八戒处罚并不太重,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琉璃盏是天庭宝物,如果按现代法律量刑,《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西游记》中的计算方式,天上一天就是地上一年,沙僧在凡间要劳动改造一千年左右。而对于八戒的骚扰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两相对比,孰轻孰重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网友云横居士为此特撰《西游记刑罚考》,摘录部分内容于下: 
茅十七兄分析得言之成理;自成体系,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天蓬元帅当时的行为应当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其本人描述:“见他容貌挟人魂,旧日凡心难得灭,全无上下失尊卑,扯住嫦娥要陪歇,再三再四不依从,东躲西藏心不悦。”加上当时他一定带着钉耙(八戒自述“相携数载未曾离;伴我几年无日别”)。这显然构成了对被害人的精神强制。清代徐喈凤《会仙记》“一日丹忱以手戏之,素娥严拒不受狎。”这条被作为《汉语大辞典》“戏”条“调戏”义项的例句,可以给予我们合理的联想——试想在类似这种情景下如果还有武器在手边,肯定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问题。 
所以个人觉得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根据《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月亮上是玉兔、桂树都能被地球上凡夫看到的地方,姑且可以算作公共场所。 
以天上一天地下一年的换算方式,元帅应当在凡间服刑1825年以上,而实际上服刑少于孙悟空的500多年刑期。由此看来似不可谓重——至于打了二千,可能是参照英国殖民地法律中的笞刑(对犯非礼等罪的男性罪犯特别是少年男犯)。 
特别是对照小白龙的死刑(“吊在空中,打了三百,不日遭诛”)——小白龙违反《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可用来比较其轻重。 
另外卷帘大将的罪名应当是《刑法》第41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其当时其是在履行职务。 
当然其实重罪轻判的典型是孙悟空,《刑法》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加上还有其他重大的盗窃和职务侵占以及暴动越狱等行为,却只在五行山下待了500年(实际上从王莽篡汉到唐贞观年间一共有600多年),按天庭时间折算下来只有2年左右刑期。就偷笑吧! 
懒胖: 
有一点反对意见:天上人间的时间折算。 
显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这方面的论述。但考虑到刑罚是对个人行为实施的惩罚这一基本原则,天上人间的时间应当是以受者个体体验为基准统一计算的。即天上1天=人间1天。打入人间应当属于流放或剥夺政治权利一类的追加刑罚。呵呵。 
天庭显然不公,猪八戒不过是个未遂,就被发了下来还投成了猪胎(可以与宫刑或者龟溺涂面比照),而宝象国的奎木狼,通奸既遂,但不过是“收了金牌,贬他去兜率宫与太上老君烧火,带俸差操,有功复职,无功重加其罪。” 
云横居士: 
懒胖兄(我强烈怀疑这个名字有点讽刺我)关于时间的说法很有道理,我发现过这个问题;但没有上升到“天上人间的时间应当是以受者个体体验为基准统一计算”的这个理论高度。 
关于奎木狼问题我有不同看法,通奸基本上不属于犯罪(可能有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除外),也就是一个生活作风问题嘛!而且奎木狼基本属于一拷就复机的好同志。“那二十七宿星员,领了旨意,出了天门,各念咒语,惊动奎星。”“他听得本部星员念咒,方敢出头,随众上界。”
3、牛郎织女关系考
这几年西风东渐,中国人过洋节成风,尤其这个情人节成为年青人心目中不可错过的重大节日。到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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