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黑格尔》第5章


就是不确定的。这只是信仰普通的“神意”,并不进一步应用它或展现它与全部人类历史的关系。阿那克萨哥拉及其所代表的希腊意识,还不能将普遍原理应用到具体事物上,也不能从前者中演绎出后者。首先试图阐明“具体”和“普遍”相结合的人是苏格拉底,而我们不能满意于普通的神意信誉和那抽象的、未经详细界说的“神意”信仰。与此相反的是,我们必须热衷于认识“神意”的各种途径、手段和表明,体现神意的历史现象与普通原理间的关系。我现在间接提醒的重大问题是,关于认识上帝的可能性问题或认识上帝的不可能主义,这违反了《圣经》为信徒所规定的认识上帝的最高义务。现在上帝超出了我们的范围,被置于我们的知识之外,我就可任意幻想,不需要将“神圣”看做知识的来源了。我始终不愿放弃讨论的是,“理性”过去甚至一直支配世界的命题与认识上帝可能性问题之间的关系。基督教启示使人们认识到上帝是什么,这给了我们认识上帝的可能性和义务。尽管上帝喜欢那些不具有丰富精神素养的人,但它仍将那些对它有深入了解的人看做自己的子女。人们终究会理解活跃“理性”的丰富产物,就是世界历史。曾经有过热衷在禽兽、植物和孤立事变中,显露上帝智慧的风气而神意既然体现在这些事物中,为何不会体现在世界历史中呢?我们不能想象上帝如此软弱,以致不能大规模地运用它的智慧。“理性”就是“神圣的智慧”,永属同一,没有大小之分。我们的认识目的,就是它在现实的、活动的“精神”领域中确实地完成。我们处理这个主题的方式,是明了世界的罪恶,以及思维精神和邪恶存在的调和。一方面需要觉察世界的最终设计;另一方面就是这种设计体现于现实之中,罪恶不能长久保存。如果那些使用“理性”名词并认定其对世界统治权力的人,还不明了其特点和构成,那么我们首先需要适当界定“理性”。
(乙)——考察“理性”本身的使命及其与世界的关系,就等于询问世界最终的计划是什么?需要考虑的是:一、计划的抽象内涵;二、计划的实现。
我们要注意的是,世界历史属于“精神”领域。但“精神”及其发展过程是实体的,“世界”包含物理和心理自然两方面。我们要考察“自然”与“精神”的关系。“精神”在世界历史舞台中展现自身。我们需要首先确定“精神”的本性:(1)“精神”的抽象性;(2)“精神”实现其“观念”的手段与方法;(3)作为“精神”在有限存在中全部展开的形态——“国家”。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3)
(1)要明了“精神”的本性,就需考察其对立面“物质”。“物质”的“实体”是重力或地心引力;“精神”的实体或“本质”是“自由”。“精神”的所有属性都源于“自由”,也是获得“自由”的手段。“物质”趋向中心的趋势产生重力。“物质”是由互相排斥的各部分组成的,在追求“统一”的过程中,要毁灭自己以趋向对立面。“精神”与此相反,具有内在中心点,已经找到统一性。它存在于自身中,依靠自身存在,这就是“自由”。“精神”意识到自己存在,就是自我意识。“精神”是自己本性的判断,又是自己回到自己、实现自己、创造自己,是自身内潜在东西的活动。“世界历史”可以据此说成是,“精神”继续体现潜藏在自身中的“精神”的表现。这就像萌芽中已经包含树木的所有性质和果实的味道色相。
东方人不知“精神”是自由的,所以他们不自由,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这一个人只是个专制君主,不是自由的人。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只知道一些人是自由的,而非人人自由,因为他们维持奴隶制。日耳曼民族在基督教影响下,知道所有人是自由的。但要将这个原则应用到现实世界的各种关系上,是个更庞大的问题。无论在文化上还是政治上,都需要一个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世界历史是自由意识的进展。我们必须将自由意识的这种发展看做是必然的。以上是对自由意识各种不同发展程度的概述。还有几个需要说明的观念。
我们将精神的世界使命和世界的最终目的,看做“精神”对自己自由的意识,是那种自由的实现。我们要注意到抽象的原则与它的具体实现间的区别。自由本身就是它追求的目的和“精神”的唯一目的。世界历史就是这个最终目的,是上帝对世界的目的。上帝是最完善的存在,只有上帝能够支配自己“本性”自身。如果我们把宗教概念放在思想中来理解,就是“自由”的“概念”。接下来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来实现“自由”的原则呢?
