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下台内幕》第52章


有人将派系与桩脚结合蚕食的公共工程称为“桩脚工程”。有学者认为,“桩脚工程”是国民党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了巩固地方基层势力所采取的一套以经济掌控政治的策略。由于每年从上向下编列、补助的工程款巨大,大多为地方基层派系人物与地方势力所获得,从而形成省政府有省政府的“桩脚工程”,县市政府有县市政府的“桩脚工程”,乡镇有乡镇的“桩脚工程”,从而建立起一个经济政治利益的结盟体。 
依据台湾省“警政署”发表的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公共工程围标的研究报告,台湾许多县市政府地方建设经费,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的议员,由各议员就其选区内应建设的工程提出规划后,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这项措施,美其名曰让各议员能够向各该选区民众的选举承诺有所交待,其实主要还是担心预算的审查不过关而图利议员。 
在县市、乡镇各项公共工程招标与发包过程中,由掌握决策大权的派系人物协商后分配给特定的人士,这些特定的人有的是民意代表、有的是地方实力人士、有的是工程承包商、有的是地方政府首长或官员的亲朋好友、有的是地方首长或官员拉拢的对象或想结盟的派系或地方势力。其中,又以地方各级民意代表介入“桩脚工程”的情形最为普遍,地方派系人士介入的情况居次。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即民意代表与地方派系人物是交织在一起的,地方各级民意代表均属于不同的派系而已。据知,有些县市首长和县议员私下都有约定的默契,每位议员每年可以分配到2000万到5000万元不等的“工程配额”。县议会正、副议长的工程配额一般是议员的2—3倍。县市议员与乡镇代表因权限等级不同,所能获得的工程配额也有所不同。这种酬庸性的工程配额,由民意代表指定给自己或本派系亲近人士的厂商,自己从中取得回扣与佣金。 
1998年4月初,台湾“调查局”在侦办台东县议会正、副议长贿选案时,意外查出台东县议会机要秘书林义力夫妇,以经营的“国鑫行”来协助台东县政府和县议员共同分配台东县政府机关、学校工程及采购项目。其方式是,林义力向某机关、学校先征求机关、学校计划扩充的设备或校舍工程,以及大概预算,然后就由林义力通过县政府各个有关部门进行编列,待预算提出后,林义力就找议员们“沟通”,指明某件工程可以拿多少回扣,然后就可以拿到县议员审议过关。有时,林义力事先会向机关、学校说明工程应拿的回扣数,如果遭到拒绝与不合作,机关或学校就拿不到工程,即便拿到也会在议会中被否决。在这起案件中,与“国鑫行”有勾结的成员包括县政府官员、县议会议员、台东市民代会代表、市公所人员等80多人。从这一案件可以发现,利益巨大的地方各类工程成为以地方派系为首的各势力争取的最重要目标,也是台湾地方黑金政治中最为普遍的一页。
争夺政治权力(1)
地方派系的产生最重要的起源就是实施地方自治后的民选县市长职位之争。因此,在台湾地方自治发展史上,县市长是地方派系的领袖或最重要代表。在反对党出现以前,除个别的县市长外,绝大多数县市长均是国民党籍的派系领袖或派系代表。派系产生后,横向在县市议会发展,纵向向下向乡镇市与村里等基层延伸,向上向省议会、“立法院”与“国民代表大会”等民意机构发展,但地方派系不能跨越县市范围,从而形成一个以县市为中心、人脉上下一体庞大复杂的结盟关系网络。 
台湾权力结构是由“中央”、省市、县市、乡镇市、村里五个层级组成的统治体系。台湾地方自治是指省(市)、县(市)与乡(镇市)三级地方自治。“行政院”直辖市与省辖市下的区及村(里)、邻为非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即公法人。 
长期以来,台湾地方自治是不完全的民主自治,是集权“中央”统治下的部分自治与准自治。基本上,县市以下权力结构是民主政治的完全自治体系;省与直辖市有不同程度的部分自治,即议会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而行政首长为集权下的官派。台湾地方自治也缺乏法律依据,而是以国民党的行政命令与临时法令执行。在“中央”与省管辖权高度重叠性的情况下,县市地方自治在台湾就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民选行政首长与民意机构代表具有民意基础,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发挥空间。 
