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下台内幕》第43章


台湾财团法人机构特别多,成为台湾社会结构一个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据台湾“财政部”调查统计,到1997年,登记在案的财团法人超过4000个,涉及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环保、宗教、休闲娱乐、经济等各个领域,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其中,基金会则是最普遍的财团法人机构。据统计,到1998年初,台湾约有2000个左右的基金会。在各种基金会中,以文教基金会最多,多半是办理奖学金、赞助或举办文化性与公益活动。基金会的经费来源不一,有来自大财团的,有来自个人捐款的,也有来自政府或公营企业的。据1994年的一项调查,台湾基金会的经济来源,由非官方、非特定企业支持者占628%;由特定企业支持者占24%;企业与官方共同支持者占10%;由官方支持者占32%。 
由于财团法人机构依法可免本身所得税与附属机构所得税,还可通过各种手段节税、逃税,甚至进行利益输送,因此大财团、大企业与高官纷纷设立财团法人组织。一些财团法人与营利机构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因登记为财团法人而得到免税待遇,而对实际营利所得却不能有效监督。像圆山大饭店、中兴工程顾问社、“中华顾问工程公司”、国泰医院、长庚医院、新光医院等,其营业额庞大,却因为属于财团法人,不以赢利为目标,而免缴所得税。 
其实,财团法人与各种公益事业免税范围甚广。如财团法人捐赠可以扣除缴税;捐赠财团法人土地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或遗赠财团法人的财产皆不列入遗赠财产总额,可以少缴遗赠税;财团法人办理慈善标售或义卖货物或举办义演,可免缴营业税;财团法人办理收费的娱乐活动可免缴娱乐税等等,所以财团法人常常成为企业与大财团逃税或掩护不正当支出的工具。 
财团法人利益输送最普遍的做法就是所谓的“五鬼搬运”。一些公益事业或政府机关先捐资成立财团法人基金会,再由财团法人基金会转投资设立新公司,将财团法人的所得利益再转送给公司,公司还有可能转化为股票上市公司。另一种方式则相反,即由特权部门出资成立公司,经营特殊垄断行业,通过公司再设立财团法人,以达到节税与免税的目的。 
财团法人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补助,政治人物常常出任基金会或其他财团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或理事长。据资料显示,约有1/3以上的“立法委员”参与民间组织,在第四届“立法院”中有30位“立法委员”担任基金会董事长一职,挂名理事长的人则更多。有了政治人物的保护伞,基金会就容易向政府部门申请补助经费。不完全统计,在1997年度“中央”政府各单位的财政决算中,补助给“立法委员”所属团体的经费超过25亿元。如“立法委员”游淮银任副执行长、“考试院”院长许水德任执行长的“台湾棒球协会”,从“内政部”与“环保署”申请到的补助经费达550万元。“立法委员”潘维刚任董事长的现代妇女基金会,从“内政部”与“教育部”申请到补助400多万元;“立法委员”余玲雅任董事长的“高苑工商专校”,从五个部委申请到350多万元经费。相反,民间人士担任负责人的基金会则不易获得政府的补助,资金严重不足,运作困难。 
财团法人还成为政客官员的“酬庸乐园”。这些财团法人或基金会安插特殊人士或家族亲信担任财团法人董事、监事,或出任财团法人所属的营利事业的重要职位,既领取高薪,又充当“利益输送”中间人。就是一些官方主导的财团法人也不例外,有大批官员在其职权所管范围内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许多财团法人董事长多由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每月平均薪资超过20万元,比政务官还高,可以说这些财团法人机构变为一种“酬庸”性的行贿受贿组织。 
