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史》第166章


种方式来制订政策,它使农民觉得仿佛又回到了社会主义以前的私
人农业经营时代。③生产队仅仅负责把大量农业任务分配给小组,这
些小组仅由二三户家庭组成。这些小组只要每年向政府送交定额的
定购粮食,就可以随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即包产到组——译者)。
集体劳动实际上意味着处于互助的初级形式。在一些地方,生产队
把农事责任分别落实到了每个农户身上(即包产到户——译者)。
诸如此类,生产队指定每户一小片土地,而每户与生产队协商达成
合同,确定每年以政府规定的低价送交一定定额的粮食。农户想方
设法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只要履行责任完成送交定额粮食就行。超
过定额的余粮,农民可以自留或者以集市价出售。
然而,这并非是真正回归到商品经济制度,因为,当时没有农
民出售必须生产的基本商品的自由贸易市场。政府规定,农民必须
“以粮为纲”,不能想种什么就种什么,绝大部分田地必须种粮食。
农民也不能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粮食,而必须以人为规定的低价,交
售给政府固定数量的粮食。
但是至少农民不需再和不相干、不相识的生产队农民争执谁挣
多少工分了;也不需要生产队领导来命令每天该干什么。劳动掌握
在小部分相关的私人小组而非大的公共组织手中。仅此就似乎起到
了积极的效果,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有限的自由市场的恢复,私人经营范围也越来越扩大,1956
年社会主义高潮时期砍掉的农村集贸市场,现又恢复了。新的规定
允许每个农户有一小片自留地(土地面积按照家庭的人口数分配,
但被指定作为自留地的整个面积仅占村社土地的5%到7%)。自留地
上所种蔬菜,除家庭食用外,可拿到最近恢复的集市上卖掉。农民
能够利用有限的时间去搞副业了,诸如手艺活、养蜂或饲养家禽,
都能拿到市场上卖掉。有手艺、有干劲又善于管理的家庭搞私人企
业,就能获得整个收入的30%。
诸如这些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然而也造成了农民的不平
等并使农民漠视公共利益。尽管在同一大队,所有家庭所利用的生
产资料都是相同的,而每户的生产能力却有差别。因此,在分散的
生产制度下,一些农户不仅完成定额任务,甚至还有相当多富余供
自己使用,而另一些农户——病残户、不善筹划者、或者懒惰者,
在完成定粮之后就所剩无几了,温饱都难以维持。成功和失败永远
取决于他们自己,因此,生产队——传统的邻里或村庄——再次出
现贫富分化。农民更倾向于关心自留地,照料自家的猪群,忙于出
售农副产品,农民无心关照整个集体的公共利益。①
至少中央政府领导中的毛主义者是这样看的,并将深切地感到
“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农村复辟了,于是中央政府在1964年开始
改变农村管理和劳动报酬制度,以利于农村工作朝着社会主义方向
前进。它提议,生产管理的绝大部分责任应落实到生产队领导身上。
抛弃了包产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又重新合并成集体耕作的大田。
在分配上,工分制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在调动生产队里每
个农民的积极性,还是在推进这一集体的平等与团结方面,工分制
都成了越来越重要的方式。而提高农民积极性的代价却是增加了生
产队里的不平等现象。
在“六十条”框架内这些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运动也永远不
能产生根本的平等和十分合理的劳动管理。生产队是基层集体所有
制单位,它的规模被控制在这样的范围内:能与当地农村生活的传
统社会伦理、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相适应。因而,农村仍存在着相
当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生产队之间比在生产队内部成员之间可
能会更大。在同一农业生产地区,如一个队的条件好,有健康强壮
的劳力,又有好领导,自然就比邻队富裕。一个工分值多少钱是衡
量富裕程度的一个指标。由于一个工分能给予社员一份生产队的红
