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第88章


,见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13号,雅典的公民大会在讨论某些问题时也有在市场集合的(参看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288页)。
④例如城市建于海滨或海岬者,其耕地和牧场往往在内陆,农牧人口的居住区域便离市较远。
依下句解释,亚氏认为开会太多无益政治而有害家业。
《普吕克斯》vi16,说雅典公民大会在举行特殊重要政事的会议时,才召集郊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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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的平民政体或共和政体。这样,国内大部分人口就必须定居于郊野的农田之间,市内即使还住有一部分民众,民主性质的政体也可以作这样的规定,凡郊区居民未能入市出席时,就不得举行公民大会。
现在我们已说明了第一种最优良的平民政体应该怎样建立的情形。由这些说明,也显示了其它各品种应该怎样加以建置。它们挨次包揽了比较卑下的阶级(部分)
,因此逐级地偏离[于第一种的典型]①。
把各类人民一律吸收在内的末一个品种,要是没有适当的法度和习俗为之维系,就不易持久,这不是所有城邦都可施行的。这种政体以及其它各种政体所以毁灭的原因业已大体讲过②。
民主派的领袖们在建立一种政体时,总是企图尽可能地增多人数以加强平民势力。
公民资格不仅授给合法子嗣;对双亲只有父系或母系一方为公民的非自由正裔,也一并让他们入籍;在这种平民政体内,这些人物恰好供应了“平民”的数量③。但这只是“平民英雄”们(德谟咯葛)所常常应用的策略。正当的办法不应该如此无限制地增加数量;放宽公民的名籍仅仅在使平民人数能够超过贵要和中等阶级的联合势力,超过这种程度是绝不相宜的。任何较强的平民比例就会扰乱政体的平衡,贵要阶级将因此不安于心而抱憾这
①这一句倘使完全照原文直译,须补足好些简省了的字样方能明白:“[原来]排除在[公民名籍以]外的[各类]民众是逐级而愈卑下的,[包含这些类别的民众的]其它诸政体也就逐级地更为偏离。”
②卷五章二至七22—16。
③参看卷三26;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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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平民统治——在息勒尼,这种不安情绪竟然激发了内战(骚乱)
①。人们每每忽视小患,但祸害既然有这样大了,大家必然触目惊心。在建立这种最为极端的平民政体时还有其它一些措施,例如雅典克勒斯叙尼所用以促进平民势力的各种措施,以及息勒尼平民统治创业先辈所采取的各项政策②,也是有益的:新兴(后至)的部族和宗社要使它们依傍于先在的旧族而得以共存;各族特殊的教仪(祭祀)要在公开的场院奉行而[逐渐加以废除或合并]减少一邦内[纷杂]的祠坛③;总之,应该施行种种方法使全体公民解除狭隘的关系和传统的信仰,尽可能地互相混合。又,僭主们所用的一些策略,对于平民政体[的极端形式]也相适应。我们可举出一些实例,如:对于奴隶们的放纵,对于妇女和儿童的放纵④——这种放纵,如果不超越某一阶段,既合于权宜,也
①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1。
1,认为这一次内战即《狄奥多洛》xiv34所记公元前401年的骚乱。
息勒尼平民当局一时杀死五百富人,其余逃亡富人结队反攻,两方伤亡惨重,其后媾和,尽许富室归还本邦。
②以下所说关于宗教和教仪两项措施,照原文未能分别孰为克勒斯叙尼、孰为息勒尼先辈的政策,亦不能确切地说两地是否同样采取了两项措施。
③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0,说公元前462年,息勒尼在阿尔基雪劳第四(ArcesilausⅣ)死后改建为平民政体时,可能引进新族新宗。雅典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引进新族使同归族相混合事,见《希罗多德》Ⅴ69、亚氏《雅典政制》二十一等书。
