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的挣扎》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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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谦的类型最易了解他在怀疑自己之可爱这一点,而且,我们已知道这种人是最努力在企图培养他自己的可爱特质的。至少关于容貌是如此的。然而尽管他对爱情极度表兴趣,他却不(自发地)了解下面这问题的根源何在:究竟是什么因素使他确信他的不可爱?
其主要因素有三。第一,心理症患者爱的能力已受损伤。此种能力必定会损失的,因为在本章中我们已讨论过好多因素:他过于照料他自己、过于脆弱(对别人的批评或攻击过于敏感)、过于惧怕人们等等。“觉得可爱”与“我们自己真能爱”间的关系,虽然常可辨认出来,但是对于我们之中的极少数人而言,却具有深刻而重要的意义。然而,事实上,如果爱的能力获得了健全的发展,则我们便不会为自己是否可爱的问题而烦恼了。因此,我们是否真的被别人所喜爱,也就勿庸挂齿了。
心理症患者感到自己不可爱的第二个因素,乃是他的自恨及自恨的外移。只要他对自己不称心──真的憎恨或藐视──则他可能便因之无法相信别人会喜爱他。
这两种因素在心理症中既强烈又普遍,这也说明了“不可爱”的感觉在治疗中是不易除去的。我们可在病人中发觉到它的存在,而且可以检验出它对爱情生活的影响。但它也只有减低这些因素至较没有那么剧烈时为止。
第三种因素较无直接关系,但居于其他理由之故,仍值得一提。此即因为心理症患者对于爱情的期望远胜过爱性本身所能给予的(“完美无比的爱”),以及期待一些与爱情所能给予的不相干事物(譬如,爱情并无法治愈他的自恨)。而且,因为他所得的爱并无法满足他的期望,所以他很容易觉得自己“真的”不被喜爱。
爱的期望,其种类十分繁多。大体而言,它乃是许多心理症需要的满足,这些需要往往其自身是相对立的,譬如,就自谦的类型而言,这种期望就是一切心理症需要的满足。将“爱”用以满足心理症的需要,使爱不只变为是渴望的,而且是急需的。因此在爱情生活中,我们同样可以发觉到,存在于人性关系中的那种不协调现象:需要愈多,则需要的能力愈减低。
将爱与性区分得过于清楚,可能就如同将性与爱看得过于密切(弗洛伊德的看法正是如此)一样地不十分准确。然而,因为在心理症中,性兴奋或性欲常会与爱的感觉脱离,所以我想对“性”在心理症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一些特别的说明。性在心理症中仍保有其作用。无疑地,它乃是满足肉欲以及与异性密切接触的工具。此外,性的完美作用,在许多方面还能增加自信感。在心理症中,所有这些作用都变得更明显,且担当了不同凡响的角色。性行为变得不只在于减除性紧张,而且也可以除去多种非性的精神紧张;因此在“受虐狂”的行为中,他们成了排除自卑的工具,或者在“施虐狂”的行为中,他们会藉着性的堕落,或折磨他人而作为达成自苦的手段;于是他们遂变成是缓和焦虑的最常见方法之一。他们并不了解此种关系,甚至于不知道正置身于此特殊的紧张之下,或正处于焦虑中,而只感到性冲动与性欲正在不断激增。然而,在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明确地观察到这些关系。譬如,有个病人,当他一感受到他的自恨时,他就会突然兴起欲与女人同床的幻想或意念。或者,当他诉说着自己深感自卑的某些弱点时,同时会具有折磨或加苦于比他更弱者的虐待幻想。
此外,自然的性作用──建立密切的人性接触往往会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是一个著名的事实,对于孤癖者(与人脱离关系者)而言,性乃是他与别人沟通的唯一桥梁,但它并不一定代表人类的亲密行为。它也可以表现于匆忙之中,人们匆忙地冲陷于性关系里,而不给自己机会以找出彼此间的共同点,或给自已机会去建立喜爱与体贴。当然情感上的关系后来也可能会由此演化而生,但可能性仍是不大。因为最初的冲陷(迫切的需要),往往是表示着他们正过分地被禁忌了,以致无法发展其正常的人性关系。