(2)“自由”虽是个内在的概念,但它的手段是外在和现实的。人类的需要、热情、兴趣、个性和才能是他们行动的唯一源泉。在人类中,可以找到仁慈、爱国心等这些道德和普遍的东西。在怀有这种目的的个人中,我们在他们能力范围内可看到“理性使命”的现实化。但他们的影响有限。满足个人私利和欲望反而是所有行动最有力的源泉。它们不顾法律和道德的限制,对人有更直接的影响。人类热情的这种表演和各种暴行的后果,使我们不禁产生悲愤之情。这种腐败的常例是“人类意志”的结果。很多高贵的民族和国家,君子与贤人的不幸遭遇,构成了恐怖的图景。这使我们内心承受无法逃避的煎熬。如果我们将历史看做对民族幸福、国家智慧和个人品德的剥夺,那么产生的问题是,这样的牺牲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呢?这使我们的探讨回到起点上。现在我们回答历史显示的罪恶与悲惨景象所引起的问题。
第一点要说明的是,所谓的原则,最终目的、使命,或“精神”的本性,都只是普遍、抽象的东西。它们只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中,不存在于现实中,只是一种可能性。为了获得确实性,必须加上第二个因素,即实行,其原则是最广义的人类活动——“意志”。借助这种活动,上述原则及抽象属性才能实现。人类的需要、本能、兴趣与热情,是行动的原动力。我们必须避免的一个错误是,指责一个人不合时宜,说他只顾个人利益,不顾普遍的目的。因为这些人都是社会的特殊单位,有自己特有的需要、本能和利益。他们要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从自己的理解、信念和主张出发。
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个人不能做成任何事情。如果把这种对利害关系的关切称为热情,我们可以说,没有热情世上任何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我们因此要考察的两个因素是“观念”和人类热情。这两者构成世界历史的经纬线,两者中和就是国家的“道德自由”。我所用的热情,是指由私人的利益、特殊的目的而产生的人类活动。正是因为意志,个人是特殊的存在,而非一般的人类。“性格”一词也表示出“意志”和“智力”的特性。我用“热情”这个词表示性格的特殊倾向。意志的特性并不限于追求私利,也是完成公众事业的推动力。
我们可以推断,如果人民的私利与国家的公益一致,那么这个国家就组织适当,机构健全。人民的私利和国家的公益彼此都能够得到满足和实现,国家达到和谐状态,这就成为它繁荣、强盛的时期。世界历史开始时,并不抱有任何一种自觉的目的。世界历史开始于其普遍的目的,“精神”观念获得满足。“世界精神”完成其目的所用的工具和手段是需要、本能、热情、私利。各民族生活力的表现,一方面是它们追求和满足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是更崇高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说法被人们以各种方式否定和驳斥。对此,我开始时就宣布了我们的假定,“理性”统治世界,同样也统治世界历史。需要与兴趣并不知晓自己正在实现的目的,普遍原则仍孕育在个别目的中,并且由它们来体现自己。这里涉及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不必分析了。在此只举几个要点。
《历史哲学》第一部分 绪论(4)
“观念”进展到无限的“对立”,一方面是自由、普遍形式中的观念;另一方面是抽象的,为自己而存在的“观念”。普遍“观念”的存在方式是,一方面是普遍存在的具体事物;另一方面是自由、抽象的东西。自我意识就是在自身中反省。还有一种反对普遍“观念”的意识存在于“绝对的有限性”中。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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