台湾“公务员服务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但财团法人属不属于公职,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基本上由“铨叙部”解释,这就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也为官员以公谋私留下了隐患。既然是“人为”解释,就可以变来变去。“铨叙部”曾认定财团法人为公职业务,后来又认定为非公职业务,不能不说是台湾政治的倒退,是李登辉执政以来政坛腐败的深化。 
“铨叙部”对官员兼任财团法人董事或顾问,甚至义务兼任人民团体职务,曾认定均不合法。其在1982年的解释为:财团法人经费来源,不论是否出于政府机关捐助,如无其他明显法令依据,应受“公务员服务法”之限制。另外,台湾“人事行政局”早在20多年前即特别作出解释:公务员不得兼任有监督关系之财团法人董事或其他职务。但长期以来,台湾各级政府官员经常兼职财团法人的董事(长)或监事,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却未受到任何处罚。
官商勾结牟利高招(2)
台湾高级官员在财团法人机构兼职情况相当严重,从“行政院长”到各部委部长及局处级干部皆有,完全违背了公职人员的利益回避问题。据台湾《财讯》杂志报道,90年代末,台湾“经济部”总计有20名高官违法兼职所管属的50个财团法人职务。其中,“经济部”捐助成立的24个财团法人(1998年增至29个),大多有“经济部”官员非法兼职。“经济部工业局”前局长尹启铭更是兼任10个财团法人职务。时任“经济部长”的江丙坤兼任工业研究院与中华经济研究院的董事,而“经济部”有权决定对这两个机构的财政预算,工业研究院每年约从“经济部”得到数亿元的补助委办经费,如果没有多位“经济部”官员在此兼职,能否获得如此多的委托办理经费令人怀疑。经济部及相关机构对所属财团法人的补助委办经费成倍增加,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达138亿元、155亿元、183亿元,这有无图利问题与公器私用,一直是外界关心与怀疑的问题。 
尤其是许多基金会由政府捐款,而这些款项却有被少数人利用的嫌疑。台湾当局捐助大笔经费成立财团法人由来已久,据报道至少有40多个财团法人靠当局捐助生存。由于政府部门设立名目繁多的基金会,政府补助也越来越大,《中国时报》报道每年有300亿元流入这些黑洞。由政府各单位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再由相关单位每年编列预算补助,或是列为委办事项经费,已经变成“行政院”的经常性支出。这些财团法人执行的业务也五花八门,无所不包。这类预算能在“立法院”通过,背后显然存在着利益交换。不少“立法委员”与这种财团法人有关,有人将这些预算看做部分“立法委员”的广义“公关费”。 
这种不当兼职情况不断招来社会的批评与反对。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台湾“监察院”对行政官员违法兼职现象于1995年提出纠正,要求行政院提出改进计划。可是主管公务员任用资格、考核的“铨叙部”却在1996年2月表示:政府所成立的财团法人之设立系经“行政院”或主管机关核准,且其由政府机关捐助之资财,系经依法定程序拨付者,为确保财团法人之运作与设立之政策目的不致偏离,其董监事由政府指派公务员兼任,而不兼薪及兼领公费者,与公务员服务法规定之法旨尚不相违(台中法四字第1098855号函释)。 
此一解释不仅与以前的解释不一致,而且有明显的为公职人员非法兼职财团法人董监事进行辩“十信金融弊案”是台湾政商勾结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大案护、并使之合法化的嫌疑。于是台湾“行政院”用此函回复“监察院”,转眼间,那些非法兼职者成为合法,什么事也没有。不论怎样来解释,官员兼任主管范围内的财团法人董监事,是违背“行政中立”原则的,造成严重的官商勾结与腐败问题。因此,财团法人的不正当利益交换与存在的不法问题,成为在野党打击国民党的又一目标。 
1996年12月,民进党籍省议员张温鹰等人指称,“蒋经国基金会”存在不正当操作,有提供“政治献金”的嫌疑。民进党人士更将目标对准国民党副主席连战,指称连战家族设立的“连震东先生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则为身兼多项要职的前“行政院长”连战,实为不当。并指出该基金宗旨为“奖励学术研究,提高教育文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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