利,利润高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就比利润低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挣
的钱多。例如,广东省的陈村生产大队,由5个相邻的高产的生产
队组成,1971年,10个工分值1。10元,而由于领导不力、劳动力
差而低产的生产队, 10个工分仅值0。70元。即便在人民公社时,
陈村也比邻村穷得多,然而这个公社平均生活水准也比中国其他贫
穷省份的人民公社高得多。①
尽管生产大队(居于生产队之上的高一级行政单位)能够在学
校、小型工厂、抽水站,诸如此类,投入一小部分物力,动员一些
生产队的劳动力投入,但它要想让农民在大队的工作项目上与其他
生产队的人共同合作的话,进展就很缓慢了。60年代和70年代要想
动员农民进行公社一级共同项目的劳动,这种进展就更为缓慢。大
部分农村劳动和劳动分工局限在生产队范围内。
的确,六七十年代期间,“六十条”还是起了作用,农村的社
会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超过了以往几代人的生活。在中国历史上的
大部分时间里,各村总是向外面世界开放,村与村因有无数关系而
结成当地统一的(虽然是松散的)市场网络。如前所述,他们常把
女儿嫁到外村,又从外村娶回媳妇。他们定期在附近的集贸市场上
和外村人做生意。有时候,他们甚至离开家乡,移居城市或者土地
可能会更肥沃的其他地方。但是,现在许多交换的途径被取消了。
到1958年,政府规定,适当限制农民往生产队外流动,除非经
特殊允许。但这并不能立即冻结农村人口,因为随着大跃进时期大
规模基建项目的建设,成百万的农民,大部分是单身汉,作为合同
工被带到城市工作。但是随着大跃进而来的经济滑坡,政府又把劳
动力送回农村人民公社,还有城市无业居民也被送到农村公社。1961
年到1962年,总计有2000万人从城市返回农村。绝大部分人都不
愿回农村,而绝大部分农村公社,刚从饥荒的最险恶岁月中恢复过
来,仍面临着痛苦的食物短缺,也不愿接受他们。政府的主要措施
是采取强制手段,强行禁止人们流动,不准迁往他们所向往的地方。
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几乎所有人口流动都是从城市迁往农村。
农民想从农村往城市流动是根本不可能的,并且想在农村自由流动
也变得十分困难。
当地的自由集市是村民和本地区其他居民进行联系的重要渠
道,它在60年代初还被允许存在,但到了60年代中期,以迅速向
社会主义发展为名,自由集市也被禁止了。村民们通常都是从外村
娶进媳妇,同村村民禁忌通婚,但当政府谴责这个传统为封建迷信
时,这种最亲切不过的社会交换形式,在某些地方也被取缔了。自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在中国社会上大肆宣传,目的是
使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属于国家社会,但是六七十年代农村政策的一
个没有想到的结果却是抵消了这种宣传效果,因为它鼓励当地居民
转向自己依靠自己。①
60年代中期,政府努力的另一个结果,本想促使生产队的内部
机制更加社会主义化,而随之而起的是爆发了内部无休止的争吵,
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降低了生产力。这些争端集中体现在工分制
问题上。
在50年代互助组和集体化运动期间形成的工分制度复杂多样。
②这个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计时制和计件制,在计时制中,每个生
产队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一年一次或两次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社
员一个定值工分。通常25周岁至45周岁的健康农民得到的工分最
多。一天的劳动一般定在9分到10分,妇女能得7分或8分,孩子
只有6分。一个社员想要计算他所挣的工分数,只要简单地把他或
她的工分定额乘以劳动天数就行了。在计件制中,各种各样的工作
都定了一套工分,譬如耕一块特定的田值50个工分。一个农民完成
一项劳动就能得到很多分。计件制积极地鼓励了个人,同时也使身
强力壮、有雄心的劳动力大受裨益。一人完成个人的工作越快,所
挣的工分也就比其他社员越多。但是,同样的原因,计件制消极地
阻碍了社员们的协作精神。他们刺激了个人只关注自己的劳动数量,
却忽视了对劳动质量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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