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讲演录》第83章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第一卷,第四章。
②“第欧根尼。拉尔修”
,第九卷,第三十节。
③参看亚里士多德:“物理学”
,第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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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
留基波是那个受到恶评的原子论系统的建立者,在近代。。。
这个系统得到复兴,被认作理性地研究自然的原理。就这个系统本身而论,当然它是贫乏的,在其中找不出多少东西。
但是留基波的伟大功绩在于他区分了物体的普遍性质和感觉性质,如在普通物理学中所说明的。从思辨的意义上说,普遍的性质是指他把物体凭藉概念加以规定,或实际上把物体的本质加以普遍的规定;留基波不是用肤浅的方式而是以思辨的方式来理解存在的特性。
如果说物体有这种普遍的特性,例如形态、不可入性、重量,那末人们就以为这不确定的观念——物体——是本质,物体的本质是与这些特性不同的某种东西。但是从思辨的意义上说,本质正是这普遍的特性;换句话说,普遍的特性是本质的抽象内容和它的实在性。对于物体本身说,它的本质永远是纯粹的个别性——这就是本质的特性。但是物体是对立物的统一,而此统一——作为这些宾词的统一——组成了物体的存在;也就是说,这些谓语是普遍性的本质——普遍的概念是本质,或普遍的概念是自在的东西。
让我们回想一下,在爱利亚派的哲学里,“有”与“非有”是对立的,只有“有”存在,“非有”是不存在的;一切消极的东西都出现在“非有”这一边,如运动、变化、思想等:——这些规定都被扬弃了,因为只有“有”存在。
“有”
还不是正在回复到自身的和已回复到自身的统一,如赫拉克利特的运动和“普遍”。从区别、变化、运动之属于感性直接的知觉中这点看来,我们可以说,“只有‘有’存在”这个论断,是既与眼见的现象、又与思想相矛盾的。因为爱利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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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留基波与德谟克里特383
所扬弃了的“非有”是存在的;爱利亚派提出了“有”与“非有”这两个环节,两者是各不相干的。但是在赫拉克利特的理念中,“有”与“非有”便是同一的,由此表明(如果我们从这个统一中分解出这种意义的话)
:“有”存在,但是“非有”也是同样存在,因为“非有”既然与“有”相同一,则它也同样是存在的。或者说,“有”既是“有”的宾词,也是“非有”的宾词。留基波说出了这一点;在爱利亚派那里实际上已经包含着的道理,留基波把它当作存在的说了出来。
但是“有”与“非有”二者是以具有对象性的规定来说明的,或者说,是以它们对于感性的直观的情况来说明的:这就是充实与虚空的对立。虚空是作为被建立的存在着的“非有”
;但是与之相反,充实一般是被建立为对象(实在)的“有”。这就是万物的基本实质及产生①——“为他之有”和“自身反射”
〔即自在之有〕是仅仅感性地、而不是自在地被规定出来;因为和虚空一样,充实是自身相等的。
“充实”是不确定的,以原子为它的原理。绝对者是原子和虚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虽说是贫乏一点。因此这个原理是说,原子和虚空是真实者,是自在自为的存在。不是像我们所说的那样,只是单独原子这一个东西,譬如像我们想像的那样在风中浮游着,——在原子之间还同样必然地有“虚无”
,他们把虚无规定为消极的东西,为“虚空”。所以这里就是原子论系统的第一次的出现。
关于原子这个原则本身,现在可以进一步指出下面的这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第一卷,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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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
些规定和意义。
(一)首先就是“一”
、“自为之有”的规定;这样的规定。。。。。
我们还不曾有过。
巴门尼德的主要规定是“有”
,抽象的普遍;赫拉克利特的规定是过程;“一、”自为之有“的规定则应V归诸留基波。巴门尼德说,”无“是完全不存在的,在赫拉克利特那里,有与无是在过程中;留基波则把积极者认作自为存在的”一“
,而把消极者规定为“虚空”。
自为之有是一个基本的必然的思想范畴。原子论的原则并不是已经过时了,从这方面看来,它应当是永远存在的。
“一”
现在存在,永远存在,并且必然出现在每一逻辑的哲学①里作为一基本的环节,但不是作为最后的环节。对于“一”
、“统一”
、“有”的较具体的规定,现在就达到这样的阶段,即“一”就是“自为之有”。
“自为之有”就是“有”之作为单纯的自我关联的“有”。但是重要的是,自为之有也可加以较丰富的规定;“自为之有”是通过否定“其他之有”而达到的自我关联。当我说,我是自己为自己时,这并不是说只是我存在,而是在我里面否定一切他物,把只要显得是外在的他物从我里面排除开。自为之有就是对于其他之有的否定,——而其他之有又是对我的否定,所以自为之有就是否定之否定;而否定之否定我尝称之为绝对的否定性。
我是自为的存在,因为我否定了其他之有,否定了那否定者;而这种否定之否定因此也就是肯定。所以这种在自为之有中的自我关系是肯定的,是“有”
,这“有”又同样是结果,是通过他物作媒介而
①黑格尔:“逻辑学”
,第一卷,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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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留基波与德谟克里特583
达到的结果,——但这也就是通过对于他物的否定;“自为之有”里面是包含着间接性〔即媒介〕的,但这种间接性也同样是被扬弃了的。
“自为之有”是一个伟大的原则。
“生成”是从有到无和从无到有的转化,在这转化过程里,每一个都被否定了;但是建立一种理论,说两者〔即有与无〕都存在着,单纯地在自身内,这就是“自为之有”的原则,这原则在留基波这里得到自觉,并成为绝对的规定。
“自为之有”是从“有”
“生成”的进程。在逻辑发展进程里,诚然首先出现“限有”
〔或译“定在”
〕。
①但“限有”是表现着的,是映象。它属于现象界范围,因此不能成为哲学的原则。哲学在历史上的发展必须与逻辑哲学的发展相一致。但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有些概念乃是在逻辑上有而在哲学史上却没有的。譬如,“限有”
就是这样,假使我们把“限有”作为原则,于是我们在意识里将会具有这样一些想法:有许多东西,这些东西是相对的,它们是在那里,是有限的,并且它们相互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就是我们的无思想的意识的范畴。
在留基波那里我们现在看见了“一”
、“自为之有”的原则;这是主要之点。
“一”在留基波那里还是抽象的“一”。
这个原则实际上还是很抽象的,虽说它是努力在使它自身具体化;但在这里还是很贫乏的。这个原则的主要的规定就是“一”与统一、“有”相对立;在另一形式中,单一性(原子是个体的、不可分割的、主观性的规定)
,——普遍性与个体
①黑格尔:“逻辑学”
,第一卷,第一篇,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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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一卷
性、主观性相对立。这原则是在一切事物中都涉及的,此其所以是伟大的规定;我们首先知道,在这些贫乏的规定里,我们所得到的是什么东西,即使在具体事物中,我们也认识到这些规定是主要实质。譬如,在自由、权利、法律和意志里,所涉及的便只是关于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对立。
心灵也是原子、“一”
;但作为自在之“一”
,无限充实之“一”。
在留基波和德谟克里特那里,原子的原则(后来在伊璧鸠鲁那里出现)
仍然还是物理的,但也可以出现在心灵方面。
在意志范围内,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看法,说在国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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