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下台内幕》第46章


“特权贷款与投资型”。即不少有实力、有背景的“立法委员”利用权力与影响力向金融机构施压,以获得贷款。尽管公营金融机构相继民营化,但“立法委员”介入手法也不断翻新,对金融机构的幕后操控未曾松手,成为台湾金融机构坏账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初,台湾“立法院”再度爆发“立法委员”向金融部门施压图利的事件。台湾媒体报道,包括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明才、何智辉、林明义与无党籍“立法委员”谢章捷等“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立法委员”利用职权,向多家金融机构施压,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这些“立法委员”或其家人友人所设的创投公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利益关说型”。这是“立法院”一种较为流行的金钱交易术。不少“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充当说客,大肆进行关说,关说的范围甚广,如人事推荐、司法关说、海关交涉、税捐减免等等。曾经有一位“立法委员”为某学校的土地纠纷案进行关说,其要价高达1亿元,结果因利益未能摆平,被人告发。前“立法委员”萧瑞征曾在“立法院”组织“互助会”,以轮流做东方式,定期宴请各部会首长,对其进行利益关说,建立政商关系。 
其实上述“立法委员”以权谋私方式只是冰山一角。1989年2月号台湾《时代杂志》以“国会议员的金钱游戏”为题,揭露台湾“立法委员”的50种“捞钱术”。台湾《工商时报》发表社论指出,“国会议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每年从国库攫取的利益,数以千亿台币计算。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果不设法加以遏止,不仅台湾经济发展的根基受损,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将难以持久”。 
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立法院”长期未进行改选,绝大多数“立法委员”是国民党籍,即使开放改选后,仍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占多数,进行金权交易的“立法委员”也自然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为主,因此这一金权交易的政治腐败账自然由执政的国民党来承担,政治腐败账也因此成为人民特别是后来反对党攻击国民党政治腐败的主要目标。
民意代表变“强盗”
不仅“立法院”内进行各种各样的金权交易,地方民意机构也是如此。其中,台湾县市议会民意代表瓜分、蚕食地方各种预算最为普遍与典型,成为一种变相的公开集体贪污。在台湾各县市地方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即县市政府每年分配给议员每人不等的所谓“小型工程建设经费”(也称基层建设经费),美其名说用于地方建设,其实是这些民意代表攫取公共利益的一种变相手法。有媒体称地方政府的“基层建设经费”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解严”以来“地方势力黑金化的新发明”。 
在许多县市小型工程建设经费问题上,普遍存在黑道、派系、民意代表的不法勾结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警政署在一份《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工程围标研究报告》中揭示,许多县市政府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议员一定的地方建设经费,但有些县市的这笔建设经费则由地方派系所掌握与垄断,其中具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不但蚕食地方预算,同时也从掌握的地方建设分配款中抽取回扣。 
民意代表从工程建设经费中牟取回扣手法花样繁多。一般是民意代表在获得分配款项后,找来有意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再由其提出工程项目,进行编列预算,再呈报县市政府批准与发包。在议价发包后,承包商便必须拿出一定回扣给民意代表。由于各县市的经济实力的差别,各县市建设经费分配款的额度与民意代表回扣情况也有所不同。这里就几个较为典型的县市地方建设配合分赃款情况予以揭示。 
台北县议员有56位议员,每位议员每年度约有1000万元地方建设配合款。其中600万元源自县政府年度预算及追加预算,另外400万元来自县政府统筹分配款。如果每位议员拿20%的回扣,1000万元的地方建设配合款就可有200万元的回扣收入。基隆市政府编列的2000年度市议员基层建设配合款为每位议员900万元。一般由议员针对选区的基层建设向市府提出工程建设案,然后再自行找承包商向市政府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议价。其中,议员可以拿到两成左右的回扣。宜兰县2000年度编列给议员的基层建设费为每位议员300万元,但滥用情况严重,一些议员不仅在分配款中拿回扣,甚至将此款用以购买服装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花莲县2000年度编列小型建设工程款为每人450万元,议员可以从中拿到三成回扣。桃园县政府近年编列的每近300名地方官员滥购百万名车位议员地方建设经费平均保持在800万元左右,不仅有少数议员从中拿回扣,而且黑道介入严重。平镇市20位市民意代表,每人获得地方建设配合款100万元,具有黑道背景的该代表会主席将每年2000万元的工程款除400万元分配给民意代表外,其余以造假工程方式全部私自侵吞。嘉义县的公共工程分配款,主要由地方派系掌控,分别在县政府系统与省级以上民意代表系统内分赃。 
由行政部门向地方议会提供的这笔地方建设经费,本是希望用于议员所在社区地方建设,结果因缺乏有效监督,变为地方政治腐败的祸源,成了不法议员及其关系人的黑色收入。这种变相的集体贪污行为成为地方议会的一种惯例,无人问津,台湾政风江河日下。
权势阶层以权谋私(1)
掌握或审议法案大权的民意代表与政府官员相配合,制定有如提高民意代表薪水、各种补助经费与延长任期等图利民意代表的法案条款。这些由人民所选出的民意代表已不再是为民服务与主持社会公义,而变成为自己牟取私利的人。 
1987年7月31日深夜,台北市议会以突然“奇袭”方式二读通过“台北市议员退职酬劳金给与办法”。依此办法,议员任职期满后,每人每月可至少领取26万至7万元不等的月退休金,且金额随议员研究费调整而逐年升高,即“活得越久,领得越多”,直至终身。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退职金,每人至少可领51万元至457万元。这个旨在为市议员开辟生财之道的法案,被外界讥称为“自肥条款”。 
这项“自肥条款”二读通过后,立即在岛内引起一片哗然。有媒体评论到,享有预算审查权的议会本是为了看紧人民的荷包,现在“看荷包的却变成了小偷”。这一事件让民众无比愤怒与不平,不少民间团体到市议会抗议,指责市议员为“猪仔议员”,“要钱不要脸”,痛批市政府是“共犯”。 
民众之所以认为市政府是共犯,是因为这项议案是由市政府提出、送到议会审议的。民进党执政的台北市政府何以敢于不顾民众的利益而提出这项图利市议员的议案?这不过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计谋,是权权交换与利益交换的表现。市议会以总预算审查权为要挟,暗示、授意市政府提案,再由市议会表决通过。市议员在得到好处后,市政府预算在议会自然易于通过,也不会在质询中给市政府官员难看。这显然是行政部门与议会之间的一种不正当利益交换。 
台北市议会“自肥条款”一出,也让其他县市议员眼红,不顾高涨的民众反对声浪有意跟进,试图制定类似的退休酬劳金,于是“自肥条款”在岛内愈演愈烈。台湾当局在民众的压力下开始表态反对这一做法。台北市议会与市政府之间也开始互推责任。市长陈水扁此时却采取逃避办法,跑到海外“访问”,由市政府新闻处长罗文嘉出面处理,不到30岁的罗文嘉便成了市议会炮轰的对象。罗文嘉代表市政府发表声明,指责市议员“自肥条款”是议会对市政府的“政治勒索”,是由国民党籍的市议会议长陈建治等人主导,而绝非市政府主动提案,市政府通过此案是“将计就计”。这一指责,引起市议会的更大不满,认为此案是由陈水扁主动提出。于是台北市府会之间的利益交换黑幕摊在阳光下,让被蒙骗的民众认清了台湾官场的丑行。 
在排山倒海的民怨声中,在市政府与市议会激烈斗争中,台北市议会感受到了巨大压力,内部开始分化,民进党议员被迫举行记者会向公众道歉,国民党议员也表示要对“自肥条款”进行翻案。8月2日,台北市议会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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