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占有的方式)占有的这些方式包含着由单一性的规定到普遍性的规定的进展。身体把握只能行于单一物,反之,标志是借观念而占有。
在后一种情况,我用观念来对待物,并且认为全部是我的,而不仅仅以我身体所能占有的部分为限。
第55节
(甲)从感性方面说,身体把握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因为我是直接体现在这占有中,从而我的意志也同样可被认识到。
但是一般说来,这种占有方式仅仅是主观的、暂时的,而且从对象的范围说来,以及由于对象的质的本性之故,都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我能把某物跟我用其他方法所取得而已属于我的东西联系起来,或者某物偶然地加入这种联系,那末,这多少可使这种占有方式扩大范围;至于利用其他中介作用也可达到同样结果。
附释:机械力量、武器和工具可以扩大我的权力范围。
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例如我的土地靠着海洋或河川,我的不动产邻近狩猎场、牧场和可供其他用途的土地,我的耕地下埋有宝石和其他矿藏,我所有的土地上下可能有财宝等等;还有一些是在时间上偶然发生的联系,例如所谓自然添附的部分(沙滩等以及漂流物),至于foeItura〔家畜的繁殖〕固然也是对我的财产的一种添附,但是这种联系是一种有机的关系,而不是对我所已占有之物的外来附加,所以它与其他的添附完全不同;——以上这些联系,一方面可看做某一占有者比起其他占有者能够更便易地占有和利用某物,而且有时只有他才可能占有和利用,另一方面可把该附加物看做被附加物的不独立的偶性。一般说来,这些联系都是不以概念和生命。。
为其纽带的外在结合。所以,按照这些关系在程度上多少是本质的或多少不是本质的,这样来提出并审酌正反两面不同的理由概属于理智范围内的事,这样来作出决断是实际立法的问题。
补充(身体把握式的占有)占有在方式上完全是零星的;我不能占有比我身体所接触到的更多的东西。
其次,外物比我所能把握的更为广大。因此我所占有的任何物体,总是与他物有联系的。我用手占有,但是手的远程可以延展。手是一种伟大的器官,为任何动物所没有的。我用手所把握的东西,转而可以成为我攫取他物的手段。当我占有某物时,理智立即推想到,不仅我所直接占有的东西是我的,而且与此有联系的东西也是我的。实定法必须把这一点规定下来,因为从概念中得不出更多的东西来。
第56节
(乙)某物是我的这一规定,由于我给某物以定形,而获得了独立存在的外观,并且不再受到我在这一空间和这一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到我的知识和意志的体现的限制了。
附释:给物以定形,虽然随着对象的质的本性以及各种不同主观目的,而是无限地不同的,但它终究是最适合于理念的一种占有,因为它把主观和客观在自身中统一起来了。属于这一问题的还有有机体的形成。我对有机体所做的,不仅仅停留于它的外部,而是被它吸收了。例如耕种土地,栽培植物,驯养、饲育和保护动物等都是;又如为利用原料和自然力而建成的设备,或使某种素材作用于别种素材的设施等等亦同。
补充(给物以定形)这种定形在经验上可以有种种不同的形态。耕地由于我的耕作而给以定形。关于无机物,不总是直接给物以定形的。例如我在制造风车时并未制成空气,而只制成利用空气的形式。空气本身既非我所制成,自然不能说是我的。又保护野兽也可看作给物以定形的一种方式,因为这是为考虑到保存对象而采取的一种动作。当然,驯服动物是给物以定形的一种更为直接的方式,它多半要依赖于我。
第57节
人根据在他本身内的直接实存是一种自然的东西,对概念说来是外在的东西。
只有通过对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培养,本质上说,通过他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是自由的,他才占有自己,并成为他本身所有以对抗他人。倒过来说,这种占有,就是人把他在概念上存在的东西(即可能性、能力、素质)转变为现实,因而初次把他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同时也是自己的对象而与单纯的自我意识有别,这样一来,他就成为有能力取得物的形式(参阅第43节附释)附释为奴隶制辩护所提出的论证(包括它最初产生的一切理由,如体力、作战被俘、拯救和维护生命、扶养、教育、慈善以及奴隶自己的同意等等),以及为奴隶主支配权作为一般纯粹支配权所作的辩护,此外,一切关于主奴权利的历史上观点,都从这一点着想:即把人看作一般自然的存在,看作不符合于人的概念的实存(任性亦属于此)。与此相反,认为奴隶制是绝对不法的那种论据,则拘泥于人的概念,把人作为精神,作为某种自在地自由的东西来看;这种主张是片面的,因为它把人看做生而自由,也就是把直接性中的概念本身而不把理念看做真的东西。这个二律背反,同所有二律背反一样,都建立于形式思维之上,主张一个理念的两个环节是分立的,各不相关的,从而坚持不适合理念和不符合真理的各个环节。自由精神就在于(第21节)它不是单纯的概念或自在地存在的,而在于扬弃它本身的形式主义,从而扬弃直接的自然实存,而给自己以只属于它自己的、自由的实存。所以,二律背反中主张自由的概念这一方面,具有一个优点,即它包含着真理的绝对出发点,虽然还只是一个出发点而已。至于另一方面,死住无概念的实存,根本不包含合理性和法的观点。法和法学所由开始的那种自由意志的立场,已经超越了虚妄不真的立场,在后一种立场上,人作为自然存在,而且仅仅作为在自身中存在的概念,尚有可能成为奴隶。
这种早期的不真现象所涉及的精神,还只是在它最初意识的阶段。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纯粹直接的意识之间的辩证法,就引起了承认的斗争和主奴的关系(参阅《精神现象学》第115页和《哲学全书》第352节以下)①。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全集第2卷),第127页以下;《哲学全书》,拉松版(全集第5卷,第376节以下。——拉松版
但是如果对客观精神、法的内容,不再仅仅在它的主观概念中去理解,从而对人之所以绝对不应被规定为奴隶也不再仅仅作为理应如此来理解,那就必须认识到,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
补充(奴隶)如果人们坚持人是自在自为地自由的这一方面,那就等于诅咒奴隶制度。但是某人当奴隶乃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正与某个民族受到奴役是出于它自己的意志一样。所以,不仅仅使人为奴隶和奴役他人的人是不法的,而奴隶和被奴役者本身也是不法的。
奴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不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
第58节
(丙)其自身并非现实的但只表明我的意志的占有方式,就是对物加上标志。标志的意义应该是:我已经把我的意志体现于该物内。这种占有无论从对象的范围和它的意义来说,都是极不明确的。
补充(作为占有方式的标志)他种占有方式虽然多少带有标志本身的作用,但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当我把握某物或给某物以定形时,其最终意义同样就是一种标志,这种标志的目的对他人说来,在于排斥他人并说明我已把我的意志体现于物内。标志的概念就在于对事物不是如其存在的那样来看,而按其所应具有的意义来看。例如,徽章是指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言,虽然它的颜色与这一民族没有任何联系,而且不表示徽章本身,而表示民族。
人能够给某物以标志,因而取得该物,这样正表明了他对该物有支配权。
二物的使用
第59节
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在物和我的意志这一同一性中,物同时被设定为否定的东西,而我的意志则在这一规定中成为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但是我的需要作为单一意志的特殊性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满足自己,至于物作为自在的否定的东西,则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使用就是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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