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文化史纲》第13章


好德如好色,诸侯不下渔色,故君子远色以为民纪。故男女授受不亲,御妇人则进左手,姑、姊、妹、女子已嫁而返,男子不与同席而坐,寡妇不夜哭,妇人疾,问之,不问其疾。以此坊(防)民,民犹淫而乱于族。 
第四章05
男女间传递东西都不能直接送入手中,而必须将东西先置于一个“中立地带”,接受者再从那里取用,这叫做“礼不亲授”。孔子曾经很阴险地叫子贡去试探阿谷处女,向她讨杯水喝;阿谷处女可不上这个当,她盛好水后跪置在沙地上,叫子贡自己去拿。这就是《礼记?内则》中所说的“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的规范动作。为了防止男女间的身体接触,《礼记》的作者把什么可能性都考虑到了,并且不厌其烦地告诫男女要“遵章守纪”—— (男女)不杂坐,不同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于阃,内言不出于阃。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已嫁而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 
(《礼记?曲礼上》) 
寡妇之子,不有见焉,则弗友也,君子以辟远也。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则不入其门。 
夫礼,坊(防)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 
(《礼记?坊记》) 
这就是儒家为男女关系所设置的社会控制措施,但这仅是儒家有关社会控制论思想中的极小一部分。其余大至天地宇宙,次如国家社会、君臣父子、亲族纲常,特别是有关政治伦理,真是考虑得巨细无遗,设计上已到了天衣无缝的完美程度。 
但从总体上说,儒家称之为礼教的社会控制论是没有操作意义的,因为根本就无法去操作。仅从性的社会控制这部分内容看,“礼”就无法操作,尽管它所设置的某些性禁忌不无合理成分,如“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这是为了防止近亲通婚,含有优生优育的考虑。但男女相遇避之如同瘟疫,举手投足有那样多的繁文缛节,这已经很不近人情。最可怕的是竟然企图阻断男女情欲,这就是直接阉割人性了。稍后一些的“亚圣”孟子也看出了“礼”在操作性上的问题,曾对其做过效果不大的圆饰和补救——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欤?”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孟子?离娄上》) 
嫂子在水中快被淹死了,兄弟伸不伸手救她?如伸手去救,则势必有所接触而逾“男女授受不亲”之矩。对此,孟子怒斥道,不伸手救嫂者是豺狼!这话听起来似乎很仁慈——生命与性禁忌相较,毕竟生命重要。但亚圣马上又说,这只限于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是权宜之计,不等于说平时也能碰嫂子的手。 
如果强制贯彻礼教内容会有什么结果呢?这里有两个现成事例可作标本,一是五代时虢州司户参军王凝因病死于任所,他的妻子李氏带着年幼的儿子赶去迎取灵柩。回程中途经开封,客栈老板不准李氏扶灵柩入店,争执中老板抓住李氏的手欲将她拖出店门。李氏感到受了奇耻大辱,呼号说:“我为妇人,不能守节,而此手为人执邪,不可以一手并污吾身!”竟操利斧把那只手剁了下来!再就是金朝废帝海陵在后宫制造的恐怖社会—— 
凡座中有嫔御,海陵必自掷一物于地,使近侍环视之,他视者杀。诫宫中给使男子,于妃嫔位举首者剜其目。出入不得独行,便旋,须四人偕往,所司执刀监护,不由路者斩之。日入后,下阶砌行者死,告者赏钱二百万。男女仓促误相触,先声言者赏三品官,后言者死,齐言者皆释之。 
(《金史》卷六十三) 
在这样一个环境内,人的生存都已经成问题了:女人在场,所有男人的眼睛只能盯住某个固定目标不动,东张西望者杀头;男仆在妃嫔座前抬头者,剜去双眼;男仆在后宫中不能单独出入,办事必须四人一组以便相互监视,不遵从规定路线行进者,杀头;日落后从台阶下行走者死刑,告密者赏钱两百万;忙乱中不当心男女身体相撞,抢先禀报者赏三品官,后禀报者死刑,同时禀报无罪释放……如此血腥,这哪里还像个人的社会?但若按礼教教义来构建社会秩序,最终就会出现李氏这样的“模范人物”,以及完颜亮所制定的这套杀人规则。 
