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第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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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节
因此,公共舆论不仅包含着现实界的真正需要和正确趋向;而且包含着永恒的实体性的正义原则,以及整个国家制度、立法和国家普遍情况的真实内容和结果。这一切都采取常识的形式,这种常识是以成见形态而贯穿在一切人思想中的伦理基础。在这个内在的真理进入意识并表现为一般命题而达到观念的同时——不论为了自己,或是为了支持有关公共事务、规章制度、国内党派关系和所感到的需要等方面的具体论辩,——一切偶然性的意见,它的无知和曲解,以及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也都出现了。由于这里所考虑的是独特观点和独特认识的意识,所以意见愈是独特,它的内容就愈恶劣;因为凡其内容完全是特殊的和独特的那些东西都是恶劣的。相反地,合乎理性的东西是绝对普遍的东西,而独特的。东西才是意见所赖以自吹自擂的东西
附释:因此下列两种说法不应看做是出于不同的主观观点。人们一方面说:Voxpopuli,doxaei〔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另一方面,例如亚里奥斯多①又说:Che′lVolgareignoranteogn′unriprendaEparlipiùdiquelchemenointenda。〔无知庶民责斥每一个人,他对所了解得最少的东西却谈得最多。〕这两种情况在公共舆论中一并存在。由于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做的确认真的东西。看来很难区别什么是认真的东西,事实上确是如此,要是我们拘泥于直接表达成为公共舆论的那些字句的话。但是由于实体性的东西是公共舆论的内在东西,所以只有它才是的确认真的东西。
可是实体性的东西是不能从公共舆论中找到的;正因为它是实体性的东西,所以只有从它本身和在它本身中来识别。不论人们在表示意见时是多末地慷慨激昂,也不论在提出主张时或攻击和争辩时是如何地严肃认真,①或如歌德所说:群众是令人起敬的打仗能手,但是可怜得很,他们不善于判断这些都不是关于实际问题的标准。但是这种意见决不会被人说服,而承认它的认真严肃根本不是什么认真严肃的东西。一位伟大的天才①曾经提出一个公开征求答复的问题:“是否允许欺骗人民?”必须答说,人民在他们实体性的基础、精神的本质和特定性质方面,是不受欺骗的,但是关于人民获得这方面的知识的方式,以及关于按这种方式来判断他们的行动和事件等等,他们却受自己的欺骗。
①腓特烈大帝为178年柏林学院论文奖金拟定一个题目“S′ilpeutêtreuItiledetromperunpeuple?”〔“欺骗人民是否可能有用?”〕(哈尔纳克:“普鲁士学院史”,袖珍版,第321页以下)。另参阅歌德短诗“既诈而伪”。这一问题早在古代提出,到了18世纪人们偏爱作肯定的答复。——拉松版
补充(言论自由)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
此外,每一个人还愿意参加讨论和审议。如果他尽了他的职责,就是说,发表了他的意见,他的主观性就得到了满足,从而他会尽量容忍。在法国,一直显得言论自由要比默不作声危险性少得多,因为后面一种情形,怕的是人们会把对事物的反对意见扼在心头,至于论争则可使他们有一个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满足,何况它又可使事物更容易沿着本身的道路向前推进。
第318节
因此,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既然公共舆论本身不具有区别的标准,也没有能力把其自身中实体性的东西提高到确定的知识,所以脱离公共舆论而独立乃是取得某种伟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不论在现实生活或科学方面)的第一个形式上条件。这种成就可以保得住事后将为公共舆论所嘉纳和承认,而变成公共舆论本身的一种成见。
补充(伟大人物和公共舆论)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
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他所做的是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他使时代现实化。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
第319节
公开发表的自由——报刊是它的工具之一,其接触面比口述广得多,可是在生动活泼方面比口述差,——想要说话以及把话说了那种刺激性的冲动的满足,一方面,由于警察法规和制度防止并处罚其越轨行动而直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又由于它的不足为患而间接得到保证,其所以不足为患,主要在于宪法的合理和政府的巩固,其次在于等级会议的公开。后者之所以能使言论自由不足为患,乃因为有关国家利益的纯洁的和成熟的见解都在会议中尽情吐露,致使别人再也没有多大意义的东西可说,尤其使他们不再有这种看法:似乎他们的这种发言有特殊重大意义和特殊作用。最后,言论自由还由于人们对于肤浅而可憎的发言很快地和不可避免地表示漠不关心和予以藐视而得到保证。
附释:有人说出版自由是要说就说,要写就写的自由,这样一个定义相当于把一般自由看成要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这种说法表明思想完全未经教化,还是粗鲁的和肤浅的。此外,按事物的本性来说,形式主义在言论自由这一论题上没有比在任何其他地方更为顽固不化、不可理解的了。其实,它的对象是最轻浮的、最特殊的、最偶然的意见,其内容和语调是各色各样无穷无尽的。除了它直接诱致窃盗、杀害、叛乱等等之外,还含有诡谲的、有修养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本身是十分笼统而不确定的,但同时隐藏着完全确定的意义,或者引起未经切实明示的种种后果,而这些后果既无从确定是由它所引起的,也无从确定是包含在它那个表达方式中的。
素材和形式的这种不确定性,使法律在这些问题上无从达到其所必要的确定性。结果,由于犯过、不法和侵害在这里都采取了最特殊的和最主观的形态,所以判决也就成为一种完全主观的决断。此外,侵害行为指向别人的思想、意见和意志,而这些就是构成侵害行为达到现实性的要素。可是这个要素乃属于别人自由的范围,所以一种行动应否认为实际发生损害的行为,应由别人来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批评法律,一方面说它们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说它们使人们有可能创造一些表达的语调和格式,借以规避法律,或认为法官的裁判是主观决断。其次,我们还可以反对把表达作为侵害行为来处理,因为它不是一种行为,而只是一种意见和思维,或者是清谈罢了。因此在主张内容和形式都是赤裸裸的主观性这同一口气中,我们一方面要求单纯的意见和清谈不受处罚,因为它们是不重要的和无意义的,另一方面则要求对这种意见——由于它是个人的、特别是精神财产,——和对这种清谈——由于它是这种个人财产的表达和使用,——予以高度尊敬和重视。
可是损害个人名誉,诽谤、诟骂、侮辱政府及其首长和官吏、特别是君主本人,嘲弄法律,唆使叛乱等等,都是各种不同程度的犯罪和犯过,这点乃是而且始终是实体性的东西。诸如此类的行为通过其借以表达的要素所达到的较高度的不可确定性,并不消除它们的那种实体性质;因此,它只产生这种后果,即这些行为的主观基础,也决定着反应的本性和形态。正是犯行的这种基础,使主观性的观点和偶然性等在反应中成为必然的东西,不论这种反应是对犯罪的警察上预防或是真正的刑罚。在这里,形式主义照例注重利用外界现象的个别方面,和从这些方面所汲取的抽象观念,从事争辩,来否认事物的实体性质和具体本性。
至于各种科学,如果是真正科学的话,根本不会出现在意见和主观观点的基地上,同时各种科学的阐明并不在于语调巧妙、指桑骂槐、半吞半吐、闪铄其词,而在于明晰地、确定地和公开地道出其意义和涵义,因之它们不属于公共舆论的范畴(第316节)。
除此以外,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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