县市长是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最高行政首长,掌握了县市政治经济资源,具有很大的权力,是各种政治势力与地方派系角逐的对象。自第一届县市长选举起,各县市实力派人物纷纷出马,展开了激烈角逐,在选举过程中各候选人代表及支持者形成一股势力,地方派系由此产生。每次县市长的选举,也是地方派系权力斗争最激烈的时候,每次县市长的更替就是派系力量的轮转。县市长若是派系代表就会对本派系带来相当大的利益;若不是派系代表,也会在任内培养自己的人马,形成一种新的势力,多称为“县长派”,可能就是一个新派系的诞生,不少县市的地方派系也正是这样形成的。自1950年以来,到2000年民进党上台前,台湾共举行十三届县市长选举,当选者90%以上是地方派系代表。 
县市议会则是地方立法机构,更是地方派系权力分配的重镇。台湾光复初期,台湾县市政府属半自治机构。县参议会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间接选举,由各县的乡、镇、市民代表会及职业团体分别选举各县的参议员组成。各市参议会则依《市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由区民代表会及职业团体分别选举市参议员组成。1950年,台湾当局公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各县市依规定成立县、市议会,县市议会由间接选举进入直接选举时期。县市议员任期前两届为2年,第三届起改为3年,第六届起改为4年,连选得连任。到2000年,台湾先后共举行十四届县、市议会选举。议员名额按各县市人口数并参照财政等情况确定,设有最高限额(县市议会议员最多不得超过65人,直辖市议会议员最多为52人),另有妇女与原住民保障名额。 
县市议会当选者历来都是有实力的地方派系与家族势力的代表人物,当选连任者的比例甚高,有些家族更是连续二代、三代或一个家族多人同时当选县市议员。县市议会基本上由地方派系把持。据统计,在历届县议会选举中,地方派系推举或支持的候选人当选比率达50%—60%。 
长期以来,县市议会与县市政府在利益交换或合作上能够进行良好配合,较少发生冲突。但在民进党执政县市增加后,掌握行政权力的县市政府与掌握“民意”机构的县市议会的国民党势力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府会冲突不时发生,但基本上仍能维持合作关系,关键在于双方利益的分配能够达到共享。 
进入20世纪90年代,台湾政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中央民意”机构全面改选,台北市、高雄市、台湾省与“总统”、“副总统”进行全面直接选举。同时政党政治的形成,各主要党派投入各种重大选举,对台湾各级权力结构与选民结构都有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到地方派系的发展。 
这一时期,地方派系虽然在各种选举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已无法控制选局。政党力量明显在选举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就是说台湾基本上结束了县级以上权力在派系之间的分配,而是由政党竞争所取代。但地方派系在不同区域与种类的选举中仍发挥着重要功能。一是在县级以上的单一行政首长选举中,地方派系已发挥不了决定性作用,政党成为权力竞争的核心力量。二是地方派系在各级民意代表选举中仍具一定影响力。三是地方派系在县市议会选举中具相当影响力。四是地方派系在基层选举中影响力尚大。 
就20世纪90年代地方派系的总体发展来说,地方派系从一度兴盛走向衰落。其中,1997年第十三届县市长选举是最重要的标志,预示着地方政治生态重组,地方派系逐渐让位于政党政治。“选人不选党”或重形象轻派系的时代逐渐到来。这样的选民在各政党势力相差不大的都会型县市显示了强大的作用,传统性的派系、宗亲与社团力量在减弱。国民党取得的执政县市均是经济落后的县,都会型的县市全为民进党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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