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第82章


晰地、确定地和公开地道出其意义和涵义,因之它们不属于公共舆论的范畴(第316节)。
除此以外,我们上面已经提到,观点及其表达借以成为实施的行为而达于现实存在的这个要素,就是别人的智力、原则和意见;既然如此,那末行为的这一个方面,即它们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参阅第218节)的真正作用和危险性,也以这些行为发生在哪种性质的基地上为转移,例如,落在火药堆里的一颗火星比掉在硬地上的一颗火星危险得多,掉在硬地上的一颗火星是会无形消失的。
因此,正如科学的表达是在它的素材和内容中获得它的权利和保证一样,不法的表达也可能在它自身所招致的藐视中获得一种保证,或者至少获得容忍。这种行为就其自身说同样是法律上应受处罚的犯行,但是其中一部分可以算做这样一种愤慨的非难,即内在的无能感觉到自身受别人占优势的才能和德行的压迫,于是不得不表示这种非难,以求在这种优势面前肯定自己,并使自己的虚无性重新获得一种自我意识。这就象罗马士兵对他们大将军们所为的、一种比较无伤大雅的非难。罗马士兵由于他们经历艰苦的服役和纪律,尤其由于他们的姓名没有列入凯旋荣誉中,所以在凯旋游行时歌唱讽刺曲,使自己跟这些大将军们保持一种平衡。前一种恶劣的可憎的非难因受人蔑视而丧失其效果,因此,正如引起大众围看的把戏一样,它只限于无意义的戏谑和包含在它内部的自我谴责。
第320节
主观性的最外部表现是闹意见和争辩。这种主观性在希求肯定自己的偶然性、从而也就毁灭自己的同时,使巩固存在的国家生活陷于瓦解。但是主观性在它的对立物中即在那种与实体性的意志同一的主观性中,才达到真正现实性,这种主观性构成王权的概念,它作为整体的理想性,到目前我们阐述的阶段为止,还没有达到它的权利和定在
补充(国家主观性的理想化)我们前次已经把主观性作为君主这一国家首脑来考察①。它的另一方面是公共舆论中的任意表达,这是它的最外部的表现。君主的主观性是自在地抽象的,但它应该是一种具体的东西,这样它才是弥漫于整体中的理想性。国家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的一切部门都稳固地存在着,但是它们这种彼此并立而各别的存在,是源出于整体的理念的。源出于整体的理念这一事实也必然要作为整体的理想性而展现出来。
①参阅本书第279节以下。——译者
二 对外主权
第321节
对内主权(第278节)就是这种理想性,意思是精神及其现实性——即国家——的各个环节按其必然性而获得了发展,并作为国家的肢体而稳固地存在着。但是精神在自由中是无限否定的自我相关,同样,在本质上它是自为的存在,这种自为的存在把现存的差别纳入自身中,从而它是排他性的就这种规定说,国家是具有个体性的,这种个体性本质上就是个人,而现实的直接的个人就是国君(第279节)。
第322节
个体性作为排他性的自为的存在,表现为它对别国的关系,其中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附释:一个集体如果已经构成一个多少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并具有自己的中心,而说这个集体愿意丧失这个中心和它的独立,以便同其他一个集体组成一个整体,说这种话的人对于集体的本性和一个独立民族所具有的自尊感就知道得很少。因此,国家在历史上最初出现的权力就是这种独立本身,纵然它是完全抽象的、还没有获得进一步的内部发展。所以,例如家长、酋长等个人占居最高地位,正是符合这种原始现象的。
第323节
国家的这种否定的自我相关,在定在中表现为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关系,并且似乎否定的东西是一种外在的东西①外因此这种否定关系的实存就具有事故的形态,以及同来的偶然事变错综交织的形态。但是这种否定关系是国家最特有的环节,国家的现实无限性,其中一切有限的东西都达到了理想性。正是在这个环节中,国家的实体——即对抗一切单一和特殊,对抗生命、财产及其权利,以及对抗其他集团的那国家的绝对权力——使这些有限东西的虚无性出现在定在和意识中。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96节到第98节。——译者
第324节
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设定为瞬即消逝的环节这个规定,同时是肯定的东西,即肯定个人的绝对个体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因此,这种关系以及它的承认就成为个人的实体性的义务,他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以保存这种实体性的个体性,即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附释:有一种很误谬的打算,在对个人提出这种牺牲的要求这一问题上,把国家只看成市民社会,把它的最终目的只看成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其实,这种安全不可能通过牺牲应获得安全的东西而达到;情形刚刚相反。
本节所述也包含战争的伦理性的环节。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罪恶和纯粹外在的偶然性,从而说它本身具有偶然的根据,不论其为当权者或民族的激情,不公正的事由,或任何其他不应有的事都好。本性是偶然的东西才会遭到其他偶然的东西,而这种命运正是必然性。一般说来,概念和哲学会使纯粹偶然性这种观点消失,而在表现为假象的偶然性中识别其本质,即必然性。有限的东西,如生命财产,被设定为偶然的东西,那是必然的,因为这就是有限东西的概念。从一方面看,这种必然性具有自然力的形态,因而一切有限的东西都迟早必死,从而是暂时性的。
但是在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中,自然被夺去了这种力量,而必然性也就上升为自由的作品,即一种伦理性的东西。至于那种暂时性则成为所希求的消逝,作为有限东西的基础的否定性也成为伦理性的本质所特有的实体性的个体性。
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性的一种状态——这种虚无性通常是虔诚传道的题目。因此,在战争这一环节中,特殊物的理想性获得了它的权利而变成了现实。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正如我在别处表示过的①,“各国民族的伦理健康就由于它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凝固表示冷淡而得到保存,这好比风的吹动防止湖水腐臭一样;持续的平静会使湖水发生相反的结果,正如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②会使民族堕落”。
①黑格尔:《关于处理自然法的各种科学方法》,载《哲学评论》,第2卷,第2部分,第62页(《全集》,第1卷,第373页)。——拉松版②指康德的建议而言,1795年他写了一篇短文《永久和平论》。——译者
可是,这个只是哲学观念,或如人们所惯说的,是天意的辩护,而实际的战争还需要他种辩护,关于这一点,容俟下述①。
①参阅本书第334节到第337节,又第343节。——译者
在战争中即在一种对外的偶然关系中所含有而显露出来的理想性,与国家内部各种权力成为整体的有机环节这一理想性是相同的。这在历史现象中是以各种不同形态表现出来的,其中一种就是幸运的战争防止了内部的骚动,并巩固了国家内部的权力…qī…shu…wang…。其他现象也能说明这一点。例如一国人民由于不愿意忍受或竟害怕对内主权,结果被另一国征服,他们愈是不能首先对内把国家权力组织起来,他们争取独立的事业就愈难有成功和光荣的希望(为了怕死而他们的自由死亡了)。
又不依靠武装力量而用其他方法来保障它们自主的那些国家(例如与邻邦相比小得不相称),可以根据一种内部国家制度而巩固地存在,这种国家制度,就其本身而言,是不能保证对内对外和平的。
补充(永久和平)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不断扩展;一切领域闭关自守,久而久之,人们堕落腐化了,他们的特异性也愈来愈固定和僵化了。但是健康需要躯体的统一,如果一切部分各自变成僵硬,那就是死亡。永久和平这一要求往往是作为一种理想而被提出的,人类似乎必须全力以赴。例如康德曾建议成立一个国君联盟来调停国与国间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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