最后,性能力与自信间的正常关系,转移到性能力与自负的关系上。性的作用(迷人的或悦人的)、对象的选择、性经验的量或其变化──都成了“自负”的问题,而与愿望及享乐无关。在爱的关系中个人的因素愈减低,纯粹的性因素就会愈增高,则潜意识里对于“可爱”的关怀就愈会变为意识里对于“诱惑”之关怀【参阅第五章,自卑的讨论】
在心理症中,“性能力”所具有的渐增作用,并不一定会导致比正常者更广泛的性活动。或许会,但他们同时也必须担当起更大的禁忌之责。无论如何。与正常者作一个比较乃是困难的,因为变异太大,尽管远在“正常”的范围之内,其性兴奋、性欲的强度或次数,或性的表达方式却会有很大的差异。然而,有一项明显的差异,在某方面正与我们所讨论的有关想像【】的问题相似,性能力被用以解决心理症的需要。为此,性能力常担当了一种“不当的”重要性。此外,居于同样的理由,性的功用可以轻易地就被阻碍了;譬如,发生恐惧、产生许许多多禁忌、存在着同性恋的错综问题,以及性变态等。最后,因为性活动(行为)(包括手淫与幻想)及其方式系由心理症的需要和禁忌所决定(至少一部分是由此所决定的),所以它们便常具强迫性。所有这些因素会使心理症患者发生下列的情形:他之发生性关系,并非为了他想要,而是因为他应该取悦他的伴侣;因为他必须具有被希求或被喜爱的迹象;因为他必须缓和某些焦虑;他必须证明他的胜利与潜能等等。换言之,性关系非由他的实际愿望及情感所决定,而是被那种为了满足某些强迫性的需要之驱力所决定。即使他无意使其伴侣堕落,但他的伴侣已不再是个个体之存在,而只是一具“性”的“物体”而已(弗洛伊德)【若就性道德的观点而研究此一主题,英国哲人约翰·马克慕雷(Jonh Macmurray)在他的著作《理性与情感》(Reason and Emotion)中,就提到真诚的情感乃是性关系的价值标准。】。
心理症患者处理这些问题的细节颇为繁复,而且变化甚广,因此我无法在此描述出各种可能性。对于爱与性方面之特殊障碍,毕竟只是他所有心理症障碍中的一种表现,但附加的变化却是如此的复杂,同样地,这些变异不只因个人的心理症性格结构而定,而且也依他所找的或所拥有的伴侣而异。
这似乎是种多余的限制,因为经由分析中我们已知道,伴侣的选择常是潜意识的。此一观念的正确性,的确可以反覆地被发觉到。然而,我们已倾向于走上另一极端,而认为每一伴侣都是出自于个人的选择;此种概念是错误的。它需要两方面的检定;首先我们必需提出谁“选择”的问题,适当地说,“选择”这两个字即包含了选择的能力,与知道所选的伴侣如何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在心理症患者中都已大大地缩减了,他只有当他对别人的形像,尚未被我们所讨论过的那许多因素所扭曲时,才能有所选择。在此种狭窄的意义下,“选择”二字是名不符实的,至少是非常地不适用。“伴侣的选择”这术语所具有的意义,乃指个人因受明显的心理症需要之吸引而产生的个人感觉:他的自负,他之支配与剥削的需要,他降服(委身)的需要……等。
即使是在此种限定的意义下,心理症患者也少有机会去“选择”伴侣。他之结婚,乃因为这是必行之事;他与自己是那么疏远,可是那么地远离别人,因此他才会那么恰巧地与他较为熟悉的人结婚,或恰巧与想跟他结婚的人结婚;他对自己的评价,因为自卑的作崇而变得相当低贱,因此他简直无法亲近那些吸引他(若单就心理症的理由而言)的异性。除了这些心理上的限制外,再加上他本来就认识不多适宜的对像,因此我们自然就可了解“选择”只是发生于偶然的环境之下。
我不拟对在此所涉及的这些繁复因素所造成的性爱,或性经验的无限变化再作评论,而只要指出心理症患者对于爱与性的态度方面的一般倾向。他或许有从生活中将爱排除的倾向;他将缩减或否定它的意义,甚至于它的存在。于是爱对他而言并非是渴望的,而是被逃避、被讥讽为自欺的柔弱。
此种倾向可由一种秘密的但却具有决定性的形式,在退却、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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