希腊人除若干节日祀奉各邦通行的神外,许多氏族各有秘传的鬼神,其祭祀多设于族内首领的家室或私室的坛庙。亚氏此节认为各宗私祀有碍全邦公民的混合。但《雅典政制》章二十一,说克勒斯叙尼改编坊社时曾保证各族照旧奉行其私祀,这与此节所说不尽相符。
④参看卷五章十一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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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属有利。又,默许大家“任情行事,逞意生活”也是同样有效的策略;许多人会拥护这样的政体;克己复礼为人类所难能,群众大多数喜欢没有纪律为之节制的生活。
章五 凡有志于创制这种(极端民主)形式的政体而为之立法的人们[后来]将会知道自己的职责不仅在于创业,怎样维持所创立的政体使不致衰亡,才是真正的要图。一个城邦,在任何品种的政体之下,总可以存在两天或三天[但必须是能够经受时代考验的制度方才实际上可说是一种政体]。
所以,立法家应慎重注意各政体所以保全和倾覆的种种原因①——这一论题我们先前已经研究过了——他们应该根据那些要领尽心创制一个足以持久的基础②。他们应该对于一切破坏因素及早为之预防;他们必须为他们的城邦订定整部习惯(不成文法)或成文法律,垂之后世,在这部法典中,必须特别重视一切为之保全的方法;立法家们,无论其从事
①卷五的政体分类异于卷四卷六“一长(君主)政体”两型(王制与僭制)
,除外于“[立宪]诸政体”。卷四卷六中若干品种的平民和寡头政体,卷五就没有提及。因此有些校勘家心疑卷五是另一单独专篇,是后世编者把它插入五六两卷之内的。但本卷许多章节回顾到卷四卷五的某些章节;这里(37)一句同章二34、章四7语相符,显见卷四卷五实应为卷六的“前篇”。
参看卷五章十1注、本卷章一36注。
②“保全[原政体]的各种方法”见卷五。本卷的论题应为“建置”
,但这一章亚氏又转回到卷五的论题。卷五所叙保全各法,除一般通用的手段外,对各种政体所专用的手段只讲到了一长(君主)制部分,所以亚氏在本卷论述“建置”平民城邦(其中极端平民形式为当代流行的政体)时,又兼及了他们的“保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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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的是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都属相似,必须确信:只想包揽并尽可能地加强有利于自己一方面的势力,并非良好的政策,凡能维护其所创政体于久远的,才可说是良好的政策。
当代的平民英雄们热中于取媚平民群众,往往凭借公众法庭没收私财以济公用①。但真心实意爱护其政体的人们应该纠正这种恶习。他们应该订定一条成例,凡经法庭判决的罚款或被没收的财物完全交给神庙,为祠祭节庆之用,不得转为平民公产或缴入府库。这样,课罚照旧,犯罪的人同样保持警戒,而平民群众既然没有可以作为利己的私图,就不会亟亟于固入人罪了。政治告发宜力求减少;对诬告者应课以巨大的罚金,以防止人们的轻率检举②。
这类控诉平常都施之于贵要阶级,平民党人就不会被人告发;但这不能算作正直的治道,大家所当遵循的政策应该是让所有公民全都效忠于其政府,爱护其政体,即使不能使人人克尽忠爱,至少不要激怒任何人对政府发生敌忾。
极端平民政体一般地施行于人口繁盛的城邦,这种城邦
①(“充公”)原字干从(“平民”)
,词义为“[把私财]平民化”
,即没收私财以济公用。平民城邦的公众法庭因陪审员以平民(贫民)为多,没收富室财产的法案时常提出。例如雅典法,本来对于犯重罪者始判死刑或放逐终身,或罚作奴隶;没收财产则常常联同这些重罪重刑一并决定。但党人凯觎富室财产时往往任意检出危害城邦、不利民众、亵渎神明等模糊而严重的罪状,鼓动法庭,造成判决。参看赫尔是(Herman)
:《希腊掌故》卷二125;索尼逊:《雅典共和国的刑法》(Thonisen,Droit
de
la
Rep。
Ath。)121页。
②雅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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