正因为如此,礼教从其产生之日起,便为经国安邦者阶层所冷落,也从不为社会认可。所以孔子在世时像个倒霉的推销员,历千辛万苦,东奔西跑,颠沛流离,惶惶如丧家之犬,礼教就是难以兜售出去。 
幸亏当时礼教没有行世,否则孔夫子能否出生都还是问题:他是父母“野合”的结果。据史载,孔子父亲叔梁纥娶颜氏女徵在时,早过了“男八八六十四阳道绝”的年龄,而颜徵在却非常年轻。这就是说,孔子很可能是其母与他人通奸的结果。后世儒家为尊者讳,故意文饰为男子超过六十四岁、女子超过四十九岁结婚称“野合”。若问孔子本人好不好色,这又是个问题——他私下会见荡妇南子,为时人所诟病,恐怕不是空穴来风;他娶妾自娱的事虽经重重掩蔽,仍不免流露端倪:《孔丛子》载宰予对楚昭王曰:“夫子妻不服彩,妾不衣帛。车器不雕,马不食粟。”可见他是纳了妾的。 
由此也可知,礼教作为一种思想学说,对实际的社会体制、文化习俗并不构成圭臬。只是如果把它作为武器来使用的话,它就可能是一柄杀伤力极大的双刃利剑。 
那么,礼教为何如此不近人情?《礼记》中一再强调“防民”,“刑以防淫,命以防欲”。“淫”与“欲”究竟有多大的危险?答案是:淫与欲本身并无危险,只不过需要通过“防民所淫”来达到“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等级、秩序、纪律,这才是目的所在,如同犹太教赋予“摩西十诫”的意义一样,“礼”本身不是目的,法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建万世一统的稳固政权,才是目的。所以早期儒家很清醒,并不以“淫”为罪,且认为性欲求是正当自然的,比如——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礼记?礼运》) 
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 
好色,人之所欲。(《孟子?万章上》) 
《礼记?内则》中,甚至对妻妾们与丈夫性交的机会作出了指导性分配:“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如果妾中间有年龄较大者,只要她没有满五十岁,丈夫就应该给予她在五天为一个周期的轮流性交中“值班”的机会。而五天为一个周期是如何形成的呢?经学家郑玄为此所作的注释是: 
五日一御,诸侯制也。诸侯取九女,侄、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也;次两媵,则四日也;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也。 
这是说,诸侯拥有九位配偶,其中一位是夫人,还有两位是夫人娘家从嫁而来的“媵”;这三位女子又各有两名陪嫁姑娘跟随而来,于是凑成了九位。陪嫁女两人一组侍候丈夫睡一晚,六女则需三天;两位媵再侍候丈夫一晚,则四天,最后是第五天晚上由正妻一人跟丈夫过夜,因而称“专夜”。这就是五日之御。儒家另一典籍《春秋公羊传》对“九女”由来作了解释: 
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 
(《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 
娶一国之女,就有同姓两国送媵从嫁,此三女又分别有自己的妹妹和侄女陪嫁,如此,一把萝卜不零卖,一娶就是九位。至于士人卿大夫,则按地位高低等而下之。《白虎通?嫁娶》条中提出:“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表明了汉儒的主张。而平民则自有其冠冕堂皇的理论:阴阳天人感应。阳为一,阴为二,因此一男娶两女是正当的。 
于是整个社会在儒家理论的支持下,不仅普遍实行一夫多妻,而且妻多到何种程度,很快就不受礼的约束而由财产与权势决定了。由此而造成的“怨旷”问题,变成了社会一直无法疗救的顽疾,也成为始作俑者的后继人、后世儒家持续警告社会的话题。汉昭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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