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讲演录》第94章


,但这个整体并不是外面的东西的产物,而是它自己的产物,它是一起头就存在的,是最初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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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产生自身的东西;因此它叫做目的,它之为普遍者,正如它在它的生成中之为存在者。
理念并不是一个特殊的事物,它除了以实在为内容外,不能有别的内容或显出别种样子。这个普遍者,(一)作为尚待实现的东西,普遍者,乃是目的:胚胎或种子、婴孩,乃是尚未实现的目的,——是作为普遍者的普遍者;(二)
那产生出运动的东西和实现过程乃是同一物:那本来已经自在地存在的东西变成了——植物,动物。
对立只是可能性与现实性的纯粹形式的对立;活动的、冲动的实质和产物是同一的。
实现过程、运动一直贯穿着这个对立;普遍者中的否定者就是这个过程,运动自身。类、普遍者把自己建立为个体,而与个别和普遍相对立;在生物里面,类是在互相对立的两性的矛盾中实现它自己,而它的本质却是那普遍的类。作为个体,它们就寻求自我保存、吃、喝等等;但它们由此带来的却是类。个体消灭了,只有类才是永远被产生出来的;植物只产生了同样的植物,——普遍者是根据。
(乙)
依照这点,就要把那被胡乱称为自然原因者与目的因区别开来。如果我现在把个别性孤立起来,只把它看成运动和运动的诸环节,则我就指出了所谓自然原因;例如,这。
个生物是如何产生的?——是由于它的父母的生殖。这些果。
子的原因是什么?——是树,树的液汁如此分泌,恰好使果子产生出来。像这类的回答给出了原因;亦即与一种个别性相对立的个别性,——但它们的本质却是类。但自然不能把本质作为本质表现出来。
生殖的目的就是扬弃存在的个体性;但是自然虽然在存在中带来个体性的扬弃,却并不是用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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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来代替个体性,而是代之以另外一个个体。骨头、肌肉等等产生出一种运动;它们是原因,但它们自身又是别的原因所引起的,如此以至无穷。而普遍者却把这些原因包含在它自身里面作为环节,这些环节在运动中确实是作为原因而出现的,——虽则这些部分自身的基础乃是那个整体。最初者并非是那些原因,倒是植物的液汁等等所变成的那个结果。
正如在发生中这最初者只是作为产物、作为那构成开端和终点的种子而出现,——不过这些产物乃是不同的个体,而本质则是同一的。
(丙)
这样一个类本身却仍不过是一个特定的类,本质上要与别个类产生关系,譬如植物的理念与动物的理念发生关系。普遍者是向前运动的。植物为动物所吃……等等,乃是外在的目的性;这是对于植物之为类的限制性。植物的类之实现绝对总体,是在动物里面,动物的类之实现绝对总体,是在有意识的实体里面,正如土之在植物里面实现绝对总体一样。这就是整体的系统;——每一个环节都是过渡的。这是双重的看法:(一)
每一个理念自身就是一个圆圈,——植物,动物乃是它的种的“善”
;(二)那普遍的“善”
,——这就是说,每一个理念都是那普遍的“善”的一个环节。如果我把动物只看成外在地合乎目的性、为别的东西而被创造,这就是片面的;动物乃是本质,乃是自在自为的普遍者。但是如果这样来考察也是片面的:即认为植物只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自然的产物,自身的目的,禁锢在自身里面,只回归到自身,——不是在这种被吃、被当作衣服穿的个体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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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它是一个本身完整的圆圈,但它的完成同样又是到另一个圆圈的推移;——它是一个旋涡,它向着这个旋涡的中心回归,而这中心又是在一个更高的、吞没了它的圆圈的周线上。
因此那个普遍者就是目的(善)
;它是善的,它的普遍者(那个共同的善)
也同样是善的。
苏格拉底总是讲至善、目的。
目的这个形式,在苏格拉底那里,正就是我们这里所谓“心灵”的表现。如果我们说,事物的本性必须依照它的概念去认识,则概念就是那自立的、独立的对事物的看法。概念就是事物自在自为的本质。它实现它自己,它变化;但却在这种与他物错综缠结中保持它自己。它控制着各种自然原因之间的关系,这个概念就是目的。目的(依照一般想法)首先就是存在于事物外面的规定,于是就认为事物是有用的,认为它们是为了一个目的而存在。但是这个规定却不是事物自身所有的,而是外在于事物的。我们不应该用外在于目的的东西来表象目的。
我们对世界的最终目的的说法,就是这样。
最终目的乃是内在于世界的。不过人们也同样可能把这种目的想作是外在的。
这些说明在这里是必需的。因为,从这里起我们就看见思辨的理念更加推进到普遍,——而以前它只是被当作“有”
,理念的诸环节和理念的运动只是被说成存在的。在谈及这一过渡时所必需避免的是:我们不要以为由于这一过渡,“有”就被扬弃了,我们就过渡到那与“有”相对立的意识中去了——如果是这样,普遍就会完全失去它的思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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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普遍乃是内在于自然的。普遍之所以会有意识的意义,乃是由于我们以为理智、思想()创造世界,安排G B F世界……——,犹如个人意识的活动一样,在个人意识的活动里“我”站在这一边,有一个实在、物质与我对立,我则〔可以任意〕①制作它,如此这般地分配和安排它;可是普遍、思想在哲学中必须没有这种对立。存在、纯粹的存在本身就是普遍者,如果我们记得存在是绝对抽象、纯粹思想的话。
但是当存在被这样设定为存在时,它就有这种与“折回自身的存在”相对立、与思想相对立的意义;我们不能同意这种看法。其实普遍者是直接具有这种折回在自身之内的。
古代哲学家们真正只达到这一点;看起来成就好像并不太多。普遍者是一个贫乏的规定,每个人都知道普遍者;但是却不认识普遍者之为本质。思想诚然已达到了感性事物的不可见性(达到了超感性的东西)
,但没有达到积极的规定性,而只达到了一个没有宾词的绝对者或单纯的否定者,只是达利了今天一般的见解的地步,而没有达到把绝对设想为有积极内容的普遍者。这样,在阿那克萨戈拉这里我们就看到“心灵”之为普遍者、绝对者,自身设定了内容,并在内容中保持它自己。我们以这个思想的发现结束第一篇。我们带着这个原理进入第二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的收益不很大。诚然有些人会以为其中有些特殊的智慧,但是思维还是幼稚的,规定还是贫乏、抽象而干燥的;思维在这里还只有少许的规定,
①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第三四七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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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规定还是站不住的。如水、“有”
、数等等原理,都是站不住的;普遍必须再向前进行。
只有在阿那克萨戈拉这里,我们才看到普遍者被规定为自身规定的活动性。
我们还必须考察普遍者与存在相对立时的关系或与存在。。
发生关系的意识本身。他规定这种意识的关系是以他对于本。。。。。。。
质的规定为依据的。在这上面就不能发现什么令人满意的东西,因为他(一)一方面把思想认为是本质,而却没有把这个思想实现在实在里面;以致(二)这个实在自身因此就只是无思想性的,只是一大堆种子,就是说,只是一大堆感性的自在的存在,这些自在的存在只不过是感性的存在,因为实存的存在是种子的一种堆积。意识对本质的关系同样也可以是多方面的。因此阿那克萨戈拉既能够说,真理只存在于思想中,存在于合理性的认识中;而同样地又能够说,真理复存在于感性的知觉中,因为在感性的知觉中有种子,而种子是自在的。
于是我们就见到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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